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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cracy

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让周案推动中国司法“去政治化”

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杨俊锋:强力反腐若仅停留于打老虎,其价值有限。检视周永康多年的政法思维,即便是推进法制,司法去政治化,也将有益于真正法治的实现。

更新于2014年8月7日 06:26 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杨俊锋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几天前,周永康被审查与几个月后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项决定被同时公布,激起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极其激烈的争议。无论两者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为之,都颇值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因为它们都事关当代中国最迫切的课题:法治

周永康被查办无论如何解读,本身都极具法治意义:审查虽是以违纪之名,但违纪最严重的情形正是违法;同时,周最终能否受到公正的法律审判、能否由此推进法治进程,都是重大的法治议题。周的落马也至少可以由此公开反思、批评他违背法治倒退的种种举措。尤其是他任内的最后五年,当时“九龙分治”的最高权力结构决定了他对中国法治状况,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

若总结周的主政特点,可归纳为“大棒加胡萝卜”的政法思路,而唯独缺乏法治思维。他片面强调执法与司法的政治性,使原本稍有起色的司法改革不进反退,为权力干预司法制造了便利的正当性依据和制度性通道;他信奉强力维稳,为此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就较为微弱的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惜损害现行法律、公正和个人权利。固然,在中国推进法治阻力之大可以想见,但他不仅未做太多认真、对路的努力,而更多的却是逆法治而行。

而且,其亲属利用他的职位和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在他翼护之下的刘汉集团的横行滋虐……这些直接践踏法律的罪行,足以令人震撼,也是法治严重缺位的直接、典型体现。

因此,尽管在腐败泛滥的严峻现实下,强力反腐可能是短期内更为高效、可以理解的无奈之举,但若仅停留于此而不尽快推进法治,那么拿下周永康乃至更大的老虎,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也难免会遭受政斗的议论,也难免让人们担忧反腐的结果可能是强化集权,而且腐败不仅难以根治还很可能反弹。

由此而言,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且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应属首次,因此自然多少令人出乎意料的欣慰,也值得因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报以谨慎的期待。

从周案检视中国的法治进程与争论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执政党便已誓言实行法治,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专章论述法治建设,而现实的法治进程却又未能满足人们的预期。因此,不少批评家对上述决定冷眼观之自然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若没有民主先行,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确,法治(rule of law)更强调国家权力包括最高权力也要守法,哈耶克甚至将法治直接定义为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守法——在中国,迄今为止却连执政党自己颁布的法律也并未被其各级机关所能严格遵守;而除非有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那么掌权者往往很难自愿受制于法律。
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的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影响,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在非民主体制下,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

固然,这种依法治理并不等于法治,也不一定通向法治。但相比于无法无天的非民主体制,依法治理型体制转向真正的法治,可能要容易得多。因为它奠定了法治所必备的法律权威和守法的文化。可见从依法治理到真正的法治之间,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而可能是存在着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而且,最理想的进程当然是法治和民主同步推进,但相比落实民主,推进法治的难度可能会更小。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化,而民主却可能事关执政者的更迭。

再者,转型国家若能先行推进法治,转型的震荡和代价会更小,这实乃国之大幸,这也正是落实多数人所赞同的渐进改良思路重要的具体操作性路径。因为在缺乏一定的法治要素作为基本游戏规则的情况下,骤然推行民主,极易造成政治各方互不买账的混乱;同时,执政者可能会为拉拢选票而采取种种迎合民意的激进民粹主义政策,从而严重损害经济。乌克兰等转型国家在宣布实行民主之后,屡屡动荡、经济停滞、腐败更为严重,就是例证。这反而败坏了民主的声誉,进而阻碍民主的真正实现。相比之下,几乎所有的新兴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韩国、台湾、新加坡到西班牙、智利等等,其经济起飞却恰恰发端于缺乏民主但具备法制的威权时代,这绝非偶然。

在当下中国,即便执政党推进的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但对于实现真正的法治而言,也是正确的方向,极具积极意义,且也是现实可行的。

当然,至少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释放民主的力量,极为必要,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尤其是当前腐败的惯性和势力仍极为强大,反腐已进入微妙的高风险阶段,本能促使官员必然会或明或暗的反抗。因此,虽然反腐无疑大得民心,但民意的力量需要通过改革来释放,以对抗官僚集团对反腐的抵抗。例如,通过落实现行法律,放松言论管制,切实发挥选举与人大的作用——而这同时也本就是推进法治的应有之义。

司法去政治化的阻力在于权力和利益重新分配

而推进法治的关键,无疑是司法的独立、权威和公正。其实这说白了不过意味着:当出现法律争议,或发生违法犯罪时,有可以信赖的讲理和纠正的途径。这不仅对于社会具有基础性的定纷止争功能,而且也是贯彻法律尤其是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事、实现法治的根本出路。这也是缓解信访妨碍法治的重要保障,因为在大幅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之前,断然取消信访,可能大为损害民众对正义的预期及其权利的现实保障,并可能使地方官吏更无所忌惮。

也可见,司法独立、公正本不应被人为地贴上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意识形态标签,而首先是人类社会一项基本的治理技术而已。即便是缺乏法治文化的传统中国,也不乏类似思维,如:兄弟分家析产,往往是找舅舅主持;家族内出现纠纷,通常是诉诸共同的长辈如祖父调解。因为无论舅舅之于外甥们、还是祖父之于各晚辈,不仅是独立的个体,而且也通常最能公平的对待。只不过这未上升为普遍、正式的国家制度。因此,执着于从政治意义上论说司法独立,其实可能不自觉地落入了意识形态守旧者设定的话语窠臼与陷阱。

在当下中国,推进司法独立和公正看似已是老生常谈的陈词滥调,执政党也在不久前推出了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并有所行动,但要真正落实却是考验耐心的艰难漫长之路。其最大的困难倒并不在于意识形态或理论,而主要在于:

中国的改革主要是执政者自上而下推动,而司法独立无疑意味着执政者主动放弃对司法权这一重要权力的控制——无论学理上如何用心良苦的周旋或循循善诱,实质都是如此。同时,对权力包括司法权的集中控制既是集权体制的根本体现,又是其维系、运行的基础。对执政者而言,任何触动这种权力集中控制体系的改革,都可能有导致整个体制垮塌的连锁风险,因而自然会非常慎重。再者,现行司法制度积弊已久,对其任何的实质性改革,都不仅意味着观念的转变,更是内部权力和利益重新分配,这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

而且,中国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也大体安定,多数百姓虽不乏牢骚但生活水准却也大致都有改善,这为维持现行体制提供了资本和信心。同时,中国社会文化中各种抵触法治的潜在的固有观念,如:寄望于圣君明相而非法治、重实质公道而轻法律规则、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等,在普通大众中仍极为普遍和牢固。

现行体制下仍具有司法去政治化的空间

当然,希望并非没有。司法改革至少在中国知识阶层已是共识,执政党也开始有所行动。而且,即便在现行体制框架下,司法改革也并非完全没有推进的空间。其中,比省级以下法院垂直管理的改革方案更重要、也切题的是法院的去政治化,例如:党对法院的领导应限定于依法通过现行人大制度任免、监督法官,而法院可不设党组,并至少应禁止政法委对审判的干预。这与党的领导并非不可兼容,而恰恰是“改善党的领导”。

而且,再严厉的革命政权,“权力的总发条”都必将不断松驰,哪怕再想随意的管控社会都将越来越难。而随着既有体制的弊病不断凸显,推进法治包括司法改革的现实压力和相应动力也必将继续强化,当推进改革使执政者的收益大于损失时,改革就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进展。同时,中国民间社会的力量也在缓慢成长。经济发展的一个非意图后果是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社会的文化水平大为提高、互联网不断普及和发展,这都将导致法治观念在大众中更深入和普及,从而成为推动法治的重要动力。

习近平作为邓小平之后最有权力的中国领导人,能像当年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那样,以推进法治进程来开创一个属于他的新时代吗?这无疑有待和值得继续观察,这也许正是生在当下中国的一大幸事。在这一过程中,谨慎的期待与尖锐的批评都一样必不可少。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人民是由制度塑造的

南京晓庄学院邵建:中国若成“告密成风之国”,必须从制度找寻原因。人民告密,不是制度鼓励,就是出于自身恐惧。如果养成告密风气的制度不存在,告密便不再有市场。

更新于2015年4月13日 06:52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邵建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毕福剑视频网上传开后,因为痛恨告密,微博和微信上有不少网友都在转这样一个长微博,题目是《卑劣的告密之风(民族劣根性)》,曰“中国是告密成风之国。人民是鸡鸣狗盗之辈。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而卑劣的制度使卑劣的人民更加卑劣。” 看到这样的表述很无语,但还是跟了一贴:“明明是体制劣根性,却说成是民族劣根性;正如人民从来没有选择过制度,都是制度在选择人民——这样的言论混淆我们也传播?”

告密当然可恨,但,告密的板子应当打向哪里,还是一个问题。在人民与制度之间,民众无辜被定义为“卑劣”,而且包括我们大家都在内。这对大部分人来说都不公平。人,尤其民众意义上的人,从来都是环境的动物,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动物。所谓制度,比喻地说,无非是人与人之间被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打麻将需要游戏规则,人类群体生活也需要游戏规则;否则不但麻将玩不下去,人类群体生活也势必解体。游戏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有制约性,哪怕是四个流氓,只要他们坐成一桌,都得收起流氓本性,规规矩矩地服从麻将制度,非此谁都无法和牌。社会制度更是如此,其驯化作用在于,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有什么样的人。只是这个命题不能倒过来,即有什么样的人,亦即民众意义上的人,便有什么样的制度。因为制度从来就不是民众的事,他们事实上无能参与,亦无权参与。在制度面前,民众从来就不是主动者而是受动者。

对此,先秦法家有非常清晰的表述。《管子•任法》云:就一个国家而言,“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如果这里的法不妨就是制度,那么,“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在法家看来,制度的生成是君主的事,官僚是遵守制度而执行,至于卑劣的人民,只配为法所支配。这样的法,这样的制度,无他,亦如该篇所言:“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一统民众,役使属下)。由此可见,作为立法者的主体,不是人民是君主,不是权利是权力。

是的,周公制礼,实行分封,这样的制度与民众无关。后来秦始皇一统天下,其制度由封建转为郡县,亦与民众无关。与其有关的是,郡县表示皇权的确立,它是中国传统专制之始,亦可谓体制劣根之始,民众从此为专制制度所统治,并因此由制度的卑劣相应地导致民众的卑劣(或使人性中卑劣的一面得以呈现),至少这是一种可能的逻辑。

这里不妨让历史来说话。秦始皇的专制自秦孝公始,为秦孝公作法并作法自毙的是商鞅。当年商鞅立法,恐民不信,特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南门,称有能扛到北门者赏十金。民不敢信,又增至五十金。有一人为其蛊,辄搬至北门,立得五十金。这是商鞅立木示威,为制度树立威信。但,这是一种什么制度呢。读《史记•商君列传》,我们只看其中一条,而且是第一条:“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令民众聚十家为什,或五家为伍,并使彼此相互监督举发。如果一家犯法,则十家同罪。邻里之间,知道有作奸犯科而不举报的,刑罚腰斩。反之,揭发者与杀敌首级者同奖。至于藏匿作奸犯科者如同投降敌人一样处罚。在这样一个恶劣的制度下,人民或人性又如何不恶劣。它不但是在鼓励检举揭发与告密,而且你如果不幸知道你本不想知道的,还要付出身家性命的代价,如果你不检举揭发与告密的话。到此为止,我们不难明白,到底是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还是什么样的制度选择了什么样人民或人性。

在人民与制度的关系上,法国卢梭有过精彩的表述。还是在他年轻时代,就想写一部有关政治哲学的书。后来他在《忏悔录》中写道:“我看到,一切都是从根本上与政治相关联的,而一国人民不管怎么行事,都将只是其政府性质使之成为的那个样子。”(《忏悔录》第321页,上海译文版)这里,政府性质即制度性质。在《论波兰的治国之道及波兰政府的改革方略》中,卢梭又说:“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才能、特性、风俗习惯和爱好,是由该国的政治制度的熏陶而形成的,是制度使该国人民成为这样一种人,而不成为另外一种人。”(见该书第13页)其实,岂待卢梭,早在公元前,与商鞅心气相通且亦为始皇帝立制的李斯,就如此称赞秦孝公和商鞅:“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一个制度足以使流行已久的民间风俗为之改易。从民风淳朴到彼此之间刻薄寡恩,从亲亲相隐到互相举发告密,这其中变化的推手,非制度而何。

历代都行秦政治。秦政治即专制政治,它是窳败人心和人性的一种制度方式。中国如果是“告密成风之国”,必须从制度找寻原因,而不应无故责怪本来就是受制度之害的人民。人民告密,不是制度鼓励,就是出于自身恐惧。如果养成告密风气的制度不存在,告密便不再有存在的市场。这里可以看看美国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国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以侵犯。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民间就言论告密的可能。因为言论自由是没有定语限制的,亦即任何言论包括对政治领袖的言论哪怕是负面的和否定的,都属于民众的权利因而政府无权干涉。那么,你可能想象民众因为某种言论而向官府检举揭发和告密吗。

因此,人民不卑劣,但告密卑劣,纵容告密的制度无疑则更卑劣。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责编霍默静 mojing.huo@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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