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Why
What
定义
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
,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 对价必须合法;
- 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 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 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 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记住一点“等价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