形状、图案及颜色。
Why
What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 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实行的初步审查制,也就是,初审合格即授权发专利证书,没有经过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所说的实质审查程序,是指审查员会检索全球与申请专利相关的专利文献,来评价申请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的一个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由于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其缺乏一定的稳定性。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并加以区别对待,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至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How
Experience
“世纪诉讼” 专利案收官,三星需向苹果支付 5.39 亿美元赔偿金
苹果与三星的 “世纪诉讼” 专利案近日再次登上各大媒体的头版。这场始于 2012 年的专利战在经过双方多次诉讼和法院裁定后,在 6 年后的今天终于到了收官阶段。
(素描:Vicki Behringer)
据国外媒体 CNET 报道,美国联邦陪审员在经过一周的合议讨论后,于本周四在联邦法院作出裁定,判决三星电子在 2012 年侵犯苹果公司 iPhone 产品的设计及其他技术专利。作为赔偿,三星需向苹果公司支付 5.39 亿美元的专利费用。
苹果和三星的这场专利战,大家都会习惯称之为 “世纪诉讼”,原因是这场官司打了足有数年之久,并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多个高级法院,以及两家公司的多款产品。
2012 年,苹果认为当时三星新推出的 Galaxy S 在设计上与 iPhone 4 相似,在向三星提出专利授权要约遭拒后(苹果提出的要约价为 30 美元 / 手机,40 美元 / 平板电脑,若三星同意交叉授权,苹果愿意给三星 20 % 折扣),苹果在美国加州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向三星提出诉讼,要求就产品设计与系统图标等多项专利问题与三星电子对薄公堂。
在 2012 年的这次起诉中,苹果认为三星在 iPhone 发布之前,并没有采用类似设计。但在苹果发布 iPhone 之后,三星便采用了与其相似的外观及系统图标。此外,除了 iPhone,苹果同时也指出三星 Galaxy Tab 和系统动画效果均侵犯苹果的多项专利,其中包括商标和 16 项专利权(滑动解锁、拼写自动纠正、多点触控、图标弹性效果、点击缩放等)。
(2012 年的三星 Galaxy Tab 2)
尽管此时三星也在美国及其他国家对苹果提起反诉讼,但最终联邦法院还是裁定三星侵犯苹果公司的专利权,要求三星向苹果赔偿侵权费用 10.5 亿美元(苹果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赔偿为 27.5 亿美元),而苹果公司并未侵犯三星电子在反诉讼中提出的相关专利。同年,三星在欧洲多国法院撤回对苹果的诉讼。
就在圣何塞联邦法院的判决出来后,苹果向三星提出庭外和解,但最终谈判以失败告终。面对 10 亿美元的赔款,三星在公布的官方声明中认为,“这不应该是苹果公司的胜利,而是美国消费者的损失。” 苹果公司则认为,三星的 “偷窃” 行为是不对的。
2012 年,三星就圣何塞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结果是,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圣何塞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将有可能会让苹果通过专利来垄断市场,因此巡回法院驳回了圣何塞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并要求改判。最终在 2014 年专利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三星仍需向苹果支付约 5.48 亿美元的侵权费用。
在此次判决后,三星同意对苹果进行 5.48 亿美元的赔偿,并支付了 3.99 亿美元的赔偿。可在 2016 年,三星仍然认为联邦法院的判决罚金太高,便将该判决结果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三星的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三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前,特朗普政府曾表示希望最高法院不予受理三星的上诉请求。
在本月的审判中,苹果公司认为,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涵盖了整个 iPhone 的外观设计,三星应该对整个产品进行赔偿,交出采用侵权设计的手机所赚得的所有利润。而三星则认为这些专利仅是涵盖了手机上的零部件,而不是整个手机。因此,三星希望赔款仅以部分零部件的利润来赔偿。
最终,经过陪审团为期四天的合议,联邦法院判决三星仍需向苹果支付共 5.39 亿美元的侵权罚款(其中 5.33 亿美元为侵犯苹果三星专利罚款,532 万美元为两项功能专利罚款)。至此,“世纪诉讼” 案终于有了结果。
判决后,苹果在官方声明中表示,“ 三星公然抄袭我们的设计是事实。我们非常感谢陪审团作出的努力,并很高兴他们同意三星因复制我们的产品而付钱。” 有学者认为,三星将会继续向法院提出上诉。
苹果三星专利官司打上美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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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可能改变专利官司走向的审判正在进行。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审理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官司,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一百多年来首次审理涉及设计专利的诉讼案。
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官司,号称“世纪专利大战”。2012年,美国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称,三星手机侵犯了苹果iPhone的专利,并模仿了iPhone独有的外观。三星随后向苹果支付了5.48亿美元的损失赔偿。而此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将决定苹果是否要返还三星3.99亿美元。
此次审判的关键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赔偿额”,之前的判决是按照三星的智能手机利润总额来进行计算,三星则提出应按特定零件的获利来计算,而非依据产品的整体价值。另外,三星也声称设计专利法已经过时,特别是应用在设计复杂的手机上,因为一支手机可能包含超过20万项专利。
在美国当地时间10月11日已经召开的听证会上,几名法官表示,确实不应以三星全部智能手机的利润来赔偿设计专利侵权,这意味着接下来的继续审理将对三星有利。
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三星的要求,则意味着美国已经沿用了一百多年的外观专利侵权方面的判例被修正了,进而可能会对手机乃至科技行业在专利授权方面的官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GUI之殇 ——简评奇虎GUI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18-04-04 来源:一竿风 知识产权那点事
一、奇虎与江民之争
主营360杀毒软件为代表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为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安全服务,引领杀毒软件进入免费时代。
作为前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民科技)早在80年代末开始进行反病毒技术研究,迄今已有30年,可以说是中国最早一批做杀毒软件的企业。江民科技开创了中国正版软件先河。经典杀毒软件江民KV300软盘,大概是很多80后小伙伴们压箱底的珍藏。
在免费与付费的岔路口,似乎奇虎公司与江民公司有着与生俱来的对立。箭在弦上,矛盾一触即发。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有“中国GUI专利侵权第一案”之称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简介请见“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例。已阅的小伙伴可跳过此段。
该案中,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拥有“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ZL201430329167.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诉称“江民优化专家”软件外化出的界面图像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故被告构成直接侵犯。即便对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考虑“电脑”载体,但因被诉侵权软件系专门用于计算机中的杀毒软件,故其属于“零部件”或“中间物”,被告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针对新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该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电脑”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电脑产品也不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用户存在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有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用户实施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其电脑,并不存在直接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江民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2016年8月8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上述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宣告均指向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拥有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ZL201430329167.3号外观设计。本文就该GUI(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予以简评。
二、GUI无效案之要点
根据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要点,本案主要涉及现有设计认定以及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的对比判断。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以及第24条第1款。
(一)现有设计
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简言之,奇虎自己早先发布的软件能否构成现有设计;该公开是否由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奇虎是否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内测 vs 公测
奇虎为什么在申请涉案GUI之前先公开了“360安全卫士10.0”软件?奇虎答:软件为内测的保密软件,非公测软件,不构成公开。
专利复审委认定:在2014年8月19日任何人均可通过卡饭论坛一则发帖中列出的地址下载“360安全卫士10.0”安装软件,并借助7-Zip软件解压缩即可实现安装使用所述软件,运行该软件时所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即处于能够为公众得知的状态,该发帖之日即为能够为公众得知的时间,其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4年9月5日),因此“360安全卫士10.0”下载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
问题二
破解 vs 解压
对于“360安全卫士10.0”下载软件是否任何人都能正常使用,奇虎认为其对该软件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7-Zip能够破解,且安装需要输入体验码,因此并非任何人都能正常使用“360安全卫士10.0”软件。
专利复审委认定:7-Zip软件是一款通用的压缩解压缩软件,普通公众可以通过搜索下载任意获得,并按常规方法安装成功,正常使用“360安全卫士10.0”软件。该过程并未利用特别软件或采用特殊手段,即任何非特定人对“360安全卫士10.0”下载软件借助通用软件的通常操作都能实现正常安装使用。
问题三
他人泄露 vs 新颖性宽限期
奇虎主张,发帖人未遵守专利权人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专利复审委认定:卡饭论坛帖子及下载链接页面均未见任何关于保密要求的信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述下载软件的试用具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要求。
奇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试用者对“360安全卫士10.0”体验试用负有保密义务,因此,“360安全卫士10.0”下载软件的公开不能享受新颖性宽限期。
(二)对比判断
在认定奇虎自己发布的软件能作为现有设计的情况下,接下来将涉案GUI专利与两个现有设计的组合进行对比(到此为止,本案基本已无悬念)。
GUI外观设计专利仍然需要有具体产品作为载体,涉案GUI专利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承载GUI的硬件设备为电脑。对比时,复审委员会采用了两项现有设计,即对比设计1(360安全卫士10.0软件界面)与对比设计2(液晶显示器背光一体机ZL01030265411.6),以这两件现有设计的组合来评述涉案GUI专利。
在界面设计方面,涉案GUI专利与对比设计1(360安全卫士10.0软件界面)相比,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在硬件设备方面,涉案GUI与对比设计2(液晶显示器背光一体机)相比,其差异不足以对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况且,涉案GUI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主要在于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而不是硬件设备。
对比结果:涉案GUI外观设计≈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
还没懂的话,继续看下图。
对比完,呃呃呃,奇虎GUI就没戏了。
三、GUI无效案之思考
奇虎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为其感到可惜(当然,不排除奇虎公司上诉且这件专利最终又被维持有效,这种可能性有但仅有一点点)。随着涉案GUI被宣告无效,GUI专利侵权第一案也就这么尘埃落定,作为一枚吃瓜群众颇感意犹未尽,毕竟期待已久的二审北京高院的声音不会再有了。
从该案来看,以下几方面值得反思。
第一,切记“先申请,后公开”。
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够新,而新不新的起算时间点就是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我国,自己的在先公开行为仍然会影响自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也有例外,请见下文第二点)
。作为发明创造者,在公开发明创造之前必须先行申请专利,把专利文件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后才可以”作秀”(如,在论坛上发文章和软件、展会上发布产品、网上销售等公开行为
)。否则,一不留心一脚乌龙,就可能把自己的专利给废了。况且,绝对新颖性制度并不是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将GUI纳入保护后才横空出世,发表公开和使用公开更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此次奇虎外观设计被无效的证据之一居然是奇虎自己软件的某个早先版本,挂得一点都不壮烈 实在可惜!
第二,慎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发明创造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则因丧失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然而,该原则也有例外。申请之前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情形一,展会首发,即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情形二,会议首发,即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情形三,被他人泄露,即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划重点啦!)
首先,新颖性宽限期的时间只能宽限至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再想往前,只能对不起了。其次,必须满足宽限期的适用条件才能享受该宽限期。对于情形一,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外国主办中国不承认的展会不算,展会上没有国际产品的不算
)上“首次展出”(第二次展出不算,且只能纯展出
)。对于情形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会议有一定级别要求,只能宽限至在会议上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不算
)上”首次发表“(第二次发表不算
)。
再者,宽限期的取得程序也颇为讲究。对于情形一和情形二,在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予以声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就不能享受该宽限期
。对于情形三,主张宽限期的一方需要举证,例如证明他人未遵守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本案中,专利复审委认定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下载软件的使用具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要求,因而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不能享有宽限期。
最后,请注意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像优先权那样使申请日往前推。宽限期内,若某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其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于某甲的专利申请日在前,公开在先但申请在后的某乙即便有了宽限期也可能得不到专利权。
总而言之,不要指望该宽限期能救济多少,申请专利之前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公开才是王道。
第三,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尚未出台前,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仍然以产品作为载体,可以保护的客体依旧为带GUI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
现行制度下,一般而言GUI需和硬件产品结合才能申请外观设计。较为常见的硬件产品为手机、平板电脑、电脑等,因此我们看到的GUI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为“带GUI的手机”、“带GUI的电脑”、“带GUI的移动设备”、“带GUI的终端”,“用于显示设备的GUI”。实际上,GUI应用领域非常广泛,诸如手机通讯移动产品、电脑操作平台、软件产品、数码产品、车载系统产品、智能家电产品、游戏产品、网页设计等,远超出GUI外观设计中限制的“硬件”产品。作为外观设计,GUI对应的产品是否必须为物理硬件,还是可以有软件或软硬件结合,亦或GUI可脱离于产品而成为一项单独的外观设计,这些问题尚未明朗。此外,GUI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也尚无明确答案。只能期待新专利法及配套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出台。
自2014年9月5日申请、2014年11月5日授权,直到2018年3月26日被宣告无效,这件夹缝中的GUI华丽地走完了一生。未来GUI将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淺談中國GUI設計專利第一案侵權訴訟及無效判決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2016年6月21日,UC瀏覽器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主張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獵豹移動公司)侵犯其介面設計專利。隨後,獵豹移動公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4月,複審委員會做出31958號決定宣告部分涉案專利無效,這是中國GUI設計專利的第一案無效決定。
本文將分析31958號無效決定中網頁證據之保全、證據的認定以及動畫GUI的比對與判斷,希望能提供給設計業界、專利業界及企業界作為利參考之用。
※本文摘錄自淺談中國GUI設計專利第一案侵權訴訟及無效判決
中國第一件的GUI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2016年4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奇虎360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知院)提起侵權訴訟,主張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江民公司)推出的「江民優化管家」(如圖1所示)侵犯奇虎360公司的3件GUI設計專利權。在開庭前,奇虎360公司撤銷CN201430324280.2設計專利[1](如圖2所示)的訴訟,北知院合併審理CN201430329167.3(如圖3所示)和CN201430324280.2 GUI設計專利[2](如圖4所示)的侵權案。奇虎360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
圖1 江民公司的「江民優化管家介面」
圖2 奇虎360公司撤銷訴訟的CN201430324280.2設計專利
圖3 奇虎360公司的CN201430329167.3設計專利
圖4 奇虎360公司CN201430324280.2 設計專利
江民公司分別於2016年5月26日及8月8日,針對上述3件涉案專利向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的請求,這是中國首例GUI設計專利的行政確權案件,2016年10月28日,複審委員會對江民公司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案進行了口頭審理,不過,尚未作出審查決定。
中國第一件GUI設計專利無效的上訴案件
UC優視科技公司(簡稱UC優視公司)是中國的一家移動網際網路軟體技術及應用服務提供商,旗下有UC瀏覽器、九游、UC雲等產品,隸屬於廣州動景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景公司),動景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位於廣東深圳,申請了許多手機、電腦及平板電腦的GUI設計專利(如圖5所示)。2014年6月,阿里巴巴集團與UC優視聯合宣布,將UC優視公司整體併入阿里巴巴集團。
圖5 廣州動景公司申請的GUI設計專利
金山網路是中國一家軟體開發的企業,總部位於中國北京,成立於2010年10月,是由金山安全和可牛影像合併而成。於2014年4月改名為獵豹移動公司(Cheetah Mobile),是移動安全和內容提供商,也是Google Play全球非遊戲類應用榜單排名第三的移動應用開發商。
2016年6月21日,UC優視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認為北京獵豹移動公司侵犯其介面設計專利。隨後,獵豹移動公司於同年10月24日,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4月12日,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1958號決定宣告部分涉案專利權無效。動景公司不服,向北知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北知院受理了動景公司的上訴案件,是首次審理關於GUI設計專利權的無效案件。
複審委員會第31958號的無效審理及決定
2015年9月30日,動景公司(本章節中簡稱專利權人)提出一個名稱為「帶圖形使用者介面的手機」GUI的設計專利申請,申請(專利)號為201530383753.0(簡稱涉案專利),2016年2月24日授權公告。2016年10月24日,獵豹移動公司(本章節中簡稱請求人)以涉案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條第4款及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請求人提出的證據及主張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提交了證據1:(2016)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440號公證書影本以及公證書所附光碟內容的列印件。另於2016年11月3日,提交意見陳述書時補充了證據2:專利號為201430128675.5的中國設計專利授權公告影本,公告日為2015年5月6日。具體主張如下:
涉案專利雖在簡要說明中指出GUI為應用軟體的介面,然而該GUI是用於手機瀏覽器應用程式的首頁顯示及從首頁進入資訊頻道的變化,實質上屬於圖文排版,根據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一段第(11)項之規定,不應授予設計專利權。
證據1的公證書公證了UC瀏覽器2015年8月20日的歷史版本,其中公開了涉案專利設計1屬於現有設計,即使認為證據1公開的GUI與涉案專利設計1存在一些細微差別,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因此,兩者之間沒有明顯區別。
涉案專利設計2的主視圖與證據1公開的主視圖完全一樣,區別僅在於變化狀態圖上部的變化形式不同,對於GUI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設計2與證據1相比沒有明顯區別。
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於證據1和證據2的結合不具有明顯區別。證據1公開設計1的GUI,證據2公開了手機的外形設計特徵,即使認為證據2公開的手機特徵與設計1的存在一些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對於手機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依據設計1的評述理由,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於證據1和慣常設計的組合以及相對於證據1和2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
專利權人的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說明:(1)涉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是在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的與人機交互和呈現產品功能有關的介面,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2)證據1的取證日期是2016年,不能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3)證據2顯示的GUI圖像使用者介面與涉案專利完全不相關。
證據之認定
證據1為(2016)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440號公證書(包括光碟),合議組在雙方見證下演示光碟內容,專利權人對於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文獻(如圖6所示),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經過核實合議組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圖6 CN 201430128675.5的設計專利授權公告
證據1之證據保全
證據1表明請求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書記載的保全行為共包括8個步驟:(1)恢復出廠設置等,表明清潔手機環境,對應光碟列印件第1頁至第22頁。(2)進入百度網,輸入「北京時間」表明校準手機時間,對應光碟列印件第23頁、24頁和26頁。(3)輸入網址「wap.uc.cn」進入UC官網,在顯示有「歷史版本下載」的頁面點擊「歷史版本下載」,進入顯示有「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和「2015-08-20」的頁面,點擊下載並安裝。對應光碟列印件第25頁以及第27頁至第41頁。(4)點擊「打開」運行「UC瀏覽器」,在首頁面進行向上滑動操作,然後退出「UC瀏覽器」,對應光碟列印件第42頁至第55頁。(5)和(6)是檢索、下載、安裝螢幕錄影檔,對應光碟列印件第56頁至第80頁。(7)執行「SCR螢幕錄影」得到「SCR_20160726_101443」的視頻檔。(8)表明在(3)手機儲存路徑中的UC瀏覽器安裝檔是「UCBrowser_V10.6.2.626_android_pf145_(Build150820110852).apk」。
證據1公開日之爭點
雙方當事人的爭點在於「2015-0 8-20」是否為「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的公開日。請求人表示光碟列印件中第34頁下面帶有「2015-08-20」的版本,主張「2015-08-20」是公開日。然而,專利權人不認可「2015-08-20」是公開時間,認為該時間是軟體完成日期,公證書的公證日期在申請日之後,即使相應網頁被公開了,「UC優視2016版權所有」表明是2016年公開的,公開日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後。
合議組說明:首先,根據公證書的記載,作為公司官網上公佈的歷史版本,若沒有特別標註,應該按照公眾的認知做常識性理解,即各個歷史版本是公眾可以下載的正式版本,版本下方標註的日期應當是各歷史版本的發佈日期,而非軟體完成日期。因此,請求人主張使用的「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版本的發佈日期「2015-08-20」也就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日。
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的解釋與事實不符。請求人主張使用的證據1的截圖(如圖7所示),即光碟列印件第45至49頁和第52頁,可以作為現有設計,來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圖7 證據1之附圖
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設計。其中,設計1及設計2中所有主視圖及介面變化狀態圖內的灰色區域為刪除(不主張)的介面內容。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中公開「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手機」的外觀設計,含有兩項相似設計,未請求保護色彩。設計1的視圖和設計2的視圖共29張。設計1為基本設計,有六面視圖(如圖8所示),簡要說明記載省略設計2的後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簡要說明記載介面用途如下:設計1主視圖所顯示的介面為:應用軟體的主介面;使用者向上滑動螢幕時,顯示介面切換動畫效果,進入應用軟體的頻道介面,該動畫效果先後顯示設計1介面變化狀態圖1-5。以涉案專利附圖為準,結合其簡要說明,可得知涉案專利設計1和設計2均要求保護動態介面。
圖8 涉案專利設計1的GUI與手機的六面視圖
依據說明中介面切換時的動作順序,設計1中GUI動畫的切換包括,(1)使用者向上滑動螢幕,(2)主介面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3)主介面上部的站名、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被覆蓋,(4)頻道清單由頂部推入介面,(5)頻道清單和下部的資訊內容合併,(6)在主介面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的過程中,底部的工具列圖示做收縮動畫折疊成一枚主頁圖示。
設計2中GUI動畫的切換包括,(1)使用者向下滑動螢幕,(2)主介面上部的搜索框、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逐漸消失,(3)介面上部顯示刷新圖示,(4)頻道清單逐漸由頂部推入介面,(5)使用者離開螢幕後,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頻道清單和下部的資訊內容合併。
涉案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
合議組認為: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確定涉案專利設計1和設計2分別要求保護的是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應用軟體時,向上滑動螢幕和使用者向下滑動螢幕時的介面切換動畫效果,呈現在由介面變化狀態圖1至5幾個關鍵幀介面構成的整體動態介面設計方案。因此,涉案專利是與手機功能相關的GUI設計,不是純粹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涉案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
證據2公開了帶GUI的手機,其產品種類與涉案專利的相同。其中公開的手機外觀與涉案專利手機外觀相同,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且雙方當事人認可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於GUI,其中的GUI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關於涉案專利設計1
將涉案專利設計1的主介面內容(如圖9所示)和證據1的主介面內容相比,二者主介面的不同點主要在於:(1)上部的表達不同,涉案專利用矩形的灰色區域表示介面內容,而證據1顯示了具體的介面內容;(2)下部的表達不同,涉案專利用矩形的灰色區域表示資訊內容,而證據1顯示了具體的資訊文字和圖片。
合議組認為:GUI上部和下部的不同屬於抽象和具體的不同呈現,具體文字和圖片的大小、數量可以根據即時上傳和傳播的資訊內容進行改變,上述不同點對於主介面而言屬於局部細微差異。又從介面變化狀態圖1至5可以看出,根據介面切換時的動作順序,證據1的動畫切換效果與涉案專利設計1的動畫切換效果相同。在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同意請求人的觀點,認為二者不具有明顯區別。
圖9 涉案專利設計1的GUI變化狀態圖
關於涉案專利設計2
涉案專利設計2的主介面和設計1相同,然而,設計2的動畫效果為:使用者向下滑動過程中,先後顯示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1、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2;使用者離開介面螢幕後,先後顯示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3、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4、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5;在使用者向下滑動過程中,主介面上部的搜索框、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逐漸消失,介面上部顯示刷新圖示,頻道清單逐漸由頂部推入介面,使用者離開介面螢幕後,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與頻道清單合併後形成層覆蓋的效果進入頻道介面。
合議組認為,儘管上滑和下滑是兩種常用的操作方式,但與具體的動態介面的動畫變化過程和效果沒有必然聯繫。動態介面的創新在於從首介面到尾介面的整個動態變化過程。這些呈現變化趨勢的視圖即關鍵幀視圖表達了動態介面的設計思路、變化過程等,作為一個整體設計方案不可分割。因此,涉案專利設計2的介面與證據1的介面相比時,應對比整體的變化過程。
圖10 涉案專利設計2的GUI變化狀態圖
合議組說明:儘管二者主介面的不同點屬於細微差異,二者主介面內容上沒有明顯區別,但動態介面的動態變化過程相對於主介面的設計而言對於消費者的體驗能產生更重要的影響,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屬於應當考慮的重要內容。在GUI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的情況下,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具有明顯區別。
複審委員會的決定
複審委員會在綜合考慮了手機外觀、主介面內容、動畫效果等因素後,認為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不具有明顯區別,而設計2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區別明顯,宣告涉案專利的設計1無效,維持設計2有效。
結語
這幾年,無論是在專利的無效程序或是舉發程序中,當事人使用網路證據作為證據材料的案件日益增加,如何認定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不僅是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之一,也增加了審查和判斷的難度。因此,在無效程序或舉發程序中,如果當事人要使用網路證據,尤其是與專利權人相關的網路資料,一定要以公證或證據保全程序或其他佐證來證明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可能在審查時該網路證據中的相關資料已被刪除了
[3]。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於GUI設計專利之比對與判斷的相關規定甚少[4]。從審理結果來看,如果GUI設計專利中的產品是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慣常設計,在動態GUI設計與現有設計之比對判斷中,GUI的介面切換模式、變化過程及動畫效果所產生的整體視覺效果更為重要,應當屬於動態GUI設計專利侵權比對及判斷要考慮的重要內容
。由以上的分析可得知,複審委員對於動態GUI設計的比對和判斷的原則與法院是一致的。
備註: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的CN 303069459設計專利(申請號ZL201430324280.2)包含兩個設計,每一設計有3個變化狀態圖。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的CN 302993266設計專利(申請號ZL201430329167.3) 包含4個設計,設計1、2各有4個變化狀態圖,設計3、4各有9個變化狀態圖。另外,CN 303069460(申請號ZL201430324283.6)包含兩個設計,設計1有7個變化狀態圖,設計2有4個變化狀態圖。
參照TIPO的100305008N01、10302905N01及104304710N01舉發審定書。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第二段第(5)項有特別規定,其內容為「對於包括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使用者介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路虎无效江铃陆风X7外观专利(附最高法裁定)
2020-01-08 18:28 作者:布鲁斯 阅读:7224
作者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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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天,路虎诉陆风的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霎时引起汽车及知识产权行业的高度关注。而就在人们等待该案二审判决的时候,法院传来了有关陆风X7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的新进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陆风品牌的所有者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裁定驳回江铃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路虎对陆风X7车型外观设计请求宣告无效之旅,经历了六年的坎坷,终于宣告成功收官。
时间线:
2014年7月25日
路虎针对江铃的陆风车辆外观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2014年8月12日
路虎公证揽胜极光车辆外观作为主要无效证据
2015年8月3日
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提起无效请求
2016年6月3日
复审委合并发出无效决定,认定二车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宣告陆风外观专利无效
2018年3月26日
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认为陆风车外观与证据车辆外观有明显区别
2018年11月28日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二外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
2019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认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江铃公司再审申请
01 无效宣告请求:路虎胜
该案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是江铃公司名下一件名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30528226.5,申请于2013年11月6日,2014年4月23日获得授权公告。
▲ “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据了解,陆风X7车型于2015年8月上市,“陆风E32”即为陆风X7上市之前的内部代号。
然而,早在2010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公司”)就已推出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而江铃公司旗下的陆风X7车型2015年上市前后,便被汽车行业许多人士认为与揽胜极光的外观十分近似。
2014年7月,路虎公司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路虎公司提交了其名下于2012年8月就已获得授权公告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01130436459.3,相关杂志的记载,路虎揽胜极光汽车的相关销售和登记文件,以及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外观的公证书等等,作为证明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的证据。
2016年6月,原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9146号),综合考虑了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认为从整体上观察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江铃公司随后就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开启了此后该案的“一波三折”之旅。
02 行政诉讼一审:路虎负
先是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该决定,并由原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16)京73行初4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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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路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03 行政诉讼二审,路虎胜
再是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原专利复审委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是有误的,以致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铃公司诉讼请求。
(2018)京行终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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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二审判决书
江铃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04 行政诉讼再审,路虎胜
最终,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江铃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驳回江铃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关于外观设计判断主体即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认定,并无不当;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4所显示的汽车外观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二审判决将其作为对比设计,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其所适用的判断方法并无不当,江铃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被支持,再审裁定确认涉案的“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与路虎揽胜极光车辆外观无明显区别。
两车外观对比:
▲ 陆风(左)、路虎(右)
▲ 陆风(上)、路虎(下)
附最高法裁定:
至此,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尘埃落定,这对路虎而言也意味着“功夫不负有心人”,路虎请求宣告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六年努力,最终获得成功。而最高法院这份裁定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对双方另一起正在审理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影响。
早在2016年3月,路虎公司就对江铃公司和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江铃公司方面生产和销售的陆风X7车型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路虎公司请求判令江铃公司方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2019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路虎诉陆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路虎的诉讼请求,当时有媒体报道称其为我国汽车设计侵权诉讼中海外车企首次获胜的判决。
相关链接:ZY正见|键盘猫带你读路虎诉陆风案
不过时至今日,涉案的陆风X7车型仍然尚未停售——江铃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程序仍在进行中。
在路虎诉陆风反不正当竞争案中,朝阳法院也引用了二审判决,要求江铃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路虎损失和合理开支150万。
而此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陆风再审申请,或许在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中会带来影响。知产力将静观该案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