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
What
版权制度的起源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7年6月24日
“版权”在英语中叫做copyright,字面意思就是”复制的权力”(copy + right)。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就是指复制权。
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这个概念。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所以几乎不存在盗版动机,因为盗版的成本同生产原书差不多。另一方面,那个时候作者写书也是没有报酬的。
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发明,从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书籍不至于没人印刷,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个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4年),他人不得印刷该书。
这说明了三点:
(1) 版权本质上就是复制权;
(2)版权制度的起源是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权保护期仅为14年。
十六世纪,印刷术传到了英国,于是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垄断”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同时必须将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这部法律实际上只是将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规定而已。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将版权的保护范围从印刷商扩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同时,该法规定版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8年,此后该书就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一般认为,《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有三个特点:
(1)早先的”印刷特许权”制度只是将版权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权成了印刷行会成员的私有权利,而《安妮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因此使得版权成了一种公有权利。
(2)《安妮法》规定版权源于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让渡的权利才能获得版权。
(3)《安妮法》明确规定了版权的期限。在该法颁布时,已经出版的书籍拥有版权年限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书籍,版权保护年限为首次出版后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请继续延长14年。但是印刷商争辩,版权在首次出版时已经由作者让渡给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请延长版权。
图为17世纪时的伦敦出版业公会。
版权的边界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5年1月 6日
最近,有两起全国关注的版权纠纷。
第一起是琼瑶起诉于正。
“……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个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赔偿琼瑶500万,并在公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停止《宫锁连城》一切发行传播行为。”
第二起是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国内最大的字幕网站”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射手网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并接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涉及新型的、非传统的侵权形式,第一起案件涉及情节抄袭,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权,判例将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无意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只想探讨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权利边界越来越大的今天,怎样才能不侵权。
《版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实体的产品才拥有版权,无形的思想不拥有版权
。你有了一个想法,这个想法是没有版权的,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想法,就控告他们侵权。但是,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成文字、谱成歌曲、拍成影视,总之让其具有实体形式,事情就不一样了,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些实体产品,就是侵权。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行为,如果规定思想也受版权保护,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将禁锢人类思考,从而影响创新。
DeepCreator:版权保护表现形式而非思想。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你很难分清楚,想法与实体产品的区别。让我来举几个例子。
(1)朋友聚会的时候,有人说了一个很好笑的段子,你一下子就记住了,第二天又说给其他人听。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2)某广告有一句很妙的广告语,你原封不动地、或者略加改动地把它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3)你很喜欢某首流行歌曲,把歌词抄在笔记本上,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可以一口气说下去。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你使用了他人的内容(实质是使用了他人产生的想法),这算不算侵权?如果你说,上面的例子都是个人合理使用(fair use),没到《版权法》追究的程度,那我改一下,假定当事人把内容用于商业产品,并广为传播,比如把笑话编成书出版、把他人的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里、把歌词做成lrc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下载,版权法要不要追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指数式扩大,而传播成本却急剧下降,这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造成权利人倾向于追究”引用内容”引发的侵权,而根据目前的判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所以,思想实际上是受到现行《版权法》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你有很大机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美国有电视剧《老友记》,你能不能照着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剧?韩国有一个歌手比赛节目,你能不能模仿搞一个中文版的《我是歌手》?你自己动手,为最爱的电影写了一个剧本,详细到每一个分镜头都做了精确的记录,或者你把每句对话都听写下来,变成了字幕文件,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网?……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目前的答案是不能。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创意。
其实,某种想法得到版权保护,在计算机领域早有先例。有一些非常令人震惊的专利,限制后来者不能使用某种创意。2004年4月,微软公司得到一个专利,内容是计算机上,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按下多次按键来启动应用程序,即微软为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申请了专利。你能想象吗,从今以后,每次双击鼠标都要向微软付钱吗?幸好微软没有动用这项专利……但是,苹果公司就真的用了。2012年8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全世界这才发现,原来除了苹果公司,其他人是不能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的……
如果你问我对这些事情的看法,就像前面说过的,我认为思想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会影响到创新。另一方面,古语说”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你又怎么能保证某个想法是你先有的,其他人再用都是受你影响?可惜,当代的《版权法》实践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于是,我们就面临了一种可悲的局面。一方面,思想的融合和激荡空前容易,另一方面,《版权法》越来越严,边界越来越宽,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1790的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死后28年,1831年改为死后42年,1909年改为死后56年,1976年改为死后75年,1998年改为死后95年,这还不包括版权涵盖范围的扩展。幸好数学公式无法申请版权(因为这属于发现自然界规律,不属于创造),否则我们连算术都没法做了。
[说明] 本文原发表于2015年1月5日的《新世纪周刊》
开源许可证教程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作为一个开发者,如果你打算开源自己的代码,千万不要忘记,选择一种开源许可证(license)。
许多开发者对开源许可证了解很少,不清楚有哪些许可证,应该怎么选择。本文介绍开源许可证的基本知识,主要参考了 OpenSource.com (1,2)。
一、什么是开源许可证
开源许可证是一种法律许可。通过它,版权拥有人明确允许,用户可以免费地使用、修改、共享版权软件。
版权法默认禁止共享,也就是说,没有许可证的软件,就等同于保留版权,虽然开源了,用户只能看看源码,不能用,一用就会侵犯版权。所以软件开源的话,必须明确地授予用户开源许可证。
二、开源许可证的种类
目前,国际公认的开源许可证共有80多种。它们的共同特征是,都允许用户免费地使用、修改、共享源码,但是都有各自的使用条件。
如果一种开源许可证没有任何使用条件,连保留作者信息都不需要,那么就等同于放弃版权了。这时,软件可以直接声明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根据使用条件的不同,开源许可证分成两大类。
- 宽松式(permissive)许可证
- Copyleft 许可证
三、宽松式许可证
3.1 特点
宽松式许可证(permissive license)是最基本的类型,对用户几乎没有限制。用户可以修改代码后闭源。
它有三个基本特点。
(1)没有使用限制
用户可以使用代码,做任何想做的事情。
(2)没有担保
不保证代码质量,用户自担风险。
(3)披露要求(notice requirement)
用户必须披露原始作者。
3.2 常见许可证
常见的宽松式许可证有四种。它们都允许用户任意使用代码,区别在于要求用户遵守的条件不同。
(1)BSD(二条款版)
分发软件时,必须保留原始的许可证声明。
(2) BSD(三条款版)
分发软件时,必须保留原始的许可证声明。不得使用原始作者的名字为软件促销。
(3)MIT
分发软件时,必须保留原始的许可证声明,与 BSD(二条款版)基本一致。
(4)Apache 2
分发软件时,必须保留原始的许可证声明。凡是修改过的文件,必须向用户说明该文件修改过;没有修改过的文件,必须保持许可证不变。
四、Copyleft 许可证
4.1 Copyleft 的含义
Copyleft 是理查德·斯托曼发明的一个词,作为 Copyright (版权)的反义词。
Copyright 直译是”复制权”,这是版权制度的核心,意为不经许可,用户无权复制。作为反义词,Copyleft 的含义是不经许可,用户可以随意复制。
但是,它带有前提条件,比宽松式许可证的限制要多。
- 如果分发二进制格式,必须提供源码
- 修改后的源码,必须与修改前保持许可证一致
- 不得在原始许可证以外,附加其他限制
- 上面三个条件的核心就是:修改后的 Copyleft 代码不得闭源。
4.2 常见许可证
常见的 Copyleft 许可证也有四种(对用户的限制从最强到最弱排序)。
(1)Affero GPL (AGPL)
如果云服务(即 SAAS)用到的代码是该许可证,那么云服务的代码也必须开源。
(2)GPL
如果项目包含了 GPL 许可证的代码,那么整个项目都必须使用 GPL 许可证。
(3)LGPL
如果项目采用动态链接调用该许可证的库,项目可以不用开源。
(4)Mozilla(MPL)
只要该许可证的代码在单独的文件中,新增的其他文件可以不用开源。
五、常见问题
本节回答一些开源许可证的常见问题。
5.1 什么叫分发(distribution)?
除了 Affero GPL (AGPL) ,其他许可证都规定只有在”分发”时,才需要遵守许可证。换言之,如果不”分发”,就不需要遵守。
简单说,分发就是指将版权作品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自己使用,不提供给他人,就没有分发。另外,这里的”人”也指”法人”,因此如果使用方是公司,且只在公司内部使用,也不需要遵守许可证。
云服务(SaaS)是否构成”分发”呢?答案是不构成。所以你使用开源软件提供云服务,不必提供源码。但是,Affero GPL (AGPL) 许可证除外,它规定云服务也必须提供源码。
5.2 开源软件的专利如何处理?
某些许可证(Apache 2 和 GPL v3)包含明确的条款,授予用户许可,使用软件所包含的所有专利。
另一些许可证(BSD、MIT 和 GPL v2)根本没提到专利。但是一般认为,它们默认给予用户专利许可,不构成侵犯专利。
总得来说,除非有明确的"保留专利"的条款,使用开源软件都不会构成侵犯专利。
5.3 什么是披露要求?
所有的开源许可证都带有”披露要求”(notice requirement),即要求软件的分发者必须向用户披露,软件里面有开源代码。
一般来说,你只要在软件里面提供完整的原始许可证文本,并且披露原始作者,就满足了”披露要求”。
5.4 GPL 病毒是真的吗?
GPL 许可证规定,只要你的项目包含了 GPL 代码,整个项目就都变成了 GPL。有人把这种传染性比喻成”GPL 病毒”。
很多公司希望避开这个条款,既使用 GPL 软件,又不把自己的专有代码开源。理论上,这是做不到的。因为 GPL 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实际上,不遵守 GPL,最坏情况就是被起诉。如果你向法院表示无法履行 GPL 的条件,法官只会判决你停止使用 GPL 代码(法律上叫做”停止侵害”),而不会强制要求你将源码开源,因为《版权法》里面的”违约救济”没有提到违约者必须开源,只提到可以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Why
我买了五个视频网站的会员,但我重新开始看盗版了
每年春节假期,都是上班族难得可安心看屯了许久的美剧的时候。出于中国的特殊情况,想完整追美剧,总难以脱离「资源」。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在美国看「资源」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曾经盗版泛滥的美国,在 Netflix 这曾经「大而全」的视频流媒体上线后,网络盗版的情况曾一度得到缓解。但现在,传统电视业务都被 Netflix 逼得必须加入流媒体大战,纷纷设立起独家自制版权付费墙,反倒将原本正版看得乐呵的美国消费者逐渐赶到盗版的怀中。
独播版权之争让人疲惫,选择困难立即上线
你现在手头上在追多少部美剧?
如果你看了去年人气比较高的几部剧集,譬如《了不起的麦瑟尔夫人》《杀死伊芙》《怪奇物语》《权力的游戏》和《曼达洛人》,那你在美国正版观看就得开通亚马逊 Prime Video($8.99/月)、Hulu(带广告的 $5.99/月)、Netflix($8.99/月)、HBO NOW($14.99)以及 Disney+($6.99/月)这几个流媒体服务。算下来,一个月得花上 45 美元。
没错,既然是订阅服务,大家当然可以在追特定剧的时候开会员来看,剧结束了就取消
。拿《权力的游戏》最后一季为例,最终季结束后,20% 的付费 HBO NOW 用户表示准备取消订阅了。但这也要求订阅用户得心里惦记着这事,以免忘了取消又被默认续订了。
知道自己想看的剧在哪还好,最怕根本连自己想看的内容在哪个平台都不知道。《消费者报告》将这种困扰称为 「现代烦恼事」:
你想看某个特定电视剧或电影,但却完全不知道该它是在付费流媒体服务,免费流媒体还是点播平台……也许,你想看的电影根本就没法在网上看。
这现象背后的原因除了平台自制新剧的独播保护,还有经典剧集版权的不定期换手,经典美剧《老友记》的版权就是特别典型的例子。
虽然提起 Netflix,大家会先想起《纸牌屋》或《怪奇物语》这些原创剧,但统计指出,Netflix 最多人看的内容头两名却是美版《办公室》和《老友记》这类经典喜剧。
为了保住《老友记》,Netflix 在 2018 年花了一亿美元换取这剧 2019 年的播出权。不过,向来大方的 Netflix 在 2020 的版权争夺战里还是输给了更阔气的 HBO Max,后者的开价高达 8.5 亿美元/年(连续买五年)。
结果是,Netflix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下线了美区的《老友记》资源,而 HBO Max 又得今年 5 月才上线。
这咋办?
「无《老友记》不欢」的粉丝转而投靠「远古」的 DVD,有的立即在亚马逊下单,有的则是挖出十年前的珍藏,不过无论走什么渠道,他们都还得去买台 DVD 播放机(如果家里吃灰多年那台坏了的话)。
▲ 如果你看不懂这张动图的梗,可以去问问一起宅在家的爸爸妈妈,图片来自 Giphy
我都忘了,在播放 DVD 的时候,每看 4-5 集,你还得自己跑到机器前去换碟。
不过,我宁愿挪挪屁股起身换碟,也不想每个月给 HBO Max 付费。
皇后区的 Massaro 对 《华尔街日报》说。当被问及为什么大家不在苹果的 iTunes 或亚马逊的 Prime Video 上购买数字版时,粉丝们则表示「不想被绑在特定的平台/服务」(潜台词 —— 谁知道你们哪天版权又没了)。
无论是管理大量的流媒体订阅账户,还是折腾每张碟播完后还会发出「errr errr」声的 DVD,这都得消耗人不少心思精力。[德勤](https://variety.com/2019/digital/news/streaming-subscription-fatigue-us-consumers-deloitte-study-1203166046/)的一份报告指出,47% 的美国消费者均感受到「订阅疲惫症」,其中 56% 的人也因版权的持续变更和寻找特定影片困难而感到沮丧。
上了一天班疲惫不堪,只想放松看剧的用户?大家总有更便利的另一个选择:
对于消费者来说,订阅所有的流媒体服务成本实在太高,所以他们通常会选一两个来订阅,然后用盗版看剩余的内容。
美国网络设备公司 Sandvine 的 Cam Cullen 说道,他们每年都会发布互联网流量使用的观察报告。
看盗版,不意味着人们不愿付费
在反盗版机构口中,看盗版的人都是「无论价格如何,就是不愿意为内容付费」的顽固分子,让影视行业一年损失上百千万的收入。
我们无法否认,也许有人就是不愿意为内容付费,但越来越多报告支持,盗版泛滥并不是因为「异常用户」太多,而是存在服务空缺。
反盗版技术公司 MUSO 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他们采访的一千名英国消费者中有 60% 的人曾观看盗版资源,而观看盗版的人里 91% 都是 Netflix 的付费用户。83% 的人表示,他们找资源的首要选择是正版资源,找不到才会去选其它渠道
:
现实是,大部分愿意花费精力去找盗版内容的人都是粉丝,他们都先尝试去寻找正版的资源。
而且,在版权法管制严厉的美国,60% 看盗版的人都会付费去买 VPN 服务,以躲开追踪。这些服务定价在 5-15 美元/月左右,和一个流媒体平台会费差不多。
此外,另外多份不同的报告均指出,那些去下载盗版的人,往往也是最常花钱买正版内容的人。
印第安纳大学研究员 Antino Kim 在论文 《盗版无形的手:信息货物供应链的经济分析》指出,从某个角度来看,盗版是内容生产者和电视运营商的无形竞争对手,也是内容市场的「调解者」,当后两者价格涨得太过分了,用户就会投奔盗版。
有一阵子(流媒体)看起来像是要解决盗版问题了,但现在情况只会变得更糟糕,因为他们成天就想着分裂成独自的小宇宙,从消费者口袋里每月挖出 15 美元。
这些媒体公司需要意识到,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是对方,而是盗版。
更致命的是,当大媒体公司忙着互撕的时候,盗版服务还在进化得越来越好。
做比 Netflix 更好的 Netflix
说起盗版,很多人会先想起传奇的「海盗湾」以及 BT 下载,但在 95 后看来:BT 是个啥?
知道在哪里能找到专辑的压缩包听起来很古老,这「鲜为人知」的知识得从父母传到孩子身上。P2P 文件传输并不存在于智能手机应用上,而那才是年轻一代消费内容的方式。
《纽约杂志》写道。在 Twitter 上,甚至还有女孩发起互助行动 —— 教姐姐妹妹们如何在不靠男友帮忙的情况下用 BT 下载。
Sandvine 发布的 2019 年《Internet Phenomena Report》指出,除了 BT 流量在回升,非法网络电视和盗版流媒体服务产生的流量也有显著提高。
这些平台通常提供囊括多个流媒体平台的视频内容,也有专门做直播或是「次日电视」的服务,最后一个指的是提供近七天来电视上曾播出的内容点播,这些内容每月收费介乎于 5-50 美元。
除了这些专门设置的盗版平台,国外也有类似百度网盘一般的「灰色工具」,其中一款就是 Plex。
Plex 是一款媒体服务器软件,用户可以将自己电脑里所有视频、图片、音乐都同步到 Plex 里,然后在市面上大部分硬件设备上随时使用串流观看,体验比 Netflix 更丝滑。
非常智能化的是,上传媒体资料后,Plex 还会自动对内容进行分类整理,自动匹配唱片歌手信息和影片资料,甚至会寻找电影的预告片。此外,Plex 的付费用户不仅能和朋友分享自己的资料库,还能和好友同步观看影片并保存观看进度。
这种便利的分享串流方式,也趋生了另一种更隐私的「资源社群」,里面大部分的资源都是盗版的。
一位私人 Plex 社群的用户对 The Verge 说,她所处的 Plex 社群已经历史悠久了。据介绍,更新这个资料库的人都是她在 90 年代末千禧年在论坛认识的一群人,他们中几个人将服务器设在家里,定期更新电视电影资源。想要加入这些社群,一般得有人推荐或是购买别人的账号。
他们好像已经 15 年都没主动发出过邀请了。我曾经看到有人兜售自己的账号,卖到差不多一千美元。(但发布不久后就被社群封账号了)
也有一些相对公开的资源库,邀请资格定价可以低至 10 美元,但资料内容会少些。
这不是说像用海盗湾下载一样,得担心会有有害文件。这些是你认识并信任的人。而且天啊,我们已经做了网友 15 年了。
对于另一位用户 Jon 来说,Plex 补充了很多现有流媒体上缺失的内容。他加入了室友搭建的一个社群,也在上面分享不少自己的盗版内容,但自己仍然是 Netflix、Hulu 和 HBO 的付费用户。
我会更希望能够为这些内容付费,支持创作者。
在 The Verge 作者 Bijan Stephen 看来,Plex 服务是更具人性的,每个社群都是搭建者人工挑选搭建而成。这种感觉也许像是在浏览一个人的豆列,其中带着偏好和角度,不时能带来惊喜。
换句话来说,今天的盗版服务就像预言家口中的未来流媒体服务。你注册了一个平台,随意看你喜欢的流媒体内容,它就是好用。
Stephen 总结道。无可否认的是,虽然 Plex 官方说「不包容盗版」,但它已是公认的「盗版天堂」。有趣的是,Plex 没有「自暴自弃」,反倒是和华纳合作起来,准备在平台上提供免费的带广告的正版电视电影,并计划打造一个「一站式内容平台」。长期关注盗版问题的网站 Torrentfreak 评论道:
这打开了一个机会,向看盗版的用户介绍优质产品,而且就在他们所熟悉的简单操作界面中。虽然肯定有人会反对,但这也可能是连接两端(正版和盗版)的聪明举动。
毕竟,对普及正版游戏有着重大作用的 Steam 创始人 Gabe Newell 很早就说了:
我们对于盗版问题有一个根本误解,其实盗版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服务问题,而不是一个价格问题。
如果大媒体公司接下来只顾着圈地而罔顾消费者体验,回归盗版的人只会越来越多。
题图来自 《纽约时报》
How
我如何找回失去的域名?(英文)
作者拥有的域名,被域名管理当局错误地回收。本文记录了他如何维权,不断投诉,最终要回域名的故事。如果你也失去对域名的控制,可以参考他的做法。
如何选择开源许可证?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1年5月 2日
如何为代码选择开源许可证,这是一个问题。
世界上的开源许可证,大概有上百种。很少有人搞得清楚它们的区别。即使在最流行的六种—-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之中做选择,也很复杂。
乌克兰程序员Paul Bagwell,画了一张分析图,说明应该怎么选择。这是我见过的最简单的讲解,只用两分钟,你就能搞清楚这六种许可证之间的最大区别。
下面是我制作的中文版:
Experience
宋代出版商如何打击盗版
这条音频给你说一说,宋代的出版商是怎么保护版权的。
版权保护一直是让现代人头疼的问题。可是你知道吗?早在1000多年前的宋朝,人们就在这件事上费尽心思了。最近,文史作家刘黎平发表了一篇文章,里面谈到了宋代人如何保护版权,说给你听听。
要说宋朝的版权保护,先得说说宋代的出版业。咱们知道,印刷术出现之前,想要看书都得靠手抄,别提多麻烦了,那时候盗版自然也就不成为问题。可到了宋代的时候,印刷术成熟了,以印刷为基础的出版行业也就跟着繁荣起来。宋代的出版商叫书坊,作坊的坊,它既是书的生产车间,又是书的销售门店,一个书坊基本上可以实现自产自销,生意别提多红火了。宋代的大文豪苏东坡的文章里就记载,当时市面上有印“诸子百家”的,每天的印刷量达到上万页。因为宋代人在技术上的突破,市面上的书种类多价格还便宜,出版行业那是相当的繁荣。
一个市场越繁荣,竞争也就越厉害,宋朝的出版商们不仅要互相竞争,还得跟盗版行为做斗争。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版权并且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呢?宋代的出版商们脑洞大开,想出了很多方法,总结下来一共有这么几条:
第一,给书加一个“二维码”,就是在书上做一个标记,不过宋朝人管这个“二维码”叫“坊号牌记”
,就是把出版商的名称和地址印在书的末尾或者目录的结尾,有时候还写上印刷出版的时间,消费者在拿到书的时候,只需要用眼睛一扫,就能知道书的大概信息。
第二,在书尾加上一段告白
。有时候为了吸引顾客,出版商们会在书上写一段告白,它的信息量更大,感情色彩也更浓。比如,明末的大才子钱谦益有一次在翻看宋版书的时候,就发现一段五十字的告白,大概的意思是:我们荣六郎出版公司以前在东京相国寺的东面,因为大宋南渡,现在搬迁到临安府的瓦南街东,继续开印卖书。请各位放心,我们印刷的书仍然是东京的版本,保证质量,请亲爱的读者多多关照。这短短的几行字,就把家国的兴衰和行业的发展都写了进来,难怪大才子钱谦益看过之后泪流满面,这段告白文字的营销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向官府申请版权注册
。咱们举个例子,在南宋时候的四川,一家叫“眉山程舍人”的出版公司印了一套《东都事略》,它的书页上有一行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意思就是:这套书是由眉山程舍人公司出版发行,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版权保护了,严禁盗版印刷发行。由此可见,在宋代的时候,通过申请版权注册得到官方承认来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行业状态,就已经非常成熟了。
第四,委托官府出面发表声明,出版商们还会请官府出面给自己站台
。比如,在南宋理宗年间,官府为保护合法出版机构的正当权益,就专门为一家公司发布了一个公告,大概的意思是,市面上的《方舆胜览》、《四六宝苑》这两本书,是吴吉先生的“祝太傅”公司出版发行的,他为出版这两本书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现在他已经在官府注册版权了,如果有人敢非法出版,那么他们有权利请官府出面毁坏盗版,并且还要追究盗版者的违法行为。为了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官府还会把声明贴在各地的交通要道上。
所以咱们看,宋代出版商的版权意识就已经相当明确了,而且也有官方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打击盗版行为,也有具体可行的步骤。根据这些信息来看,宋朝人的出版发行业,还真的是相当完备了。
本文源自:广州日报(宋代出版商如何打击盗版?)
论文的版权属于谁?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1年8月 1日
1.
今天的《新京报》有一篇好文章《他是”数字时代罗宾汉”?》。
这篇文章宣扬了”论文不是私有财产”的观点,这在国内媒体之中是很少见的。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该文提到的那个事件。然后在此基础上,谈谈我对论文版权归属的看法。
2.
今年7月19日,美国程序员Aaron Swartz被警方逮捕,美国政府对他提起刑事指控,罪名是非法侵入JSTOR论文数据库。
Aaron Swartz非常年轻,还不满25岁,但早已是互联网名人。他14岁就参与编写RSS 1.0规格,并且加入 W3C组织的RDF工作组;19岁从斯坦福大学退学,开始创业;20岁与朋友一起创立了Reddit;21岁参与创立Open Library;23岁被哈佛大学聘用。
根据起诉书[PDF],他在2010年9月24日–2011年1月6日期间,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利用MIT(麻省理工学院)网络,伪造身份,侵入JSTOR论文数据库,总共非法下载480万篇论文,导致JSTOR一度瘫痪。由于他不断变换IP和MAC地址,躲过封锁,JSTOR无计可施,被迫禁止所有MIT用户访问,长达四天。
(关于侵入过程和手法,起诉书里有详细描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阅读。最令人震惊的是,他使用的侵入工具只是一台普通的宏基笔记本电脑。)
起诉书称,他获取这些论文的目的,是为了将它们放上文件分享网站。但是,截止被捕时,他还未采取具体行动。
3.
现在,Aaron Swartz面临多项刑事指控,而且都是联邦重罪,一旦罪名成立,他就要坐牢和付出巨额罚金。
许多程序员对这件事,感到很不理解,甚至愤怒:那些论文并不是JSTOR的私有财产,Aaron Swartz也不是为了获利,单纯的侵入系统不应该得到这么重的惩罚。
在Aaron Swartz被捕后的第三天,2011年7月21日,一个用户名为Greg Maxwell的人,在海盗湾上传了一个BT下载的torrent文件,里面包含18,592篇来自JSTOR的论文,共计32.48GB,作为声援。
他还附上了一封很长的公开信,解释为什么他支持Aaron Swartz。
“torrent文件包含的论文,都是在1923年前发表的,因此属于公共领域。它们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但是你却无法自由地得到它们。JSTOR对每篇文章要价19美元,而且只允许单用户在一台计算机上浏览。这实际上是对全人类的偷窃。
学术论文本应该允许自由获得,但是大多数论文都被像JSTOR这样的守门员,以高额收费的形式阻止传播。
尤其不合适的是,论文的原作者实际上并没有因为这样严格的版权限制,而获得收入,更何况发表论文的杂志本来就是免费获得这些论文的。与那些只供娱乐的作品不同,限制学术论文的传播,会影响全人类的福利,我们的生存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播。
如果我让这种’不义之财’的版权收入,少掉1美元,但是增加了人们对科学技术的理解,那么不管我个人付出怎样的代价,我都认为自己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我曾经考虑过匿名发布这些文件,但是Aaron Swartz的被捕,以及他被起诉的那些荒唐的罪名,使得我的良心不安。我对自己说,任何值得做的事情,往往值得你用真名去做。”
这真是一封很有力的公开信。
很多人留言表示支持,有人说:”尽管我用不到这些论文,但是我还是要为它们做种子。”
4.
Aaron Swartz案件,目前情况就是这样。这个案子的”作案”动机和引起的反响,都与现行的论文版权制度有关。
这个制度很不合理,就拿JSTOR来说吧。它是我用过的最好的论文库:资料齐全,更新快速,文档清晰,检索方便,界面美观实用。但是,它的价格很贵。网上的资料说,即使你购买的范围只包括几十本杂志,年收费也在5万美元以上。前面的公开信已经提到,对于单篇论文,JSTOR的收费一般是19美元/篇,过期的论文是8美元/篇。
而且,JSTOR明文规定,下载的论文不得公开传播,否则就侵犯了它的版权。国内的论文库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这份用户协议就很典型:
“未经明确授权许可,用户不得进行复制、修改、出租、散布或衍生其他作品,或用以商业性目的。”
这里的问题是:这些论文真的归JSTOR所有吗?如果不归你所有,你有什么权力限制他人传播?
这就是论文版权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当作者写出论文以后,向杂志社投稿,论文的版权仿佛就归杂志社了,进而莫名其妙变成了某些数据库公司的财产。
这真的非常不合理。
5.
正确的主张是,论文(至少是一部分论文)应该属于公共领域,没有版权。
理由有三个:
(1)论文的来源。
大学教授的论文,都属于”职务内成果”。学校已经根据你的成就,向你支付相应的薪水了,所以学术界的传统是,发表论文不收取报酬,因为学校已经付酬了。对于公立大学来说,资金来自全体纳税人,因此是全体纳税人在资助你发表论文,所以你的论文成果理应属于全社会共享。如果你的论文来自国家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那么它的”共有品”性质就更明显了。
(2)论文出版部门不应享受版权。
杂志社和数据库公司自称拥有论文版权,这是最荒唐的事情。因为它们没有为成果的诞生做出任何付出,而且它们发表学术论文一般是不付酬的(国内的杂志甚至还向作者索取”版面费”),它们出售论文获得的收益一般也不会分给作者,所以它们根本没有资格声称拥有版权。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了一件事情。几个月前,国内的”XX网络图书馆”来了一个推销员,声称要赠送我一张读书卡,可以在10年内免费进入该网络图书馆,任意阅读里面的书籍。只要我签收,就能拿到这张卡。可是,我仔细一看,所谓的签收单,居然是一份授权合同,表明我授权他们使用由我编撰的书籍!他们就以赠卡为诱饵,盼着我一不注意签收了,然后就可以把我的书收入他们的库去卖钱。他们就用这种方式获得授权,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允许作者进入他们的库,一分钱现金也不用出,真是巧妙啊!我当然不签,可是我看到很多不明白里面奥秘的老师已经签了。那位推销员大叔,你到处说你来”送卡”,还说签个字就行,我真鄙视你啊。)
(3)论文的外部效应。
论文不是消费品,而是知识;消费品越用越少,知识越用越多。知识的自由传播是造福全人类的事情,限制论文流通是以牺牲人类福利为代价的,换来的只是一些垄断机构的利润。废除论文版权,不会抑制创新,只会推动创新。
6.
综上所述,论文的版权理应属于公共领域。JSTOR禁止论文传播的做法是不对的,Aaron Swartz的信念则是正确的。虽然他的做法不可取,但是远远够不上犯罪。
“论文共有”的信念,实际上在学术界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很多学者把论文放到网上,允许自由下载。
arxiv.org就是一个这样的网站。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论文预印本的电子数据库。在上面,你可以自由下载数学领域的所有重要论文,以及物理领域的大部分重要论文,完全是合法的。它已经超过传统杂志,成了发表数学和物理论文的首选渠道了。它不收录社会科学和人文艺术领域的论文,但是我相信这样的网站迟早也会出现。
总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完全自由地,在互联网上查看人类历史上的每一篇论文。
罗胖60秒:谁在做负责的选择?
有一位用户跟我聊天说,他原来最爱买盗版书。我说,你这个同志,怎么一点都不尊重知识产权呢?他说,我倒不是图那点便宜,我是最爱买那种拿小车推到街上卖的盗版书。
你想,小车就那么大,能放进去的书很有限,他又要靠这个小生意养家糊口,所以,那里面的书一定是精挑细选的,至少是卖得好的。他说,我买盗版书就是为了图他替我选过了书。
当然了,买盗版书这个事肯定是不对。不过,他倒是通过这个例子说清楚了一个道理。
- 什么是靠谱的选择者?两个特点。
第一,他得靠这个安身立命,养家糊口,他是要用切身利益来承担选择的后果的。
第二,他的选择是有硬边界来约束的,比如说这个小车就这么大,放进去的书就这么多。
如果不符合这两个特点,谁如果对你说,我在替你做精选,你都不要信呐。
开源种子
各国法律规定,人工培育的新植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这可能导致植物的遗传资源私有化。
该项目建立开源种子库,所有种子都带有开源许可证,用户可以自由使用从他们那里取得的种子。
生成所有 MIDI 旋律
MIDI 是一种电子音乐的格式,可以用数字格式生成和记录音乐。两位美国程序员为了防止有人将 MIDI 旋律申请版权,就用软件生成了所有8个音符、12种节拍的旋律,然后以创意共享许可证发布到网上。软件可以每秒生成30万种旋律。
以后,如果有人要将自己的作品申请版权,就会发现这个旋律已经发布过了,从而无法申请成功。他们解释自己的动机时说:”版权制度有问题,急需改革。旋律只是数字而已,不应该被申请版权。”
盗版工具是否有版权?
开源软件”爆米花时间”(Popcorn Time)是一个 BT 下载客户端,集成了媒体播放器,可以一边下载一边观看。毋庸讳言,它的主要用途是观看盗版的电影和电视剧。
最近,美国电影协会 MPA 向 GitHub 发了一个 DMCA 通知,声称该软件侵害版权,必须立刻下架,GitHub 就将源码下架了。大多数情况下,这就是故事的结局,但”爆米花时间”不接受这个结局,提交了 DMCA 反通知,认为 MPA 的请求不合法,因为该源码不侵犯 MPA 版权,”该代码是我们100%的劳动成果,不包含任何版权材料,请再次检查,” 开发人员写道。结果,GitHub 恢复了源码的访问权限。
现在还不清楚,美国电影协会将如何反应。这里的问题就是,如果代码不直接侵犯版权,也不直接链接到侵犯版权的材料,而是被用作侵犯版权的用途,那么 DMCA 通是否适用?这些代码是否可以自由传播?
见字如面
因在《见字如面》第二季节目中,朗读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该节目被三毛姐弟诉至法院。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节目方等三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自从第一款游戏机问世,此后的每一款游戏机都出现了盗版。但是,这种情况已经结束了,Xbox One 和 PS4 已经上市了将近6年,没有任何黑客能够破解它们实现盗版游戏。这是游戏机历史上第一次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没有出现破解和盗版。
RSS内容版权相关
作者:游云庭律师
网站的RSS输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知乎上有网友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利用 RSS「聚合」进行转载,是否违反相关法规?从中国流行的全文 RSS 聚合,到 Flipboard 式的摘要聚合应用(Flipboard 本身并不用 RSS)。摘要是否就为合理使用?这个问题里包含了三个问题:1、RSS 聚合是否属于合理使用?2、第三方提供的摘要输出RSS转换为全文输出RSS是否属于合理使用?3、不用 RSS的Flipboard 式的摘要聚合应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问题一,RSS 聚合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网站支持以RSS输出内容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属于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同时,如果网站只支持RSS摘要输出,第三方网站通过抓取网站内容放在自己网站上实现RSS全文输出的,属于超越授权使用,构成侵权。先看下RSS是什么,定义在维基百科里RSS ,非常清楚。如果网站在其页面嵌入了RSS代码,用户就可以使用支持RSS的聚合工具软件,在不打开网站内容页面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阅读网站内容。根据RSS技术的这个特性,笔者认为,RSS实际是网站所有者的一种授权,如果网站上有RSS代码,就表明其授权用户可以在不访问网站的情况下读取网站内容。而合理使用是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支付报酬即使用著作权人的内容。比如把作品翻译成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都属于合理使用。简而言之,RSS输出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而合理使用是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的。因此,RSS输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问题二、第三方提供的摘要输出RSS转换为全文输出RSS是否属于合理使用?RSS技术出现后,很多网站运营者发现,如果支持RSS输出会影响网站访问量,因此,其只提供部分内容的RSS输出,也就是摘要输出,比如作品的第一段或者前500个字符,如果用户要阅读全文的,必须点击阅读全文按钮,使用浏览器跳转到网站阅读全文。这种方式摘要输出的方式也可以视为网站的授权,授权用户可以不访问网站阅读部分内容。如果此时第三方网站把抓取了网站全文并另外向用户提供RSS输出的,应当视为超越了网站的授权范围使用网站内容,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问题三、不用 RSS技术的Flipboard 式的摘要聚合应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属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个规定还保护搜索引擎中的摘要显示被索引网站内容的行为。
Reference
- 为什么开源数据库改变许可证?
- 他是 “数字时代的罗宾汉”
- 愈演愈烈的 “罗宾汉” 死亡事件
- 纪念 Aaron Swartz:他用生命捍卫了互联网的开放和自由
- 海盗党的版权改革主张
- 华为 openEuler 开源社区如约而至,上千个代码仓库已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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