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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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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专利看起来是一个技术问题,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最终是一个商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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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详解

内容简介

《中国专利法详解》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立体、全面、周密的研究方法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逐条解析、说明,提出了很多作者独到的见解。《中国专利法详解》详尽介绍了《专利法》每一处修改的历史沿革,同时还列出了1984年、1992年、2000年、2008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个文本的对照表。是学习、研究、运用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经典著作。《中国专利法详解》入选新闻出版总署首批“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项目。

基本概念

怎样寻找核心专利

  1. 利用专利被引证次数来判断。引证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明的、或者由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确认的与该篇专利文献技术内容相关的其它专利文献,在Innovation中包含了17个国家的专利引证信息。通常情况下,专利越重要,被引证的次数就越多。在某领域内被引证次数最多的专利文献,很可能涉及的就是该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换一个角度说,如果某项专利引证其他专利的数量越少,说明该项专利技术更基础;如果某项专利引证其他专利的数量越多,说明该项专利技术已比较成熟,主要是对先前技术的改进。

  2. 利用专利的同族专利成员数量来判断。同族专利的数量是衡量专利经济价值的重要指标,它可以反映出某项发明潜在的技术市场和经济势力范围。并且专利申请人只有在对某国市场有预期的情况下,才会向该国提交专利申请。因此,通过分析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在哪些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有助于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策略、市场开发方向等。同样道理,一家公司如果为一项技术申请了大量同族专利,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项技术的重要程度。

  3. 利用专利诉讼信息来判断。在美国的专利诉讼往往花费大量财力和时间,如果一件专利背后没有巨大的利益冲突,企业不会贸然进行专利诉讼。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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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专利法概述

概述

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一般认为,国家颁布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为此,国家以法律程序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同时要求其将发明的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以此在提高市场个体进行发明创造的意愿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积累和发展。关于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对立法目的的描述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沿革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

授予范围

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
②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见发现权)。但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和“发现”,其观点是:“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1]
③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
④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
⑤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⑥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实行发明专利制度的国家,有些还采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实用新型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亦称“小发明”“小专利”。其特点是,对发明要求较低,申请和审批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保护期限较短。采用实用新型保护的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联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菲律宾、乌拉圭等。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于美感而适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的统计,采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有61个。有的国家规定在专利法中(如美国、泰国),有的国家则在专利法以外另订单行法规(如联邦德国、日本)。中国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授予条件

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或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公然使用等方式已经公开的发明,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新颖性的丧失有其例外,例如,在一些知名的国际展会上首次披露发明的,不一定丧失其新颖性,法律允许发明人在展会后一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
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改良,但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范畴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有意义的效果。 例如,任何声称可以制造出永动机的发明,因其不可能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多数国家得到专利授权。
上面所称的现有技术,在中国专利法中,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种类

根据发明是否属于个人为履行其职务而产生的成果,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当然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将其归属于员工个人(称为“发明人主义”或“雇员主义”),有的则将其归属于对该发明行为做出指示或职务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单位(称为“雇佣者主义”)。[2]
我国专利法将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其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专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个人予以奖励和支付报酬。

专利审批

①登记制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登记制的,其专利往往质量不高。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就采取的是这种方式,这在减轻审批压力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专利数量泛滥质量却普遍低下的问题[4] 。
②实质审查制
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能够保证专利的质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且容易造成大量积压。
③延期审查制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

保护期限

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专利法并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通常理解为,产品专利指制造该项发明产品,方法专利则指在生产制造上使用该项发明方法。专利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对该国工业与技术的发展起切实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也算是实施,但进口不算实施。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实施该项专利。如果两项发明互相依存,一项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而又不能得到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时,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可以根据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发明与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有重大关系,还可以规定准许其他人有偿使用其发明,甚至由国家付给一定报酬予以征用。中国的《专利法》第6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门规定。

专利保护

专利法一般对专利方面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都有规定。对专利法的实施,许多国家还制定有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国际上发生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19世纪以来还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权实行保护,侵权人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源发展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大事记

国外专利法已有300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30年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1993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1992年9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18年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年3月12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后的第5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我们用了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专利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方案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不设区的市或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具有单独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即不能单独对侵犯专利权的纠纷进行处理以及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国家安全 例如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新式武器
2、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例:防黑客防火墙、防伪钞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
4、本条发明创造只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5、“国家有关规定”:一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三是《国防专利》的相关规定。
6、两种特殊专利: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一、国防专利
7、涉及国防专利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申请保密专利。
8、申请人应按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国防专利机构或者经机要通信或者其它保密方式转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采用普通函件方式邮寄。
9、只能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构构予以代理。
10、涉及国防利益、在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11、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机密或者秘密级的发明创造及尚未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才可以申请国防专利。
12、国防专利在授权专利权之前不予公布。
13、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总装备部负责批准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5、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经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二、保密专利
16、保密专利申请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保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一是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授予专利权;二是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一、违反法律
3、《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作了如下规定: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于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5、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为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带有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7、“生物资源”包括对人类有实际或者潜在用途或者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者其部分、生物种群、或者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8、R26.1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9、《指南2010》规定
“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DNA片段等。
10、R26.1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1、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是谁有权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何时申请专利;二是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向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权是指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指向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
3、R13,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4、工作单位: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
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R12.2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7、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8、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经济权利,即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二是精神权利,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9、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的特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三、与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10、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一是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二是与专利申请权归属有关的争议;三是与专利权归属有关的争议。
11、R81 当事人请求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2、R85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第七条 鼓励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1、本条所述的“压制”是指单位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压制,不涉及职务须发明创造是否应当申请专利作出决断的问题。
2、如果单位明知一项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应当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却据为已有,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则构成了侵夺发明人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该行为是比压制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八条 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对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实行侧重何护完成方的原则,由完成方也就是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由完成方或者共同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判断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主要依据两点:一是各方是否都进行了投资;二是各方是否都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当事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一是将其中一段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重叠,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都授予专利权;二是将在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从确保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出发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2、在先申请的公布日或公告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则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3、不同的申请人以及同一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在先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构成抵触申请。
4、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5、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
6、《审查指南2010》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7、《审查指南2010》还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对比是时应当将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应当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与别一件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计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对,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8、例外情况的规定: 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规定必须同日提出,这就确保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的20年。同时,“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9、R41.2~5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积习难改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10、R10,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本条第二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国单位:按照我国法律成立从而具有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而且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独资企业。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向外转让属于限制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依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外转让属于自由出口范围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依照《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归属只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薄为准。
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才能予以登记和公告。
7、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8、以专利权投资的,视为专利权的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①在专利权授予后;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③为生产经营目的;
④进行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
⑤上述行为涉及的是“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2、A15,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们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实施专利的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这一规定是穷尽性规定。
4、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两大类型: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5、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物品,包括:单个的产品、由多个产品组成的系统、物质本身。
6、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由操作步骤组成的操作方式,以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
7、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两种方式:一是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二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9、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0、许诺销售只适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1、2009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的,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12、使用专利产品的形式:一是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二是可以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段来制造其他产品;三是利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
13、方法发明:
第一种制造加工方法,它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其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
第二种是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特性或者功能为其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非物质性效果。
第三种方法是使用方法,亦即用途发明,它是对某种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预期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合同法》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无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资本不是来自国家投资,专利自主权应得到尊重。但是为了获得垄断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
2、予以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专利权,国有控股单位也可以对其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推广应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3、在授予专利权后就可以立即依法决定,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批准。被授权实施单位有权在多长时间,采取何种措施、多大规模由国务院在推广应用时决定。
4、实施的主体是由有权的政府机关指定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5、实施主体:无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也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在中国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并具有实施相关专利技术的能田径,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被指定为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人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对有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约定优先原则。
2、在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共有人自己实施或以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规定在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1、本条规定含义:一是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单位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二是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不包括在外国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
3、R76.1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4、R77.1,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给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5、R77.2,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6、R78,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限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该比例最低为2%;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该比例最低为0.2%。单位还可以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7、单位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离职前应当支付的奖励和报酬而实际上未支付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追讨,但是受到离职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10、对于奖酬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
11、R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12、2001.6,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中级法院,原告在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及专利标识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是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产生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3、自愿放弃署名权的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方式作出声明。放弃署名权是由于欺诈、胁迫所致,则所订立的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4、R83,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1、外国人是指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不在其内。
2、所谓“有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处。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即使不具有中国国籍而是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不仅可以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对《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我国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仅依照本规定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而且对《专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还可以享受与我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使是外资独资企业,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的企业,则该企业应当被认为是法和细则所称的“中国单位”而不是“外国企业”。
4、可以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三种情形:
①其所属国与我国同为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②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③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又没有签订有关双边协议的,但对方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国民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5、我国从来没有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过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的双边协定。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听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所谓“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专利代理条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其他仅仅经过工商注册手续而设立的其他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2、〈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①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掌握一门外语;
③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
④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3、“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不具有专利代理或者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④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⑤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岁;
⑥品行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布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册手续的;
③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一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④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执业证的惩戒不满三年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我国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由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设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由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称谓三部分组成,其中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②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合伙协议书;设有有限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公司章程;
③设立合伙制代理机构的,具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设立有限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具有5名以上股东;
④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
⑤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③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⑤品行良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 ,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者离休、退休手续的;
③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④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执业证”不满三年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8、法院能够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类型:
⑴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⑵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⑻诉前申请侵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⑼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⑽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⑿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命使用费裁决案件;
⒁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⒂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⒃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9)项为民事诉论案件;(10)-(15)项为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条 向外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的三个限定条件,即:第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第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3、R8.1,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实质性内容”是指发明人创造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不曾披露的内容,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记载的内容相对应。
5、违反本条第一款(A20.1)的规定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6、如果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应当明确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无论属于中国子公司还是属于外国母公司,均不得通过在中国或者外国申请专利而予以公开。
7、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保密审查:
①申请人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
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③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提交了向外申请的请求。视为申请人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请求,不必再另行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8、R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9、提交国际申请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一式三份,一份留受理局(受理本),一份送国际局(登记本)、一份送国际检索单位(检索本)。
10、国际申请还可以以一件在先的国家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但必须在请求书中提出优先权请求,写明在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和申请号。
11、提交国际申请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三种费用都向受理局缴纳,其中传送费由受理局留存,检索费转交检索局,国际申请费转交国际局。所有费用均应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
12、对每件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以便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申请程序或者是否修改申请文件。
13、国际检索以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可以适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在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以后满者为准)完成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并将其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14、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但不能修改说明书及其附图。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检索报告送交申请人之日起的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15、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18个月届满后,国际局应当立即予以公布。
16、如果国际申请是用中文、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德语、韩文、日语、俄语或者西班牙语(公布语言)提出的,则该申请以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公布。
17、国际初步审查意见对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没有约束力。
18、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者自其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只能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指定局。
19、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每个指定国或者选定国继续申请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需要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20、PCT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人应当有机会在选定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修改。选定国法律允许的,修改可以超出提出国际申请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和保密责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用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现有技术
1、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一项技术无论以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使其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就足以构成现有技术。将在国外以非出版物方式出开的技术纳入现有技术范畴,从而提高新颖性创造性标准。
3、《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无利无效程序中的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依据前款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缺陷,应在陈述其意见时及时指出,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予以注意,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6、《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共所知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7、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强调的是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而不是公众已经实际获得的状态。
8、无论信息传播者以何种方式获得技术信息,只要他随后通过某种方式使该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也就是使公众能够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该技术信息,都导致该技术信息构成现有技术。
9、《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这表明“为公众所知”不包括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换言之,就具有技术内容而言,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属于“公众”。
10、现有技术的作用在于用于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新颖性
11、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断:第一,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第二,是否有抵触申请存在。
12、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判断基本规则。
第一,新颖性的判断是指进行一种比较,比较的是一方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比较的另一方是现有技术中的各项单独的技术。
第二,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每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内容结合起来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所谓“一项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项现有技术。
第三,只有当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单独一项现有技术公开,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反之,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只有一项技术特征没有被一项现有技术公开,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而言,一般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第四、采用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查否具备新颖性,存在具本概念(上位概念)与一般概念(下位概念)的关系问题。
13、在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有益效果这几个因素中,技术方案是判断新颖性最为主要的因素。
三、抵触申请
14、抵触申请概念应注意几点:一是只要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公布日或者公告日迟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就有可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当在先申请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该申请只有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后才会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二是抵触申请的作用在于用来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三是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对于抵触申请来说,只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结合起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创造性。
四、创造性
判断创造性应当将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需要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判断。只有当所有各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才能得出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15、创造性判断的“三步骤”模式。
步骤1:确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通常应当属于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并包含最多的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步骤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要求判断者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就是所谓“区别特征”,然后根据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效果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
步骤3:在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16、《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7、《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如果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18、发明创造从其创新程度分为两类:一是开拓性发明,二是改进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创造,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开拓某个暂新技术领域的作用。
改进性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某种局部改进的发明。例: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新用途发明等。
五、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9、“能够制造或者实用”,也就是只要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作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技术知识就能够判断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即可。
20、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效果或者是社会效果。例如提高产量,改善质量,增加功能、节省能源及或原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治污染、改善风尚。
21、实用性的判断:一般来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实用型,因为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实用型,审查员就可以直接得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结论,没有必要进行检索,进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
2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
①缺乏技术实现手段。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一项已经完成的技术方案。
②违背自然规律。
③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
④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

第二十三条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1、“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涵盖了外观设计的所有公开方式,既包括在我国公开,也包拓在外国公开;既包括了以出版物公开,也包括以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方式公开。口头公开不算
2、“不属于现有设计”(指南2010),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
3、外观设计相同的含义(指南2010),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他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同类产品。
4、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含义,〈审查指南2010〉规定: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就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⑴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⑵共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时在不容易看到的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除外;
⑶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转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⑷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⑸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5、指南2010规定,以下几种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
⑴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得到的外观设计;
⑵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⑶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⑷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6、指南2010规定,以下类型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⑴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⑵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⑶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7、“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含义,指南2010规定: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的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8、专利审查2010规定,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⑴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⑵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⑶由产品的功能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⑷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9、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7规定: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以下简单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此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10、R66。3,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1、审查指南2010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12、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只需判断原告的专利权是否为一项有效专利,被告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可。只要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可以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这与被告对其实施行为的客体是否还拥有另一项专利权无关,与原告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还是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无关。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的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中国政府”是指国务成任务院。只有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才能被称为“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2、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制造的产品之外,还应当有其他国家制造的产品。
3、R30.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4、没有排除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不同的国际展览会上多次展出其发明创造。
5、R30.2,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6、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后来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会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而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均等。
7、享受新颖性宽限期不能排除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以其他方式公开发明创造行为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产生的影响。
8、在新颖性宽限期之内发生下列行为将影响随后提出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首先,在能够享受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宽限期之内又采取除本条规定的三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将会影响其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如果他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从独立地作出样发明创造的第三人那里获知该发明创造,并在新颖性限期内以任何方式使该发明创造为公众所知,则会影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人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再着,发明创造以本条所述的三种方式公开后,他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得知在通过这三种方式公开的发明创造,进而在新颖性宽限期内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该发明创造或者公开销售该发明创造的产品。
新颖性宽限期仅仅是对申请日以前通过特定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一种补救措施,是一种“临时保护”。
9、R30.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审查指南2010对发明作出如下定义: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思维的特点,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
3、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瘊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些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4、审查指南2010规定,“诊断方法”是批“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以及对所获得的信息处理的方法,如果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者诊断状况,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5、审查指南2010规定,“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6、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是指对这些方法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组合物,以及仪器、设备和器械等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制造假肢、假牙、假眼,以及制造牙齿模型的方法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7、审查指南2010规定: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疾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到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些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Y病药物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8、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由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9、“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包装售出的产品或者附着于售出的产品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外观调计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用于使消费者识别其包装或者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主要用于使该产品本身的外观产生“美感”以吸引消费者。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基本概念

申请日

2008年第8号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发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继续,是专利审查的一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初审驳回的复审案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项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审查,自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就叫做“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行政复议

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此处特指除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所有国家知识产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包括:

专利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对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对权利丧失要求恢复而不予恢复不服的。
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对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
对中止程序不服的。
对著录项目变更登记不服的。
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对不予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对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决定不服的。
(注意:上述列举并非穷尽所有情况)

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 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专利行政争议的各种活动的总称。除具有一般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外,专利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专利行政诉讼被告的单一性。
管辖法院的确定性。
与专利民事诉讼的关联性。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举例说明如下种类专利侵权诉讼 :

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假冒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技术贸易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平行进口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通信领域

通信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

01
近年来,信息通信技术占我国发明专利数量的三分之一,且数量稳定增长。2003年至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领域发明专利申请111.5万件,其中,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高达到37.1万件;同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各领域发明专利权35.9万件,其中,授予信息通信技术发明专利权12.5万件。从发展趋势看,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显著。尽管如此,国内专利与国外专利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国内通信领域专利申请案的质量和数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申请专利:

02
通信产品/装置:视/音频产品、移动通信产品(如手机、电话)、互联网产品(如中继器、路由器)、有线/无线通信装置、发射/接收装置、测试装置、传感装置、监测/检测装置等。

03
通信系统:信息监测/检测/控制/采集/处理/传输系统、光纤传感系统、中继系统、耦合系统、调制/编码系统等。

04
通信方法:发送/接收方法、传感方法、切换方法、监测/检测方法、维护方法、数字信息传输方法、控制方法、信号处理方法、采集方法、多路复用通信方法、中继方法、耦合方法、调制/编码方法等。

通信领域技术资料准备的提纲

专利申请以通信产品、设备、技术为主,产品/设备的创新主要基于产品、设备的构造,技术的创新主要基于技术手段的改进,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01
已有技术/产品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技术/产品,需要说明已有技术/产品的主要结构、原理、实用效果,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原有技术/产品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需要说明出处;如有参考产品,指出其型号、厂家。对原有技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可附结构原理图。

02
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产品的组成、结构,尤其说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连接关系、被作用的工作电流或信号的走向;还包括技术方法的实现过程,先后顺序,尤其重点说明改进的步骤在哪里。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03
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稳定性的增加,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04
附图与说明:产品构造或装置或设备的图解,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

05
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有详细的工作机理,包括附图中各具体器件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机械机电领域

机械机电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

01
机械机电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是以装置的组成、构造或形状的改进为主|并且对机械机电领域的产品而言|专利申请的另一个特点是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甚至对于1件产品而言这三种专利可以同时申请

02
对于机电类产品专利而言|可以从多个层次上来考虑|无论哪个层次上有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方面:
(1)一种系统或生产线|往往由多台设备组成|比如一种板材生产线 (2)一种机电设备|由一些部件或功能模块构成|比如一种机床
(3)一种机电设备的部件、功能模块或机构|可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比如一种断路器的灭弧装置
(4)一种机械零件|对其结构或形状进行了改进|比如一种汽车传动轴
(5)为生产产品而设计或改进的工具、工装、模具或夹具等|比如一种用于轴承磨内外圆的夹具

03
除产品之外,机械机电领域的各种工艺方法的改进,如:加工方法、装配方法、检测方法、控制方法、施工方法、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铸造工艺、冲压工艺等等,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机械机电领域技术资料准备的提纲

创新点主要在于装置、设备的组成、构造或形状,则申请时应提供:

01
已有技术/产品的不足:可以提供帮助理解本发明内容所必须的背景知识。介绍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的机构或装置,说明其主要结构及作用原理,同时指出这种现有技术的结构所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

02
本专利的内容: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对照提供的附图,并引用附图中的标号,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机构或装置中与发明目的相关联的组成部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必要形状及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位置关系、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相互作用关系等,说明本发明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涉及运动部件的可以说明其动作过程。突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03
本专利的优点:说明由本发明的结构所决定的有益效果或优点,如克服了缺点、增加了功能、降低了成本、简化了结构、易于制造、故障率低、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等等。

04
附图与说明:提供本发明的机构或装置的附图,附图可以有多幅,要求能够清楚表达本发明的结构。附图可以是工程装配图、立体示意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局部剖视图、零件图等,附图中应该对其组成部分、结构特征等要素引出标号,以方便在文字描述部分引用这些标号进行说明。

机械领域专利申请

机械专利的基本特点

1、机械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是以装置的组成、构造或形状的改进为主,并且对机械领域的产品而言,专利申请的另一个特点是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甚至对于1件产品而言这三种专利可以同时申请。

2、对于机械类产品专利而言,可以从多个层次上来考虑,无论哪个层次上有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方面:

(1)一种系统或生产线,往往由多台设备组成,比如一种板材生产线。
(2)一种机电设备,由一些部件或功能模块构成,比如一种机床。
(3)一种机电设备的部件、功能模块或机构,可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比如一种断路器的灭弧装置。
(4)一种机械零件,对其结构或形状进行了改进,比如一种汽车传动轴。
(5)为生产产品而设计或改进的工具、工装、模具或夹具等,比如一种用于轴承磨内外圆的夹具。

3、除产品之外,机械领域的各种工艺方法的改进,如:加工方法、装配方法、检测方法、控制方法、施工方法、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铸造工艺、冲压工艺等等,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机械领域申请专利的资料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机构或装置的名称、用途

2、已有技术/产品的不足:可以提供帮助理解本发明内容所必须的背景知识。 介绍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的机构或装置,说明其主要结构及作用原理,同时指出这种现有技术的结构所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

3、本专利的优点:说明由本发明的结构所决定的有益效果或优点,如克服了缺点、增加了功能、降低了成本、简化了结构、易于制造、故障率低、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等等。

4、本专利的内容: 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 对照提供的附图,并引用附图中的标号,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机构或装置中与发明目的相关联的组成部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必要形状及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位置关系、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相互作用关系等,说明本发明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涉及运动部件的可以说明其动作过程。突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5、附图与说明:提供本发明的机构或装置的附图,附图可以有多幅,要求能够清楚表达本发明的结构。附图可以是工程装配图、立体示意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局部剖视图、零件图等,附图中应该对其组成部分、结构特征等要素引出标号,以方便在文字描述部分引用这些标号进行说明。

申请机械专利的注意事项

申请机械专利时,既要保护结构也要保护技术本身,甚至还需要保护材料,所以在申请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各方面描述不当而造成保护的局限性。下面根据多年撰写机械专利的经验分享一些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名称

这里所说的名称不单单是给整个机械设备取一个适合的名称,一个机械会有很多零部件组成,每一个零部件的命名都是很有技巧的。假设某个部件为“弹簧”,但是任何“弹性件”都能完成相同功能,则作为一个合格的撰写人必须将弹簧改成“弹性件”,这是一种上位化,扩大申请人的保护范围;再比如某个部件为“××带”,但是这里的“带”字就限定了形状和结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 “带”指的是又扁又长的物件,“带”字本身就具有形状和结构的双重描述,如果“又长又扁”本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应该采用“××带”的名称,改成“××件”就不具有“又长又扁”的形状和结构特征,能扩大保护范围。

最好的名称是“功能词+万用词”,功能词指的是该零件的作用是什么,例如连接、遮挡、撕扯和转动,万用词是部、件、装置和设备,可以将零件命名为连接部、连接件、连接装置、连接设备和遮挡部和遮挡件,诸如此类等等。

二、结构

机械产品专利本质上要求具有形状和构造,结构包括形状和构造,形状是圆、方的平面形状和球、立方、棱柱、圆锥、棱锥等立体形状,构造是空心、挖槽等无法用单一形状描述的在形状的基础上开具的复杂结构。机械产品专利要保护的产品是由各个部件组成的,而各个部件还具有不同的部分,如图所示水笔的附图。

一只常用的水笔,可以写成由笔帽1、笔体2和笔芯3组成,而笔帽1还包括笔帽体11(套在笔头22和笔杆21的圆筒)和笔夹12(固定于笔帽体11的可夹在衣服兜的长条),笔体2包括笔杆21(空心圆柱体,内有容纳笔芯3的空间211)、笔头22(能从笔杆21拧下来换笔芯3的空心带孔圆锥体,具有容纳笔芯的空间221和穿过笔芯的孔222)和握笔器23(套在笔杆21上的空心圆柱体)。

机械产品专利遇到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不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实体部件是一种形状,虚体部件是一种构造。所述笔杆21是个很简单的空心圆柱体,描述其形状只是用“空心圆柱体”就足够了,这里实体部件就是圆柱壁面,虚体部件则是圆柱壁面围绕形成的容纳笔芯的空间211。同样对于笔头22来说,实体部件是空心带孔圆锥体,虚体部件则是容纳笔芯的空间221和穿过笔芯的孔222。

实体部件是存在实体的部件,而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之上形成的孔、槽之类的虚体空间。在描述机械产品专利的形状和构造时,免不了总要面对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区别。也许可以说实体部件常常对应形状,而描述虚体部件时就要用到构造。比如所述的“袋部”,就是因为用实体部件围绕形成了容纳物件的虚体空间,虚体空间只用形状无法准确描述特征,所以要用到“袋部”这种构造描述。“袋”不是一种形状,没听说过“袋”形物品,“袋”是一种构造。

虚体部件是很重要的,通孔、燕尾槽、滑道这类的东西都是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围绕形成的空间构造。

什么是形状,什么是构造,研究这个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有意义的是,在撰写机械产品专利的时候,必须有意识地考虑,组成产品的部件的形状和构造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则只确定部件的名称即可,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要考虑如何描述形状和构造。

三、材料

机械产品也是保护材料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材料。机械产品的每个零件,其技术特征也可能是材料本身的改进,所以也有可能成为机械产品的必需技术特征。

四、位置与连接关系

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是撰写机械产品专利必须考虑的问题,连接关系其实是机械产品专利最重要的技术特征,比结构更加重要,但位置特征也是机械专利绝对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有的时候形状和构造不一定是技术特征,但连接关系永远都是机械产品必需的技术特征。在机械产品专利的撰写中,连接关系必须永远注意,描述任意一个部件都必须通过它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来定义它。比如前述的笔帽1包括笔帽体11和笔夹12,在描述笔夹12的时候可以不写笔夹的形状和结构,但是必须写明“所述笔夹12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11的一端”,位置就是“一端”,连接方式就是“固定连接”。

五、附图(又称树形图)

实际专利代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只提供了附图,甚至连附图也没有提供,只提供了机械产品的照片,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能够根据照片或者实物快速制作cad绘图,机械产品的每个零件自行取名并分配附图标记,再根据申请人的口头描述整理技术方案,这样才可以在符合专利法的情况下,清晰完整的将申请人的机械设备表达出来。

举个例子说明附图的制作



图1是申请人提供的一种吊车的原始图纸;图2和图3分别是设置了附图标记之后的专利附图和表达技术方案的树形图。

其中列出了本吊车的所有零件,以及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技术方案是吊车安装在上层楼层结构楼面01与安装楼层结构楼面02之间,吊车本身包括上层楼层固定件11、悬吊装置2、支撑梁3、安装楼层固定件12、轨道4和电动葫芦5;其中悬吊装置2又包括卡环22、钢丝绳21、钢丝绳夹23和花篮螺栓24,支撑梁3又包括耳板35和连接钢板34。图3的树形图在结构上自然是非常清楚的。

电子领域

电子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

技术/产品创新主要基于产品、设备的构造或生产工艺、控制方法的改进,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01
电子领域的专利涉及的技术较广,从电子产品的材料到结构到控制方法,都可能产生专利点。如一台DVD机上便涉及6C、3C、汤姆逊、杜比、 MPEG LA等5家专利联盟的上千项专利,从电路、芯片、编解码技术到外形设计,中国每生产一台DVD要交纳专利费30美元。其中仅DVD使用的视频图像压缩技术MPEG-2就包含795项专利,由美国MPEG专业技术管理公司( MPEG LA )代表57个国家的24家专利人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在一个电子产品(系统)上,往往可产生多项专利。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快,新技术的不断研发也促进了电子领域专利的增长。

02
电子领域内,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
(1)新的电子元件或电子元件的改进,可能涉及元件材料及结构;
(2)新的功能模块或功能模块的改进,包括电路设计、模块物理结构设计等;
(3)新的设备、装置或设备、装置的改进,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减模块或者改变模块的连接关系来实现新的功能或者改进呢性能;
(4)新的系统或系统的改进,包括系统构架设计、系统中设备的增减、设备连接关系的改变等;
(5)针对主设备或者主系统的配套设备或配套系统,出于一些专用目的,如散热、除尘等;
(6)针对具体电子设备或系统的新的控制方法或控制方法的改进;
(7)电子产品的新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的改进,包括新的制造设备或制造设备的改进;
(8)电子产品的新测试设备、新测试方法或测试设备、测试方法的改进。

电子领域技术资料准备的提纲

01
已有技术/产品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技术/产品 | 需要说明已有电路、产品/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实用效果 | 或已有控制方法的步骤、原理、效果 | 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 | 原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 | 需要说明出处;如有参考产品 | 指出其型号、厂家对原有技术或电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 | 可附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或流程图

02
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产品、电路的组成、结构 | 尤其说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 例如连接关系、被作用的工作电流或信号的走向对于方法 | 应当说明本方法的主要思路、步骤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 | 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03
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 | 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 | 产率和精度的提高 | 稳定性的增加 | 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 | 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04
附图与说明:产品构造或装置或设备的图解 | 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 | 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 | 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

05
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 | 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 | 必须有详细的工作机理 | 包括附图中各具体器件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 | 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

电学领域专利申请

电学领域申请专利包含电子产品和电路设计,其专利涉及的技术较广,从材料到结构再到控制方法,都可能产生专利点。电学领域内,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

(1)新的电子元件或电子元件的改进,可能涉及元件材料及结构;
(2)新的功能模块或功能模块的改进,包括电路设计、模块物理结构设计等;
(3)新的设备、装置或设备、装置的改进,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减模块或者改变模块的连接关系来实现新的功能或者改进呢性能;
(4)新的系统或系统的改进,包括系统构架设计、系统中设备的增减、设备连接关系的改变等;
(5)针对主设备或者主系统的配套设备或配套系统,出于一些专用目的,如散热、除尘等;
(6)针对具体电子设备或系统的新的控制方法或控制方法的改进;
(7)电子产品的新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的改进,包括新的制造设备或制造设备的改进;
(8)电子产品的新测试设备、新测试方法或测试设备、测试方法的改进。

电学领域申请专利的资料应具备以下内容

技术/产品创新主要基于产品、设备的构造或生产工艺、控制方法的改进,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1、已有技术/产品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技术/产品,需要说明已有电路、产品/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实用效果,或已有控制方法的步骤、原理、效果,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原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需要说明出处;如有参考产品,指出其型号、厂家。对原有技术或电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可附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或流程图。


2、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产品、电路的组成、结构,尤其说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连接关系、被作用的工作电流或信号的走向。对于方法,应当说明本方法的主要思路、步骤。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3、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产率和精度的提高,稳定性的增加,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4、附图与说明:产品构造或装置或设备的图解,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

5、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有详细的工作机理,包括附图中各具体器件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电学领域申请专利注意事项

电路方面的发明创造,可以是一个具体的装置,也可以是某个装置中的一个局部电路或几个局部电路的组合,但必须是一个产品,而不是一个设想。因此在申请专利时,提供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完整的电原理图以及与该原理图相对应的电路框图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与机械、化工、生物、工艺等不同。

半导体领域

半导体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

01
1、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技术涉及材料、物理、电子、光学、计算机等多种学科,由于行业发展迅猛,其专利技术更新速度快,且通常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为了保护和增强公司价值,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技术已成为本领域的兵家必争之地。自2000年以来,获得最多专利的主要半导体领域依序为:1. 主动固态组件;2. 半导体制程;3. 静态信息储存与检索;4. 相干光产生器;5. 电子量测与测试;6. 各种主动式电子非线性组件、电路及系统;7. 电子系统与设备。近年来公布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大约维持在每年2,000件左右。前七大提出PCT申请的公司分别为飞利浦电子、超微(AMD)、IBM、应用材料(Applied Materials)、摩托罗拉(Motorola)、英特尔(Intel)与半导体能源实验室(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自2000年起,半导体、半导体设备、光学、涂布与静态储存一直引领着PCT的应用方向。飞利浦电子与超微将持续作为提出PCT的主要公司。半导体能源实验室则是从2005年开始积极提出PCT。

02
2、专利申请的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电子元器件:如晶体管、存储器、传感器、LED照明、光电器件、太阳能光伏器件等。
(2)芯片与系统:如SoC系统级芯片、MEMS微电子机械系统等。
(3)材料与设备:如SOI、GOI、光电材料、介质材料、封装材料、制程设备、测试设备等。
(4)制程、工艺方法:如生长薄膜、掺杂、光刻、刻蚀、制造器件的工艺流程等。
(5)IC设计、模拟方法:如 IC设计方法、器件仿真模拟方法、失效分析方法等。
(6)测试、验证方法:如 IC、器件量测方法等。

半导体领域技术资料准备的提纲
专利申请以产品、方法为主:产品/方法的创新主要基于产品的构造及工艺方法的步骤,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01
本专利的任务是什么,或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02
已有产品/方法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产品/方法,需要说明已有产品的主要结构、原理、实用效果,或已有工艺、方法的步骤、实用效果,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原有产品/方法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需要说明出处;如有参考产品,指出其型号、厂家。对原有技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可附结构原理图。

03
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产品的组成、结构,尤其说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连接关系、被作用的工作电流或信号的走向。或工艺、方法的流程步骤,还需说明各步骤涉及的重要工艺参数(如时间、温度等)、重要公式。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

04
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稳定性的增加,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对于工艺、材料的改进,还需给出实验数据加以证明。

05
附图与说明:产品构造或装置或设备的图解,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工艺、方法可提供流程图。

06
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工作机理,包括附图中各具体器件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软件领域

软件领域专利申请的基本特点

01
软件领域中对软件的改进通常需要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保护的技术内容是软件开发的核心思想,而非仅仅保护代码。最近几年,国内软件企业也逐步重视软件专利的申请,申请量逐年增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国内公司在软件领域申请专利最多的申请人之一。腾讯科技截止至2009年底一共公开了1700多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占绝大多数,非发明专利仅占2件;同时,腾讯科技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也已经500件左右。腾讯科技申请专利是围绕即时通讯工具、主要在计算机网络领域保护自己的一个个创新。

02
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软件都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例如:
1、用于工业控制的软件(如机床控制软件)
2、用于处理外部数据的软件(如相机中的图像处理软件)
3、用于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虚拟内存扩展软件)
4、软件中所用到的算法(如控制方法、图像处理算法、加密算法)

软件领域技术资料准备的提纲
以软件系统及实现方法为主:技术/产品创新主要基于软件系统、软件算法,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01
已有软件/算法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软件/算法,需要说明已有软件是由哪些模块主要组成,各模块的连接关系,各模块的作用,可结合模块组成图(若是软件算法,可说明已有算法具体包括什么步骤,可结合流程图);同时指出已有软件/算法的效果如何,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原有软件/算法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需要说明出处。对原有技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可附模块组成图、算法流程图。

02
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软件是由哪些模块主要组成,各模块的连接关系,各模块的作用,可结合模块组成图(若是软件算法,可说明已有算法具体包括什么步骤,可结合流程图)。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本部分可结合图表说明。

03
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稳定性的增加,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04
附图与说明:软件模块组成、算法流程的图解,附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

05
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有详细的描述,包括附图中各具体模块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参考案例:《车辆诊断仪的标定软件管理系统及方法》的技术资料准备

软件领域专利申请

软件领域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也可以申请著作权来保护。一般情况下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保护的技术内容是软件开发的核心思想,而非仅仅保护代码。著作权仅仅保护软件的代码,当然一款软件也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著作权一起保护。

什么样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

简言之,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软件都可以申请专利,例如:

1、用于工业控制的软件(如机床控制软件)
2、用于处理外部数据的软件(如相机中的图像处理软件)
3、用于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虚拟内存扩展软件)
4、软件中所用到的算法(如控制方法、图像处理算法、加密算法)

什么样的软件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规则规定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都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简言之,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某种技术效果的软件程序以及涉及智力活动的软件程序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

1、主题涉及一种利用计算机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2、主题涉及一种使用计算机自动测量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
3、主题涉及在实际使用的基础上向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的用户引入新的、增强的功能的方法
4、主题涉及一种企业对员工奖励的管理系统
5、主题涉及一种游戏机过程管理或控制方法
6、主题名称为一种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但是该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本身的物理特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软件领域申请专利的资料应具备以下内容

以软件系统及实现方法为主:技术/产品创新主要基于软件系统、软件算法,则申请时应考虑提供:

1、已有软件/算法的不足:即说明与本专利的内容最相似的软件/算法,需要说明已有软件是由哪些模块主要组成,各模块的连接关系,各模块的作用,可结合模块组成图(若是软件算法,可说明已有算法具体包括什么步骤,可结合流程图);同时指出已有软件/算法的效果如何,尤其指出与本专利相比,原有软件/算法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如有引用文献,需要说明出处。对原有技术的介绍尽可能详细,可附模块组成图、算法流程图,如下图:


软件模块组成图


软件算法流程图

2、本专利的内容:应说明本专利 达到目的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软件是由哪些模块主要组成,各模块的连接关系,各模块的作用,可结合模块组成图(若是软件算法,可说明已有算法具体包括什么步骤,可结合流程图)。写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本部分可结合图表说明。

3、本专利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工作性能的提高,制作成本、能量损耗的减少,稳定性的增加,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以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4、附图与说明:软件模块组成、算法流程的图解,附图应以电子制图或流程图的标准绘制,而非扫描图。使专利工作人员可直接在附图上编辑修改,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带附图。

5、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对照附图,说明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有详细的描述,包括附图中各具体模块功能介绍、及流程图中具体各个流程的功能。最好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数据来具体说明有益效果,可同时提供原有技术的参数数据进行对比。

申请软件专利的注意事项

根据多年撰写软件专利文件经验,总结出撰写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

第一, 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中,软件专利由于本身涉及“专利法第25条”所称的“智力活动规则”这一申请禁区,因此纯粹的程序、算法、计算规则等都无法直接授予专利权。正因为软件类专利站在申请禁区的边缘,因此这类专利的处理比普通的电路、机械类专利更为复杂。在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规避“智力活动规则”就显得异常重要,这需要专利代理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从而巧妙地绕开禁区,为申请人顺利争取到专利权。可以这样说,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除开本身包含的技术创新程度不谈,其最终能否得到授权几乎完全取决于专利代理人的处理技巧。

第二,在软件专利的技术内容中,由于其主要涉及的都是代码、数据、信令交互、计算规则、各种算法等,而在申请文件中却又必须以自然语言的形式来表述,这就很容易导致另一个问题——技术内容公开不充分。虽然专利法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像前述“智力活动规则”那样的硬性规定,但是在申请实务中,一旦审查员认为该申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最终的驳回。

这个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其一是发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我们在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对专利申请程序不是很了解的发明人,他们往往觉得完全公开技术就无法保护自己了,其实这是一种不当的观点,我们申请专利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用来保护的,不然干嘛还要申请专利呢?当然,保密专利另作别论了,此处不作论述。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进行沟通的因素,这与代理人的“挖掘及引导”技巧有关。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需要专利代理人在引导发明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必须既能深刻理解发明人的技术,又不能局限于这个技术之内,一定要时时站到一个更高、更深、更广的层面上去考虑问题,并且要善于和发明人沟通,将发明人的思维引导到这些层面上去。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在几乎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中都可能存在,但是在相对复杂的软件类专利申请中更是常见。

因此,申请软件专利代理人的撰写经验和技巧在整个过程中起决定性因素,同时与发明人的良好沟通以及发明人的思维层面也是决定专利能否授权的重要因素。

事实案例

关于FACEBOOK 的 REACT 专利许可证

2017年09月19日 陈皓

随着Apache、百度、Wordpress都在和Facebook的React.js以及其专利许可证划清界限,似乎大家又在讨论Facebook的这个BSD+PATENT的许可证问题了。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在Medium读过的一篇文章——《React, Facebook, and the Revocable Patent License, Why It’s a Paper》,我觉得那篇文章写的不错,而且还是一个会编程的律师写的,所以有必要把这篇文章传播到中文社区这边来。注意,我不会全部翻译,我只是用我的语言来负责搬运内容和观点,我只想通过这篇文章让大家了解一下这个世界以及专利相关的知识,这样可以避免你看到某乎的“怎么看待XXX”这类的问题时人云亦云,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自我判断。;-)

这篇文章的作者叫Dennis Walsh,他自称是亚历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主要针对版权法和专利诉论的法律领域。但是这个律师不一样,他更很喜欢商业和软件多一些。现在他用React/GraphQL/Elixir在写一个汽车代理销售相关的软件,而且已经发布到第2版了。

首先,作者表明,专利法经常被人误解,因为其实充满了各种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所以,作者用个例子来讲述专利的一个原则 —— 专利并不是授于让你制造或开发的权利,而是授予你可以排他的权利。(事实上似乎也是这样,申请专利很多时候都不是为了制作相关的产品,而是为了防止别人使用类似的技术制作相关的产品)

如果有公司X为铅笔申请了专利,而另一家公司Y为把用于铅笔的橡皮擦申请了专利。那么,公司X可以阻止公司Y来生产铅笔,而对带橡皮擦的铅笔没办法,但是公司Y的专利可以让公司X不能生产带有橡皮擦的铅笔。

所以,公司Y的橡皮擦专利又被广泛地叫作“Blocking Patent”。公司Y不能说他发明了铅笔,因为这是公司X的专利,但是,他们可以让公司X无法对铅笔做出某些改进。

于是,因为这种 Blocking Patent 存在,对于开源的公司是不利的,因为根据上面的那个例子来说,

开源公司就是公司X,他们做了一个基础的软件,而公司Y在上面做了些改进,并注册成了专利,从而导致开源的公司X无法对它基础开源软件作出被公司Y专利阻止的改进,开源的公司X希望能够自由地使用公司Y的橡皮擦专利,因为毕竟是它发明了铅笔并放弃了铅笔的专利。

于是就出来了“专利反击条款”(Patent Retaliation Clauses)。一般来说有两种专利条款,一种是弱条款,一种是强条款。

Weak Patent Retaliation Clauses – 这种条款声明,如果许可证持有者用某个专利来打击许可证颁布者,那么专利就视为终止。用人话来表达就是,公司X做了一个开源铅笔,而公司Y注册了橡皮檫专利。此时,公司X做了一支带像皮擦的铅笔,而公司Y马上对公司X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那么,公司Y就失去了对底层铅笔的专利控制。(正如前面所说的,公司Y的橡皮擦专利因为在起诉公司X的开源铅笔,而失去了对开源铅笔的专利排他权利)

Strong Patent Retailiation Clauses – 这种条款声明比“弱条款”要的更多。具体来说就是,任何专利声明终结许可证,而不管这个专利有没有和你基础的软件有关系。用人话来说就是,公司Y使用他们的热气球专利来起诉公司X,那么公司Y就失去了他们对铅笔的专利限制。

我个人理解起来,这两种条款看上去是防御性质的。

Facebook的React的Patent License如下:

The license granted hereunder will terminate, automatically and without notice,if you (or any of your subsidiaries, corporate affiliates or agents) initiate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take a direct financial interest in, any Patent Assertion: (i) against Facebook or any of its subsidiaries or corporateaffiliates, (ii) against any party if such Patent Assertion arises in whole orin part from any software, technology, product or service of Facebook or any ofits subsidiaries or corporate affiliates, or (iii) against any party relating to the Software. 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 if Facebook or any of itssubsidiaries or corporate affiliates files a lawsuit alleging patentinfringement against you in the first instance, and you respond by filing apatent infringement counterclaim in that lawsuit against that party that isunrelated to the Software, the license granted hereunder will not terminateunder section (i) of this paragraph due to such counterclaim.

这些条款中和基础软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这个条款是“强专利反击条款”。

在后面,本文的作者又解解释了,为什么React的“强专利反击条款”就跟没有似的。他在文中针对一些歇斯底里的言论,如:“Facebook不用害怕专利诉讼了,而且他可以随时偷袭你家的专利仓库”,也作出了一些解释来分析这个事。

Contractural Liability – 意思是说,专利方面的东西只会影响专利上的事,而不会影响和专利无关的事,React底层协议是BSD-3许可证还是会被保留。换句话说,React的“强专利反击条款”只生效于专利层面,而不会对非常专利的软件使用产生问题,如果和专利无关,React还是走BSD-3的许可协议。

Copyright Liability – 这个和Contractural Liablitity 一样。作者说,如果有人有特别的案例或是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说明Facebook的这个条款会作用于非专利的地方,那么,请告诉他。

Patent Liability – 专利的责任和损害是两件事,非专业人士总是会把其搞混。

第一个问题是Liability, 要搞清这个事,得搞清“Patent’s Claims”,而不是这个技术的技术规格说明,技术规格说明和权力主张是两码事。作者说,现在的很多专利都是一些想法,很多投机份子随便一拍脑袋就发明出一个想法,然后就去注册专利了。但是可以被用来法律执行的只有“Patent’s Claims”(专利的权利主张),而不是那些想法。这些权利主张相当相当的晦涩难读,而且是会故意被模糊掉的,因为,当你清楚的定义了你的发明是什么,那么,就可以清楚的定义出来什么不是你的发明。比如:一个铅笔专利权利主张里说,“这一个用石墨和木头组合起来的写字工具”,那么,只要我不用木头和石墨来做组合,而是用塑料来做组合,那么我就不是专利侵权。所以,一般来说,专利主张是会更为通用一些,比如,“这是一个用于涂画表面的装置,其包括:与涂画端相连的握持端”。作者这里给了一个苹果公司的滑动解锁专利的示例。可以感受一下产品规格说明和专利权利主张完全是两码事。

专利这些事,在法律界里是非常非常困难作出评估的。所以,这个社会每年都会给律师们几十亿美金来一遍又一遍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律师还经常回答错了。而对于美国的法律,对于专利诉讼会有一个叫Markman hearing的审前听证会(马克曼听证会),自从1996年美国最高法的“马克曼诉威斯幽仪器公司案”这个听证会就变成了一个惯例,美国联邦法院用这个听证会来向决定专利权利主张的解释,而且,上诉法院还经常性的推翻审判法院的裁决。(对于美国法律来说,一般是法官认证法律,陪审团认定事实,然而,对于专利而言,1996年的那个案件认为专利术语是一个需要法官决定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关于马克曼听证会的事,可以参看本文未尾的附录)

所以,要决定Facebook的专利责任,我们需要评估Facebook的专利及其权利主张,而不是技术规格说明。具体来说,要明确Facebook对于React这个底层技术的专利权利主张是什么?但是作者搜了一下,发现什么也没有找到。也就是说,对于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来说,他们没办法对Facebook的这样没有为React申请专利的方式来执行任何和专利的诉讼,也就是说,Facebook的这个React License的条款,美国政府是无法在法律上支持的。

第二个问题是专利损害。就算是Facebook可以评估出来一个合法可执行的专利来保护React,对于专利损害也是很有问题的。作者说他到目前还没有发现一个开源软件被专利侵权的事,就算有这样的案例,也不会是这里说的这个事。作者觉得在这个事上操作起来就是一个笑话。

另外,作者认为,React 专利许可证这个事就是个纸老虎。因为,一方面,这个专利不像电信通讯里的那些专利,你拿不掉。作者认为要从你的代码中把React去掉虽然难,但是也不是什么很难的事,另外,要打这样的专利官司,一般来说,在美国至少要花100-200万美金的费用才能发起诉讼,而要胜诉则需要需要200多万到2000万美金的费用,你觉得你要花多钱才能把React从你的代码库中剔除?肯定比这钱少。

作者还认为,Facebook玩这个事虽然出发点不错,但是感觉并不聪明,从目前的情况看下来,就像他想咬你一口,但却没有牙。

后面,作者还说了一下,转成别的框架会不会有问题?比如:你用Preact/Vue或是你自研的东西?作者说,未必,如果Facebook真的为React注册了专利,比如:React里的组件技术、虚拟DOM渲染技术等等。那么,你用Preact/Vue或是带这样技术的自研的框架,那么,从你使用的第一天就在侵犯Facebook的专利权了。然而,使用React反而不会有这么大的风险,因为Facebook让你免费的用React。作者说,用别的框架的法律风险比用其它替代品的风险更高。

后面,作者也更新了一篇文章 《Using GraphQL? Why Facebook Now Owns You》,意思是,用React可能还好,但是用GraphQL就有问题了。因为找到了GraphQL的专利—— “Graph Query Logic”

后来我查了一下,我发现,React也有个相关的专利—— “Efficient event delegation in browser scripts ”,看上去和虚拟DOM渲染有关。Holy Shit!

好了,用还是不用React我也不知道,总之,这个世界比较复杂,我只是想借这篇文章来学习一下法律上的相关东西,欢迎听到大家的观点。

最后,请允许我调侃一下来结束本文——“不用担心React的许可证问题,因为前端不是一年半就用新的框架重写一次么?”哈哈。

更新:Facebook官方于20017年9月23日在其官方blog上发贴《Relicensing React, Jest, Flow, and Immutable.js》决定取消之前的带专利的许可证。

延伸阅读
马克曼听证会 – Markman Hearing

马克曼听证会的一些背景知识,下面的文字来源于《“马克曼听证”制度的由来及启示

与美国专利诉讼的悠长历史相比,1996年才经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也称为Claim Construction,即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无疑是一项年轻的制度。但由于几乎所有的专利侵权诉讼中都会遇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这一核心问题,且因“马克曼听证”结果往往清楚地预示了案件结果,经“马克曼听证”获得有利结论的一方一旦据此向法庭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专利侵权诉讼往往可就此快速了结,因此该制度的确立成为美国专利诉讼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马克曼听证”制度的由来

“马克曼听证”制度确立之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要求书解释,通常交由陪审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时一并做出,且并不会在诉讼文件上单独就陪审团这一问题的判断进行记录。1991年,马克曼(Markman)先生因认为其拥有的专利号为RE33054的“干洗衣物贮存及追踪控制装置”专利权被Westview公司所侵犯,遂向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该专利是用扫描的方式,将客户的衣物编号扫描后输入电脑中做分类标示,并在衣物干洗过程中追踪衣物位置,干洗完成后自动将衣物放回客户固定的存贮位置。被告的产品则是同时运用扫描器和电脑两种方式,将客户干洗衣物的资料存入电脑并显示费用、日期等相关信息。本案陪审团的裁决认为被告装置构成对原告专利权利的侵犯,但该地方法院认为系争专利与被告装置在功能实施上并不一致,遂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马克曼不服,于1995年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理由仅为联邦地方法院错误地解释了陪审团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书解释中某个词语的涵义。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将案件的核心问题定为两个:一是原告对于请求项解释有无权利请求陪审团裁决;二是联邦地方法院是否正确地解释了“Inventory”一词。该院多数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权利要求书范围的解释与确定,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而属于法院权限,而不应交由陪审团决定,且此前将此问题交由陪审团确定并不妥当。同时,由于认为原告专利与被告装置存在实质功能上的差异,联邦上诉法院亦不认为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少数持不同意见的该院法官主要是质疑这一结论违反了美国第七宪法修正案(即所有根据美国法律进行的普通法诉讼,只要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即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马克曼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4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就马克曼诉Westview器械公司案(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517 U.S. 370 (1996))做出终审裁决,裁决认定: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应当处理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应当由陪审团来认定的事实问题,尽管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过程中可能会包含一些对于事实问题的解释,且这样做并不违反第七修正案赋予给陪审团的权利。这一裁决标志着“马克曼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马克曼听证”制度的不足

该案判决是美国专利诉讼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马克曼听证”成为法官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经常性听证程序,用以解决专利侵权诉讼的核心问题。由于该听证并非普遍适用,因此,十几年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未正式对其有任何规定,而是给予法院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何时可以进行“马克曼听证”?如何进行?是否有必要进行?类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较多的法院。

2001年,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率先制定了供本法院使用的专利审判专属规则(Patent Local Rules),其中第四部分即为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程序(Claim Construction Proceddings),对“马克曼听证”的时间、流程、限制及当事人的义务均进行了规定。此后,各州纷纷效仿。目前,乔治亚州北区联邦法院、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法院、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法院等都制订了书面的“马克曼听证”程序指南。近年来,不断有新的案例在解释与细化着“马克曼听证”,如2006年的Wilson Sporting Goods Co.诉Hillerich & Bradsby Co.案,2005年的Phillips诉AWH Corp.案,2008年的Howmedica Osteonics Corp.诉Wright Medical Technology, Inc.案,这些司法实践大大拓展与丰富了“马克曼听证”使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使之日渐成为美国专利诉讼中一个复杂、完备的司法程序。以至于竟然有人开发了模拟“马克曼听证”程序,只要你愿意,可以下载并训练,以熟悉和确保有真正的权利要求书解释时不会出现不利于自己的问题。

但是,该听证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有人质疑说该程序导致专利诉讼费用增加,因为“马克曼听证”通常会单独进行,且程序复杂,因此导致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更为重要的是,由于40%至60%的联邦地区法院案件会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被推翻,因此,花费巨大的“马克曼听证”似乎价值有限。同时,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要求是不多不少,忠实于技术发明思想与发明事实,但由于地区法院分散,法官的相关技术知识不十分专业,将权利要求书解释这样的问题交给他们,难免会带来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

“马克曼听证”制度的启示

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无陪审团制度,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均由法官审理与确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家鉴定等方式解决,但并不因此免除法官审理案件的义务,即法律问题的判断归于法官,事实的法律属性判断仍然归于法官。同时,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而是合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此,仅就我国的司法审判而言,“马克曼听证”制度并无直接的借鉴意义。

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走出和正在走出国门的企业来说,了解与掌握这一重要的专利诉讼程序却是极其重要的。通领科技集团的积极尝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且随着这一程序的不断成熟,美国国际贸易法院(ITC)也开始在审理时适用“马克曼听证”制度。所以,知道“马克曼听证”意味着什么,确保所提交的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文件确实充分,学会利用“马克曼听证”,无论是对于破解美国的专利诉讼威胁,还是为未来准备有效的法律武器,无疑都非常重要。(知识产权报 作者 魏玮)

个人和企业拥有专利的25个好处

2017-11-29 一丰 发明与专利

大、中、小学生拥有专利的好处

1、教育部规定:高中生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就可以参加985、211等名牌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相当于降20分甚至更多的分数进重点大学。而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高中生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可以免试保送进名牌大学。

2、拥有发明专利成果的初中生,在中考升学中,有的地方可以直接加分,有的地方作为科技特长生直接被重点高中录取,有的地方就有资格参加重点高中的自主招生而降分上重点高中。

3、拥有发明专利的小学生,在小学升初中的关键环节,可以破格被重点初中、民办初中、外国语初中录取,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特权。

4、让中小学生参加科技夏令营、科技创新活动,更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创新思维能力,让孩子更自信、更有思想、更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来工作中会更有价值更被提拔重用、更有成就。

5、大学生拥有专利可以在不热门的专业攻读过程中,向大学提出转专业申请,转到热门的专业读;大学生拥有专利,可以获取创新学分,弥补挂科的不足;大学生在校内参与发明创造,有助于养成良好的习惯,更好地获得能力的培养,毕业时能更好地找工作,受到企业重用。

6、大学生拥有专利在读研选取更好的专业具有优势,作为创新部分,可以获得倒是的青睐,也是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

7、大学生在出国方面,如果获得了专利,也有助于获得Offer,进入更好的国外大学深造。

个人拥有专利的好处

8、拥有3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就可以加入中国发明家协会,成为发明家。

9、拥有专利证书的员工、技术员容易被提拔重用;更容易获得高薪和晋升。

10、拥有专利证书的技术人才可以用知识产权获得股份、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每年都可以享受股权分红。

11、拥有专利证书的医生、技师、教师、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时可以获得加分,。

12、公务员、官员拥有专利证书容易被作为技术官员、专业官员、业务官员得到提拔晋升。

13、对想出国留学的人来说,有发明专利证书,就属于有创新成果,就可以申请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的名牌大学,等于是为出国留学加分。同样的英语成绩、同样的学习成绩,可以申请到更好的学校。

14、对于想出国移民的人来说,拥有发明专利证书,就可以技术移民,费用低、签证速度快、签证成功率高。

15、拥有专利的个人可以享受当地科技创新的资金鼓励政策,获得一部分资金补贴。

企业拥有专利的好处

16、企业可以用专利获得政府贴息贷款。

各省市科技厅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都有政策规定,企业用专利证书质押获得银行贴息贷款。用专利证书贷款申请程序简单、贷款额度大(可以从几十万到几千万),贷款速度快(各银行都不受贷款指标的限制优先放贷),贷款利息低(政府贴息总利息的50%),所以中小企业获得专利证书,只要花少量的研发费,就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每年都省下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利息,是小投资大回报的策略与行动。有些地方明确规定,企业没有专利,不能申请贷款。

17、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创新奖励与扶持。

各级政府都会对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或专项财政补贴。同时还会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18、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成为高新企业。

高新企业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可以获得大额的政府奖励资金、资助资金,还可以获得大幅度的减税,一年可以省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税。

19、有专利证书的企业有利于市场的拓展、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容易宣传推广、容易打开市场、有利于市场拓展,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有利于拓展,有利于发展。

20、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容易找到风投、容易上市。

拥有创新发明专利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容易找到风险投资,容易在国内和国外上市,快速发展企业,快速积聚财富。

个人、企业拥有专利除了具有上述价值之外,还能获得其他收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21、专利权转让获取收益:

一旦专利授权,就意味着该申请人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也就享有该专利的收益。而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因为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通过必要的法律效应的手续,可以出让该专利权,从而享受该专利权带来的收益。另外一方面,很多企业或者个人,一旦发现有价值的专利,也会购买相关专利,以便能够发挥出更大效益。所以,一旦拥有了专利授权,通过出让该专利的所有权,是可以分享其收益的。

22、技术合作、技术入股获取收益:

一些发明人拥有专利,但是,不想出让,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共享收益,除了通过许可、质押等方式获得一定的权益之外,对于具有较好效益的或者具有较好产业化的专利,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予以合作开发,共享收益,也是重要的专利创利方式。另外,对于一些核心技术,可以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共享收益。合作开发专利,相对于将自己作为企业研发人员与对方不断提升产品价值,实现更高收益。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体现在合作分享收益方面。

23、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获取收益:

当前,很多企业拥有专利,并将其作为产品宣传的一个重要方式,如此,不仅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避免他人侵权,而将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存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宣传窗口。专利产品,本身具有较好的创新性,也能被市场认可为高科技产品,其售价和竞争力,往往具有较好的优势。有些产品直接在包装上表明专利号,价格往往也高于同类产品,拥有专利能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

24、享受政府资助:

专利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创新,一些地方政府予以鼓励。这个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以专利权人作为政府资助对象,专利授权就予以鼓励或者奖励;另一方面,一旦拥有专利,就可以以此申请一些政府项目,获得一定资助。具体政策,各地有所差异。

25、个人、企业宣扬的重要窗口:

专利审查具有独特的流程,一旦专利被公开,则会在国家官网上公布,并且会公布其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接受大众查询。这样,企业和个人也就出现在国家级网站上,这无疑是个人宣扬、企业获得知名度的重要方式。有些人和企业,就是抓住了这一点,通过申请专利,不断提升自己和企业名气,这也是一种一本万利的操作方式。

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载体,目前除了具有一般的减税,获得必要的现金收入之外,还具有提升个人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由于专利权人网上予以公开,通过检索,是可以看到其相关信息的,从而体现出其具有一定创造能力,所以在高校考试加分、医生或者教师职称评定、落户加分,甚至寻找工作获取晋升等等方面,都具有潜在价值,也促使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转让价值。

当我们谈专利时,我们在说些什么

2012-11-14 11:53

当苹果和三星开始为专利打起官司;当苹果和 HTC 熄火,签订十年的专利交叉授权协议;当微软状告摩托罗拉,称其违反 FRAND 授权原则……

——除了科技新闻,你很少在其他领域的新闻里看到“专利”这个词,但这些新闻也颠覆了我们对原有的“专利观”,如果我们有的话:不就几行代码吗?算专利吗?矩形圆角也侵权了?然而我们往往忽略专利的概念,开始跟着新闻评论侃侃而谈:专利权扩大化了、专利制度阻碍了创新……等等,我们对专利基本概念的理解是正确的吗?

让我们先理清几个问题吧:什么是专利?什么是专利制度?而专利保护又是如何运作的?

知识产权有三大板块:版权专利商标。Google 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达成和解协议涉及的是版权;之前苹果与深圳唯冠的商标案涉及的则是商标保护。而专利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垄断权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比如苹果获得的 iPad 的矩形圆角设计专利,而 LG 指控三星侵犯其 OLED 技术专利。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能确保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研发成本,同时获取溢价。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1790 年,乔治华盛顿总统签署了《专利法》,美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布,奠定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基础。

随着科技进步,新的发明创造形式也被囊括进专利制度的范围内,最为典型的就是“软件专利”的出现。上个世纪 60 年代,计算机软件,抑或程序,才出现。作为一种新型智力成果,世界各国立法普遍对软件给予版权保护。

然而,对于计算机程序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各国的法律发展存在反复。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初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是采取否定态度,即使在1968年美国专利局在形式上采纳了允许“硬件和软件相结合”授予专利,在此后二十几年也极少批准相关软件专利。直到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Diamond v. Diehr 案中才第一次向软件专利打开了大门,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逐步扩大了对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

在其影响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欧洲等也放松了软件的审查标准。我国在 2006 以后才放宽对软件的专利保护标准,但相对而言审查标准还是较为严格。

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以代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与版权法中的“文字作品”概念很类似。软件的写作往往离不开前人的成果,一旦对某一软件程序授予专利权,对于其后的其他软件写作者而言,想要绕开专利软件避免侵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今年四月 Oracle 以专利和 Java API(应用程序接口)侵权的指控将 Google 告上法庭,重点指控 Android 操作系统存在抄袭了 37-44 段 Java 代码的问题。Google 则表示这些代码都只是用来“测试”的,并没有“直接引用”,而且也不会包含在正式版的 Android 操作系统里发布出去,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软件专利制度的弊端由此可见一番。

当然,更多时候,我们看到专利在商业中扮演的角色是博弈工具。苹果停止告 HTC 侵权,是因为 HTC 掌握了两项与 4G LTE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在 HTC 向苹果提起的 LTE 专利诉讼获得法官支持,这意味着包括 iPhone 5 在内的几款设备都可能遭遇禁售。而这与专利的初衷——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创新——相去甚远。这也是为什么,当我们谈专利时,更多时候我们说的是利益,无关创新

自我实践

打通技术、法律和商业通道,跨界融合。——DeepCreator

最新检索结果

检索日期:2018.02.04日
检索网址:专利探索者
检索关键字:姓名+申请人

CaptureIPCreator20180204.JPG

检索日期:2017.12.30日
检索网址:佰腾
检索关键字:pa:(宇龙 or 酷派 or yulong or coolpad) AND in:(汪智勇 or (WANG, Zhiyong))

retrieveresult.JPG

检索结果概览

timetrend.png

申请时间趋势

检索方法

1、打开专利检索网址大为
2、以“汪智勇”为关键字进行检索;
3、在检索结果中,以申请(权利人)为“宇龙/Yulong” or “酷派/Coolpad”进行二次筛选便可得出结果。

备注

以下清单,基于2017.1.27日以前公开的专利库进行检索,未纳入未公开的相关专利申请(中国/PCT)。

专利证书(部分)

专利清单

序号 公开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1 WO2013000123A1 PASTING METHOD AND TERMINAL THEREOF WANG ZHIYONG;YE BIQING;FENG YUHUI;LIU DONGHAI
2 WO2016106938A1 CONTACT-BASED SYSTEM SWITCHING METHOD AND APPARATUS AND TERMINAL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3 WO2016115760A1 TERMINAL SYSTEM CONTROL METHOD, DEVICE, AND TERMINAL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4 WO2016119288A1 DATA ACQUISITION METHOD, DATA ACQUISITION DEVICE AND TERMINAL XU XING;LIU DONGHAI;WANG ZHIYONG
5 WO2016173072A1 DATA INFORMATION PROCESSING METHOD, DATA INFORMATION PROCESSING DEVICE, AND TERMINAL ZHOU WEI;WANG ZHIYONG;PANG MIN
6 WO2016173075A1 SYSTEM SWITCHING METHOD AND DEVICE LIU DONGHAI;WU DIANQING;WANG ZHIYONG
7 WO2016192161A1 DATA PROCESSING METHOD AND DEVICE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8 WO2016192163A1 METHOD AND SYSTEM FOR REDUCING POWER CONSUMPTION OF MOBILE TERMINAL, AND MOBILE TERMINAL WU KEBIAO;WANG ZHIYONG
9 WO2017000341A1 INFORMATION PROCESSING METHOD, DEVICE, AND TERMINAL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10 WO2017000344A1 OPERATING METHOD AND TERMINAL BASED ON FINGERPRINT RECOGNITION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11 WO2017000354A1 FINGERPRINT PASSWORD VERIFICATION METHOD, SYSTEM, AND TERMINAL LIU DONGHAI;WANG ZHIYONG
序号 申请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1 CN201510344976.5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终端 吕楠;汪智勇;蒋罗
2 CN201510306351.X 一种用于降低移动终端功耗的方法和系统、以及移动终端 吴科标;汪智勇
3 CN201610567614.7 一种消息处理的方法及装置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唐冬兰
4 CN201610565644.4 一种消息处理的方法及装置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唐冬兰
5 CN2015082964 METHOD AND SYSTEM FOR REDUCING POWER CONSUMPTION OF MOBILE TERMINAL, AND MOBILE TERMINAL WU KEBIAO;WANG ZHIYONG
6 CN201610200631.7 一种指纹操作方法及终端设备 吴殿清;汪智勇;张娜;雷武
7 CN201610567587.3 一种消息处理的方法及装置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唐冬兰
8 CN201610178390.0 基于智能水杯的信息调整方法、信息调整装置及智能水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张娜
9 CN201610200353.5 一种多指纹混合登记的预警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 吴殿清;郭德英;汪智勇;张娜
10 CN201510236129.7 一种红外遥控方法及系统 吕楠;汪智勇;蒋罗
11 CN201510992251.7 一种应用程序下载安装方法及终端设备 刘东海;党乐;吴殿清;汪智勇
12 CN201610179140.9 用于智能水杯的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智能水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潘露杰
13 CN201610177989.2 用于智能水杯的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智能水杯 涂欣;汪智勇;闫娟
14 CN201610184737.2 电梯控制方法、电梯控制装置和终端 梅各各;吴殿清;汪智勇;闫娟
15 CN201511019709.7 指纹识别的安全管理方法及装置、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16 CN201610184821.4 通信处理方法及通信处理装置 潘晓;吴殿清;汪智勇;潘露杰
17 CN201610177915.9 基于智能水杯的信息调整方法、信息调整装置及智能水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唐冬兰
18 CN201510369387.2 指纹密码的验证方法、系统和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19 CN201510288979.1 虹膜信息采集方法、虹膜信息采集装置及终端 吕楠;蒋罗;汪智勇
20 CN201511018264.0 数据访问方法、数据访问系统和终端 刘东海;吴殿清;汪智勇
21 CN201510290387.3 水印嵌入方法、水印嵌入装置和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22 CN201510458375.7 一种基于用户信息识别的设备控制方法及移动终端 刘东海;郭建军;李沙;吴殿清;汪智勇
23 CN201510460556.3 密码信息的验证方法、密码信息的验证系统和终端 刘东海;郭建军;吴殿清;汪智勇
24 CN201510615614.5 鉴权方法和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25 CN201510374951.X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装置以及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26 CN201510374233.2 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操作方法及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27 CN201510282913.1 一种酒驾检测方法及终端、服务器 刘东海;汪智勇
28 CN201510456437.0 一种环境监控方法及用户终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
29 CN201510734361.3 移动支付的监控方法、系统及智能终端 陈历伟;汪智勇
30 CN201510466796.4 指纹校验方法及装置 刘东海;郭建军;吴殿清;汪智勇
31 CN201510386218.X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设备 刘东海;李仕伦;汪智勇
32 CN201510454769.5 一种室内环境监控方法及物联网终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
33 CN201510854609.X 一种支付方法及其装置 陈历伟;汪智勇
34 CN201410464798.5 一种终端运行方法和装置 詹谷;黄焕荣;袁刚;汪智勇
35 CN201510848857.3 远程控制方法、远程控制装置、终端和远程控制系统 蒋罗;吕楠;汪智勇
36 CN201510623457.2 一种登录信息的配置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吴殿清;汪智勇;闫娟
37 CN201510618247.4 一种多系统间的应用安全保护方法及终端 刘东海;张碧君;汪智勇;吴殿清
38 CN201410303207.6 跨平台关联设备间的应用的安装方法及其系统 刘东海;汪智勇
39 CN201510615266.1 一种用户数据的保护方法及终端 刘东海;许奕波;吴殿清;汪智勇
40 CN201410195732.0 一种超级用户权限控制方法及装置 李仕伦;汪智勇;阳得常
41 CN201510611610.X 虹膜认证方法、虹膜认证装置及终端 梁文栋;黄习昌;闫娟;汪智勇
42 CN201410165760.8 一种安全驾驶的预警方法及系统 李仕伦;汪智勇;冯玉慧
43 CN201410066559.4 消息通知方法、消息通知装置、移动设备和消息通知系统 汪智勇;郭德英;郭建军;吴殿清;王文清
44 CN201510288853.4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 刘东海;汪智勇
45 CN201510209238.X 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和装置 刘东海;吴殿清;汪智勇
46 CN201510209832.9 数据信息处理方法、数据信息处理装置和终端 周威;汪智勇;庞敏
47 CN201510201478.5 系统切换方法、系统切换装置和终端 胡军杰;汪智勇
48 CN201410856593.1 多系统终端的系统切换方法、装置和终端 石爱民;汪智勇
49 CN201510054797.8 数据获取方法、数据获取装置和终端 许行;刘东海;汪智勇
50 CN201510044131.4 应用程序的运行控制方法、运行控制系统和终端 胡军杰;汪智勇
51 CN201410843159.X 基于联系人的系统切换方法及装置 刘东海;汪智勇
52 CN201410579593.1 丢失终端的管理方法及系统 刘东海;汪智勇;冯玉慧;叶必清;李仕伦
53 CN201510026623.0 一种终端系统的控制方法、装置和终端 刘东海;汪智勇
54 CN201410719656.9 一种汽车监控方法及系统 刘东海;汪智勇
55 CN201410453522.7 一种低电量提示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詹谷;黄焕荣;卓优;汪智勇
56 CN201410301262.1 一种基于虚拟键盘的文字输入方法及装置 林荣辉;汪智勇;陈运哲;战磊
57 CN201410204656.5 信息同步系统和信息同步方法 叶必清;汪智勇
58 CN201410056902.7 数据保护系统及方法 汪智勇;王正泽;王旭;郭德英;邓小英
59 CN201410099365.4 一种智能输入法切换方法及装置 叶必清;汪智勇
60 CN201410042322.2 一种终端及防止敏感信息泄露的方法 陈祥;汪智勇
61 CN201310625749.0 一种文件的传输方法及装置 李仕伦;汪智勇;叶必清
62 CN201310530882.8 商品信息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汪智勇;李俊;邓小英
63 CN201110451257.5 一种图片下载的方法、移动终端及服务器 冯玉慧;汪智勇;叶必清
64 CN201210527902.1 一种应用协同方法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王文清;王正泽
65 CN2011076513 PASTING METHOD AND TERMINAL THEREOF WANG ZHIYONG;YE BIQING;FENG YUHUI;LIU DONGHAI
66 CN201110384354.7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预判装置及方法 汪智勇;朱宗伟;王新颖;冯玉慧
67 CN201110291506.9 终端和数据处理方法 罗彪;汪智勇;冯玉慧
68 CN201110283313.9 一种通信信息提醒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叶必清;廖迴敏;冯玉慧;汪智勇;刘东海;王新颖
69 CN201110301688.3 一种对数据进行操作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
70 CN201110304416.9 一种应用程序的显示及分类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李自来;廖迴敏;冯玉慧
71 CN201110295666.0 好友搜索方法、设备和系统 冯玉慧;廖迴敏;王新颖;汪智勇
72 CN201110204888.7 应用程序管理方法和终端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刘东海;王新颖;张开营;廖迴敏
73 CN201110215246.7 终端和文件保存方法 汪智勇;冯玉慧;王新颖;廖迴敏
74 CN201110174335.1 应用程序管理装置和应用程序管理方法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刘东海
75 CN201110090127.3 一种应用程序访问权限设置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李仕伦
76 CN201110084844.5 应用程序安装方法和终端 汪智勇;刘东海;冯玉慧
77 CN201110086742.7 手机应用分类管理方法及装置 冯玉慧;汪智勇
78 CN201110037376.6 一种应用程序监控方法及装置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
79 CN201010624198.2 智能呈现联系人相关信息的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王志标;王玮;刘东海;李仕伦
80 CN201110044252.0 一种移动终端内应用程序的升级方法、移动终端及服务器 汪智勇;刘东海;冯玉慧
81 CN201110031882.4 一种基于android平台应用安装控制方法及系统 汪智勇;叶必清;冯玉慧
82 CN201010589186.0 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叶必清;汪智勇;冯玉慧
83 CN201010596846.8 基于Android的应用程序升级方法、系统及应用开发平台 汪智勇;冯玉慧;刘东海;李仕伦;王玮;叶必清
84 CN201010598458.3 移动终端中应用运行条件的评估方法及装置、移动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叶必清
85 CN201010523146.6 一种应用协同的操作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
86 CN201010578230.8 应用程序管理方法、装置以及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
87 CN201010508288.5 一种联系人菜单智能生成的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孟宪衡;邱圣华
88 CN201020532495.X 一种触摸式移动终端 王灿;汪智勇;冯玉慧
89 CN201010531736.3 控制应用程序并行运行的方法、装置及具有该装置的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
90 CN201010286512.0 实现移动终端的一号多卡的方法和系统 邱圣华;张碧君;汪智勇;冯玉慧;孟宪衡;张毓华
91 CN201010282444.0 联系人分组方法及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邱圣华;孟宪衡
92 CN201010270503.2 一种应用程序使用状态的提醒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汪智勇;冯玉慧
93 CN200910041406.3 一种终端功能协同方法及对应的终端 郭和平;汪智勇
94 CN200910040535.0 一种数据排序的方法及移动通信终端 汪智勇
95 CN200910038390.0 数据协同的方法、终端及系统 汪智勇
96 CN200810198086.8 一种终端监控方法、装置及系统 杨鹏辉;汪智勇
97 CN200810026989.8 一种信息显示方法、主机端及子机端 杨鹏辉;汪智勇

培训/活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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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法务黄埔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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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知识产权黄埔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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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CE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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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两个关键——华为CLO宋柳平:
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额;
2,严重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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