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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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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的简写,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国际专利体系

专利合作条约(PCT)方便申请人在国际上寻求对其发明的国际专利保护,帮助专利局作出专利授予决定,便利公众查阅这些发明中涉及的丰富技术信息。根据PCT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寻求对其发明的保护。

PCT 现在已有152个缔约国

PCT的40年

对实施细则的修改 (2017年7月1日)

基本概念

台湾不是PCT 成员国,不能申请PCT 的。除非他在某一个PCT 成员国有居住权,或者申请人之中有人住在或者是PCT成员国的成员 (resident or national of a PCT member states).台湾是WTO 的成员国,欧专局是承认WTO成员国的优先权的。所以如果直接到EPO 申请欧洲专利,可以以台湾申请为优先权。其他国家的情况不清楚。

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细则R4.5(d))
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成员国

申请提出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或者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选择向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分别提出国际申请。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只能向作为他们受理局的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此外,所有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如何申请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中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国际专利的具体办法如下:

1、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送交专利局备案。

2、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中国居民或者国民按照本办法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另外,中国人到外国申请专利,还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来进行。
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的好处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

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传统申请与PCT申请的比较

传统申请与PCT申请比较

传统的专利体系
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多种形式要求
——多种语言
——多次的检索
——多次的公开
——申请的多次审查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PCT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PCT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PCT国家阶段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审
——国际申请可按需要进入国家阶段
——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希望继续时才缴纳

PCT体系的简介
——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不是专利授权体系,不存在PCT专利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国际阶段,由下列部分构成
——国际申请的提交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

——国家/地区阶段: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PCT国家阶段/PCT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

——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PCT途径进行申请
——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保护
——PCT和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一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国际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员国,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对某些地区专利条约成员的PCT成员国还可产生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由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建立起来的地区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可能会”关闭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即指定该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可自动被作为地区(ARIPO、欧亚或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并由各自的地区专利局处理。

国际标准化

PCT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某些标准,按这些标准准备的国际申请才会被所有的PCT成员国受理,就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会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要求(以及产生的费用)而需要相应的修改。PCT规定不允许各个国家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

条约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条约A11(1))
1、申请人根据其国籍或居所有资格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就认为已满足要求。

2、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PCT/RO/101表,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2)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3)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 说明书
(5) 权利要求书

特别要求

中国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申请人就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指定的要求

若没有在先的中国国家申请,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必须指定中国
确定国际申请日非必须、可以随后办理的事项

1.费用
2.申请人的签字
3.发明名称
4.摘要
5.附图,无论是正式图或非正式图

但应注意的是附图对理解发明是否必要
后提交的附图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PCT申请费用

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国际申请费
a.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CHF 1330 (USD1102)
b.超出部分每页加收 CHF 15 (USD 12)

2、手续费 CHF 200 (USD171 )

3、滞纳金 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
滞纳金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
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a.项的50%收取。

国际费用

1、请求明显错误改正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2、关于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3、提前公布的费用: CHF200
4、文件副本费:
优先权文件、申请文件 CHF35(普通)
CHF50(认证)
小册子 CHF35
5、其他文件 CHF5+2/页、认证另+CHF15
6、序列表(CD) CHF35+邮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CNY 500
2、检索费 CNY 2100
检索附加费 CNY 2100
3、后提交费 CNY 200
4、优先权文件费 CNY 150
5、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CNY 1000
6、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CNY 1500
7、单一性异议费 CNY 200
8、副本复制费(每页) CNY 2

减费标准

国际阶段:
PCT成员国的自然人,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以电子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以PDF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1332元;
以XML格式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国际申请费减缴1998元。

国家阶段: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 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 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缴费期限

1、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细则14.1c;15.4;16.1f)

2、初步审查费、手续费:
自国际初审单位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1个月
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3、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缴纳

退费受理

受理局
(细则15.6 、16.2)
1、不作为国际申请:退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2、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或撤回:
退国际申请费或检索费

国际初审局
(细则57.6 、54.4)
1、 在传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前,撤回初审要求或初审要求被视为未要求:退回审查费、手续费;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
1、申请费 发明 CNY 900
实用新型 CNY 500

2、印刷费 CNY 50
3、宽限费 CNY 1000
4、优先权要求费 CNY 80/项
5、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CNY 300
6、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CNY 1200
7、单一性恢复费 CNY 900
8、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CNY 300
9、优先权恢复费 CNY 1000

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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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越峰老师2012年10月18日在深圳做的《专利审查指南实务》部分录音

很多代理机构和申请人,最近都做过类似的业务,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试图尽量通过讲解,帮助大家把这些问题都消除。在这一部分之中,我讲5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是给大家介绍国际申请的特殊规定,怎么适用,我们有一些原则规定;
第二个是讲一下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日的确定;
第三个,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以及审查;
第四个介绍一下国际申请在中国效力的终止;
最后介绍一些跟初审实审相关的特殊规定。

我们做过相关业务的同志都知道,相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过来的外国申请或中国的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相比,pct有很多很独特的东西,经常造成办理业务的时候一系列差错和失误,在立法这个环节,已经试图尽量减少这种不一致,由于一些这样那样的原因,还保留了十几处不一样。这个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在真正的法律修改完之前还继续按照这种差异来办理相关的业务,具体的内容在《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大家下去以后还可以对照着主要内容仔细的消化一下。

关于pct国际申请,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是1994年就加入pct了,从那到现在,中国的pct申请量突飞猛涨,现在已经是居于全球第四,今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就是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拼数量方面世界各国都没有中国人狠,什么事情我们要在数量上达到一个量级,只有不想做的,没有做不到的,也不是什么好事。但是多了以后,就有一个审查规则的问题。那么在R101.2有这么一个规定,我念念,大家理解一下,按照pct条约提出,并且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也简称叫处理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细则及其他各章的规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只有本章规定的各项内容,是优先适用的,那么本章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还是按照细则和指南中其他部分的规定来执行。一件pct申请进入中国审查程序之后,他面临大量的程序的约束,不仅仅是第十章,大家千万不要误解。因为不止一次,在培训过程中,有人会提问,这个问题怎么处理,那个问题怎么处理,第十章中没有规定啊,没有规定就遵守别的规定,就是这样。
那么我们先从细则的第十章开始讲起,细则第十章这个规定,很多同志可能读过,有可能记不完全。我跟大家讲,这一部分规定之中,涉及到的范畴非常广泛,而不仅仅是像大家所想象的那样只是进入手续的审查和初步审查,实际上呢,他还涉及到了一些初审的规定和实审的规定。比如说跟单一性有关的规定,都是在实审程序中执行的。那还有跟专利权的保护有关的规定,你比如说R117,是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的规定,他跟现行的A59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整个第十章延伸的范围非常之广,大家在读的程序中要遵循他们的规定来执行。我下面的介绍主要是根据进入手续的审查和初审审查程序中的规定来做介绍。

先说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pct进入中国递交的文件被接收之日,我们有一个特殊的名称,叫进入日,而不是申请日。这一点跟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是不同的,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一旦被受理,被接收,就有一个中国申请日。而pct的中国申请日,从法理上就推定为,就视为他的国际申请日。因为一件pct申请,就会有一个国际申请日。而按照条约第11条的规定,这样一件被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视为在同一日向所有pct的成员国(或称为缔约国)提出了国家申请,所以基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就把国际申请日等同为A28所说的申请日。因此大家更能够理解我上午所说的,所谓的收到,不是实际收到,而是法理收到。那么这样一个国际申请日,是不是会无一例外的确定为中国申请日?不是有一些情形下,中国是做出保留的。有一些情形下,中国是做出保留的。我不知道在座的朋友们是不是都已经学习过有关程序,在pct国际条约和pct条约细则之中,有很多很古怪的制度,这些都是依据像美国、欧洲的专利制度建立的,其他国家并不感冒,也不承认,因此就做出保留。这一做出保留就意味着即使在国际阶段被正常的赋予了国际申请日,可以恢复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到国家阶段的时候,我们不认账,要重新来确定,后面就我们做出保留的情形,跟大家做出解释。这一点不多说了。

那么一件,pct国家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这个比较复杂,有提交的方式,进入的地点,进入的期限、进入的声明、申请的文件和专利费用,比普通的国家申请要多两个考察的因素。

先说提交的方式,目前我们允许用纸件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目前我们允许用纸件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纸件就不用说了,传统方式。电子申请就是指的我们今天上午说的那个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这个系统既可以提交普通的国家申请,又可以提交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国家申请,特别是代理机构用这个方式是非常方便的,如果是境外的申请人,因为他没有这个电子申请的账户,他不能有注册用户的资格,所以他用不了这个,只能委托我们代理机构来提交。但是申请人,像华为中兴,有大量的pct申请,他又回过头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他可以自行办,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就能够提交。我上午提到的一种传真递交的方式,仅限于国际阶段,到了国家阶段,传真方式是不适用的,千万不要误用。确实在近两年有一些小所、新所刚开始办这个业务,不太熟,会混同国际和国家阶段,用传真件来递交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这是不接受的,没有用的。

那么提交的地点呢,目前纸件只能向中国专利局的受理处提交,寄交和面交均可。目前全国的各个代办处有部分代办处正在试点,我只能说部分代办处试点,所以整体来讲还不行。所以大家还要再忍一段时间,向代办处来递交进入的案子。以电子方式来提交,就没有地点的限制了,所以鼓励大家用电子申请的方式来提交。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这个是在我们过去的专利制度当中,是从来没有过的期限,所以学习和掌握起来,是有些困难的。所以首先跟大家说,在我们的R103里面,是规定了两个期限。第一个期限是条约规定的绝对期限,30个月,也就是说所有pct申请,都应当从他的优先权日起,记住了,不是从国际申请日起,从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你需要进入的审查程序,要办理进入手续,这是条约的规定。但同时条约允许各个国家给予一定的宽限,同时各个国家为此宽限征收一定的宽限费。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有的国家是36个月,澳大利亚36个月,中国是32个月,有的国家我现在忘了是31个月,还有更长一点的,是42个月。这个是各个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所以大家办理pct进入的时候,要看wipo网站上公布的申请人指南,这个指南是实时更新的。你在看的时候,每一个国家进入期限、文件要求、费用等诸多方面的详尽规定。目前我们国知局已经翻译出版了11年版的申请人指南,中文版的指南马上就要面世,对大家有一个很好的帮助。但是这个中文版,更新的很慢,所以对于变化比较快的局,像美国局,大家知道美国通过修改的专利法案,从先发明制变成先申请制,与此同时,美国法律101条、102条的适用也发生大量的变化,这些都会通过申请人指南来公布。那你拿到老版的中文版的申请人指南,对这些国家就用处不大了,对其他一些变化小、慢的国家,还是有用的。那中国给予了32个月的宽限,这个理由,刚才我在讲权利恢复程序的时候说过了,这是考虑到R6.2,对于其他正当的理由耽误期限的,给予2个月的宽限。因此对pct,我们就给予了一个特别便捷的恢复路径,不再要求提出请求,再交费,你就直接多交1000块钱的宽限费,就相当于权利恢复了,然后就多两个月的时间来进入,所以大家一定要理解。不要过了32个月,你还试图寻找路径,说能不能恢复,是不是绝对的不能恢复呢?不是,后面还要说,如果确实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的。但是其他情况,一概没有机会了。所以特别要重视这个期限问题。那么刚才讲到,进入的期限是从优先权日起算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常识,就是在pct条约和细则之中,对所有期限的规定都使用了一个术语,叫自优先权日起。这个条约中的优先权日,是个泛指的概念,是个广义的概念。为什么呢?因为实际pct的提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确实有一个在先的国家申请,因此他有优先权日,这是指的狭义的优先权日,所以这种有优先权日、实际的优先权日来计算的期限就很简洁,大家一看就知道pct国际阶段的程序,时间点非常明晰;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方式提及这种申请,第一次申请就是pct申请,没有在先的优先权基础,这种情况下,按照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日就视为优先权日,所有的期限就自然就从国际申请日起算。大家一定要把这个概念建立起来,有优先权的指实际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的指的是国际申请日。这个期限的计算,在我们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中,也是同样适用的。所以这30个月、32个月都是从优先权日起算的。

那么我们说的办理进入的期限呢,有一个法定的30个月的期限,最迟的32个月的期限。这个说的都是最迟不得迟于的期限,最早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告诉大家,国际申请一提出,第二天你就可以办理。这一点一点儿问题都没有,咱们中兴华为都有这样的案子,那边国际申请还没有国际公布呢,国际申请不到18个月,他已经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程序了,一点儿问题都没有。这就解答了大家另外一个顾虑,因为很多人都知道,按照巴黎公约来提出的外国申请,是12个月期限,他觉得期限很紧凑,所以压力山大,这个pct给他30个月期限,他老觉得,误以为必须在第30个月提进入国家阶段,不是这意思啊。最迟30个月,你可以一直提前到很早,比如说第二天,当然也可以在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这和巴黎公约进入是一样的,而且很多国家的审查程序,对pct申请高看一眼,在审查速度上、在授权的方面有着比较优厚的待遇,所以提醒大家,只要可能,就采用pct的途径向外国申请。

那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在申请人撤回优先权的情况下,怎么计算?我给你们说一下,因为有的申请人不懂,他会给你瞎解释。我们代理机构也信以为真。一个pct申请,比如说美国,受理了之后,他可能要求一个美国的在先国家申请作为优先权基准,那么他后来在国际阶段,出于种种原因在国际阶段撤回了优先权,这个时候怎么计算他进入中国的期限,我们仍然是按照他这个优先权成立的时候,优先权日起算,尽管撤回了,仍然按照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那么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因为在条约细则规定的保留条款中,对此做出了一个保留,我们是不承认撤回优先权之后,从新的国际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因为这导致我们很多程序的复杂性提高。大家一定要记住,当你办理这个国际申请,他的优先权在国际阶段被撤回了,你再帮他计算能不能进入中国的时候,要从被撤回的优先权日起计算30个月或32个月,而不是重新来计算。很多案子交了钱,也花了不少努力,结果这个申请不予进入,不予进入官费是不退的,当然你自己也为此付出很多劳动。中国做出保留的一个情形,跟大家说一下,比如说后面会讲到,在国际阶段超过12个月,才提出国际申请,早于14个月的这种情况,准予恢复优先权。这种情况是中国不承认的,虽然不承认,但是同样也是从中国不承认的优先权日起计算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换句话讲,这个严苛的规定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太有利的,在程序上我们没有给他任何好处。实际上大多数的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局在内,也都是这么做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打乱本国的审查程序,增加复杂性。

第四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这个办理,跟提交专利申请有着很大的差异,而很多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头一次办的时候,特别容易失误。我这里特别给大家介绍一下。R104规定的,一共规定了7种能办理的手续,在R104.1规定了7项。这里要说的是,他们分成了两大类,其中第1-3项是第一类,这些手续是必须办理,而且还要办理的完全符合规定,这3项手续有一点瑕疵,你都不会获准进入,拿不到国家申请号,拿不到进入日,如果过了32个月绝限的话,这个申请就废了。4-7项是允许进入之后再慢慢补正的,换句话说,这后4项合不合格,是不影响你拿到准予进入通知书的。

那么前3项手续是什么?

第一个,用中文提交进入声明。这个进入声明是个制式表格,跟请求书很像,但不完全一样。所以大家不要误用表格,确实有新所用请求书,就是发明专利请求书来代替进入声明,这是不允许的。一定要用叫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进入声明,这样的表格来填写他的内容,里面重要的是要写明两个数据,这两处不能遗漏,一个是国际申请号,不要写错了,第二个是你希望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因为是用勾选的方式,所以经常会被漏勾选。大家知道pct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的申请人希望,同时一变二,同时变出一个实用新型申请,这个是不可以的,没有这种机会。我们知道,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比如说美国到中国来可以同时提交一件发明,再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可以同时要求这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pct不可以,你只能选其中一个,如果你都不选,这件申请肯定不予进入,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这是第一个要求,进入声明。

第二个,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的时候缴纳宽限费,大家注意,这里只提到了申请费和公布印刷费,没有提到优先权要求费和附加费。换句话说,优先权要求费和附加费,可以在进入以后,规定的期限内慢慢交,时间是2个月。如果是超过了30个月还在32个月以内,还要交1000块钱宽限费,这一点一定要记住。有的同志说,过了32个月,我愿意再多掏1000块钱行不行?对不住,你想交,我们也不收,确实是办不了。要记住,这是第二个要求。

第三个,中译文。当然特指的是国际申请,原始的国际申请是外文提出的,你进入中国的时候必须要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译文。大家一定要注意这句话的严谨的含义,说的是原汁原味的,原始文本的中文译文,那你说在国际阶段已经发生过修改了,比如说我依据条约第19条、第34条做过修改,或者说我进入的时候依据条约28、41条做过修改,那个怎么办?你要在原始文件中文译文之外,另外提交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而且还要在页眉上做出专门的标注和标识。很多小所和新所刚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不懂得怎么做这个标识,就导致这个申请不被接受。这是比较复杂的,今天由于时间原因,就一些细节,我就不展开讲了,大家注意,保证被接受进入的话,一定要交原始文本的中文译文。

这是前3项。那么R104.2就规定我们讲的这个效力。只要1-3项你满足了,那么国家局就会给予你一个国家申请号,注意啊,你在进入声明里填的是国际申请号,在这要给你个国家申请号,明确进入中国的日期,简称叫进入日。从这个时候,你的这个申请才踏踏实实的进入中国的审查程序。从这往后,在大部分程序上,就跟普通的国家申请一样了。

那么,我们刚才还提到了第4-7项,在获准进入后,自己再慢慢补正。换言之,如果你在进入的时候都满足了,固然好,满足不了,也不用着急。这里就包括像进入声明中一些信息的遗漏,比如说发明创造名称没写,申请人名称地址没写,发明人名称地址没写,这个都没关系,慢慢补。你重要的是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保护的类型,这是最重要的。还有就是第5-7项,我也不念了,摘要文本,附图中的文字,还有国际阶段申请人变更材料的提交,还有申请附加费的提交,这个都是允许稍后补正的。对于这种效力,也在R104.3做了规定。那么这些第4-7项的要求,虽然并不复杂,但是你没有补正会怎么样呢,申请被视为撤回,那申请被视为撤回,对你来说处分就轻多了。被视为撤回的申请,是可以适用R6的权利恢复程序的,所以你还有机会再找回来。如果前三项,32个月你没有办理完手续,被不予进入,你就惨了,你就不能适用权利恢复程序。所以一旦进入之后,在程序方面就要宽松和好走的多。

简答的归纳一下,我们一共是7项要求,提交声明、缴纳规定的费用、提交中文译文,这3个要求被简称为叫最低要求,你要是满足了这3项要求,就被准予进入。当然你要满足其他要求,这些要求如果不满足,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当然后4项要求,是有补正的机会的,所以对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威胁并不大,所以主要是前3项。这里要特别提出,就是这费用的缴纳,我们很多的中国的代理机构和中国申请人就习惯了,先交申请,拿到受理通知书之后,再去交申请费,但是对pct可不是这样,大家一定要记住,你只交了进入声明,交了进入的中文译文,你不缴费,我们的审查员就在那等着,不做任何处理,一直等到32个月的期限过完了。32个月的期限过完了,你的费用还没到,直接就发不予进入的这样一个决定。这个很多代理机构一开始不能理解和接受,他总觉得理解的先收到一个类似受理通知书的东西,然后再交费,不是这样啊。大家一定要记住这3件事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要在期限内完成。这种失误非常之多,差不多每天都有。这种不予进入的申请,现在频繁的发生。

那么所谓准予进入和不准予进入的法律效力,跟大家说一下。一旦准予进入,就赋予你一个进入日和一个国家申请号。进入日没有太大的意义,只有一些法律手续文件递交,从他这来起算,对于专利法和细则中规定的一些法定期限,他是不起作用的,比如说国家公布的时间不从那起算,提实审的期限不从那起算。国家申请号,当然就像身份证号一样,表明申请正式进入了我们的审查程序,这个就不再多说了。那么不予进入的通知,大家收到以后,如果过了32个月的绝限,是不会再有更多的机会。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不予进入都不能给予救济。比如说你办理进入比较早,你恨不得22个月就开始办理进入,但是你办理进入的时候,明显的手续上有瑕疵。2647aaaa我们也会你发一个不予进入的决定,但是对你来说还有机会。什么意思呢?你还可以从头办理进入,意思是到32个月届满之前,你可以办理好多次,直到办理合格为止。当然你每次办理进入的时候,这些文件,你都要重新全套提交,这个是要求的。

那么下面讲一个重要的概念,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的终止。

就是我们说的一个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天上飘着,国际阶段飘着飘着飘着,最后总得落到地上,那么最后没有没不让他落到地上的时候?有。R105就规定了3种情况下,这件国际申请他就,中国的大门就对他关上了,不再可能进入中国。

那么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国际阶段,这个申请被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他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撤回,他在国际阶段没缴纳国际申请费啊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缺陷被导致视为撤回,或者这个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了。这个是什么意思啊?前两个撤回和被视为撤回,大家容易理解。这个pct申请提交的时候,条约规定是自动全面指定。我们现在有146个pct成员国,你现在一旦提交申请,就默认为你指定了146个国家。有的时候申请人他会很怪,他会反向的排出某些国家。比如有的人说不得意北朝鲜,他就把北朝鲜排除了,不得意德国,他就把德国排除掉,是有这样的情况的。这是赋予申请人的一个权利,那么有申请人在他申请的时候,通过一些表格把他不希望进入的和他自己就觉得不想指定的反向排除了。那么在国际阶段,一旦你做过这种反向排除,如果你是针对中国,那这件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就彻底终止了。咱们代理机构也要知道这些。08年就发生过这么一件事情,拉萨事件发生过之后呢,一个德国人,他在德国提交pct申请的时候,这个人可能比较右倾,他就说我对中国很不好,我不喜欢中国,我把中国去掉。可是过了两年,这个人还是经受不住中国市场的诱惑,他又把这个申请交到我们的代理机构,办理进入了。结果我们代理机构也不知道,也不了解有关情况,就送到国家局来。但是你这个对中国指定的撤销,通过国际局反过来都看得到,这些都是记录在案的,我们一看你已经取消了对中国的指定,我们当然不予进入了,我就发不予进入。结果这个申请人就慌了,赶快解释,他当初所以取消对中国的指定,是因为幼稚、年轻、经验不足,后来我们就通过这个代理机构问,这个申请人多大岁数了?52。52了你还幼稚,你当你是5岁了。5岁我可以理解。说经验不足,我们一查,他在中国,光进入中国的申请就已经有十几件了,怎么能说经验不足。这种坚决不予谅解。这种情况你们也要注意。这些年来这种稀奇古怪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二种情况,是更常见的,申请人从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他压根就没有启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这种呢,也是效力就终止了。

第三种,是在32个月以前,他启动办理手续了,但是由于手续办理的不利索,通常来说,就是咱们代理机构的事情,没有办利索,结果到32个月还是没有把手续补全。我们专利局局就会给你发一个不予进入,这个时候效力也丧失。

所以一共有3种情况,会导致在中国的效力终止。那么在中国的效力终止,他的含义是什么?第一,这件国际申请,从此以后,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了。当然,公众就可以合理合法、光明正大的使用这件国际申请中记载的内容了,但是仅限于在中国内地。此外这件申请也不能享有其他的在中国的这种审查的权利了。但是不排除,申请人就该申请中记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一件新申请的权利。比如说他能够预见到这个申请没有被公开,或不存在影响其可专利性的条件,他就硬生生的提一件新申请,这个是可以的。但是由此带来的一些风险,他是要冒的,特别是可专利性的风险。那么我刚才说到,这3种情形下的终止,后续的途径,救济途径和救济的可能性是有差异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在国际阶段就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者撤销对中国的指定的,那么就完全不适用于中国的权利恢复程序,R6.1、R6.2对他都不适用。但如果是第二项第三项,就是32个月都满了还没有来办理进入手续,或者开始办了但是没有完成办理手续造成终止的。我们只适用于他不适用于R6.2,换句话说,是天灾人祸,不可抗拒的事由是可以的。这一点也跟大家说明白,不是说绝对不能,那你就要找这个不可抗拒的事由。其他的原因,我们尽了力了,但是时间上没有来得及啊,或者是等等其他的原因,办公室被撬了,文件被小偷给偷了,办理的申请人路上给出车祸了,这个都不适用。

好,刚才是把进入手续讲完了,下面就讲一下pct申请初审和实审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进入手续的审查只是一个入门审查。一旦进入审查完成之后,就跟其他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样,都要经历一个初审,同样,实审也要经历。那么优先权的要求,如果在国际阶段已经要求过优先权,进入中国的时候,这个优先权申请人没有撤回,那么我们都视为他,自动视为他成立。在进入声明之中,实际上就不需要单独就此作出指定,我们就默认国际阶段已经成立的优先权,这个跟普通国家申请稍有区别。对不起啊,我说的是进入声明要写明有关事项的,但是优先权程序是否成立的审查我们不再做,默认国际申请受理局经过的审查,我们都接受,是这个意思。那么优先权要求费,我们前面说了,在办理进入的时候3450aaaa要交申请费,并没有交优先权要求费,我们规定是从进入日起2个月,这一点就跟普通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太一样了。跟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就不太一样了,那个是在同样的期限内交齐,而这个是跟申请费截然不同的2个期限,优先权费要晚2个月。

那么在先文件的副本,如果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已经交了副本了,由于国际局有副本,他会通过edi传送给中国局,所以就不用申请人递交。如果你在国际阶段没有交过副本,我们中国局拿不到,就会跟你要,跟你要的时候,会指定一个期限,这个期限一般来说是2个月,所以你要在这个期限内补交。所以代理机构在受理这个业务的时候,你要特别问清楚,你在国际局是否交过这个副本,没交过,应当让他给你及时提供,恐怕2个月的时间太紧急,满足不了这个要求。

那么有一个特别特殊的情况,现在很复杂,我给大家大家解释一下,国际申请是中国人提的,他同时在提国际申请的时候,依据了一个在中国提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家申请做优先权。我梳理一下,他先在中国提了一个国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后又在12个月内,提了一件pct申请,这个pct申请又回过头来,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3件申请,一般最多的情况下,最常发生的是最早的申请是一件实用新型,提了一件pct,然后想丑小鸭变成天鹅,于是他进入国家阶段,要求变成发明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优先权的判断,挺复杂。首先呢,我们把这个优先权视为是本国优先权,但其实又不是,为什么呢?对在先申请的处理,根据情况不同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申请,pct进入中国要求要求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在审这个发明申请的时候,要求优先权,而且还是一个中国的实用新型,他就要判断这个实用新型属不属于R32.2规定的那3种情形,第一种,是不是已经要求过外国和本国优先权;第二、是不是已经授权;第三、是不是分案申请。一般第一种情况都很少见。主要是第二种情况,授权,就是实用新型,在提pct的时候实用新型已经授权了。提申请的时候肯定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不管在先申请是不是授权,只要在12个月内这个优先权都是成立的。但到了审发明专利申请的时候,发现实用新型在提pct之前就已经授权了,那么就立刻给你发一个通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那实际上相当于你这件发明专利申请根本不可能授权了,自己就成为了自己的现有技术了,大家明白了吧?所以你就不要再多此一举,再进入了。如果提出国际申请的时候,你那在先申请,不属于R32.2规定的3种情形,比如说没有授权,也不是分案。这个时候在后申请优先权是成立的,而审查员也不对你的在先申请做视为撤回的处理。什么意思呢?即使是已经授权了,审查员也是照样对在后的发明授权,等着别人去通过无效程序去解决。是这样的,对于在先申请不做处理,而是由审查员按照相应的规定去做。如果发现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了,对在先申请不做任何处理,而是按照A9.1的第一句话——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处理。但是处理的时候,是比较宽松的,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审查员才会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提出反驳意见,如果权利要求不一样,比如你加了一两个特征进去,这里是不同的发明,就不会做这个处理,所以还是比较宽松的。所以实际上即使原来是一样的,审查员给你发来意见通知书,你只要把权利要求改得稍微的有些不同,加了一些特征进去,当然保护范围就变化了,就可以克服这个缺陷,就能够享受、享有优先权。这就是pct进入的一个复杂的情况。

那么还有个优先权要求的改正,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提的时候,由于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对优先权的审查是很宽松的,即使你填错了数字,甚至不交副本,他也是可以接受,所以有错误在国际阶段也发现不了。但是申请人在国家阶段提交副本,这时候他一对,发现原来的写错了,写错了是可以改的。这个叫做优先权要求的改正,大家特别注意,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换句话说,你只许改已经要求优先权的某些著录事项,不允许增加一个新的优先权。这种事情,主要常见的是,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没有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光写了受理局和申请日,这种情况是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书面声明中,某一个事项写了,但是写错了,那么就允许改正,这种改正是不要求缴纳任何费用的,所以就比较方便。相关的办理的手续,我的ppt上给大家写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下面说一下优先权要求的恢复,如果在国际阶段提了一个优先权要求,结果pct受理局没有接受,并不意味着国家阶段的时候不能够享有,你可以在你进入的时候,专门提出来一个优先权要求恢复的请求,我们中国局会进行审查。但是我们是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真正适用的情形。一般说的是如果中国对超过12个月的优先权是不保留的,同意的情况下,这种优先权的恢复才是有价值的,但目前我们保留,所以现在很少能够适用。我们指南中规定要交恢复费。那么如果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被视为未要求,那么也是允许恢复,在我们指南中,根据对巴黎公约的恢复情形,做了同样的罗列,也是比较宽松的,一句话三个著录事项中,你只要写对一个,你就有机会恢复。要求宽限期的效力,大家知道,我们A24规定三种在先公开情形,是可以享受宽限期效力的,同时细则也规定了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在细则的规定之中,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而pct申请,申请日是视为国际申请日,早就过了2个月,过了十几倍。因此重新规定了提交期限,是从进入日起提交涉及A24.1.1或A24.1.2的证明材料,就类推一下,大家很容易理解。

生物材料保藏,也是同样,大家知道我们在R24里面规定应当把生物材料提交给中国局承认的生物保藏单位保藏,还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存活证明和保藏证明,这两个要求对于pct申请都难以满足,你要是在30个月办理进入,那4个月不知道过了多少了。所以我们就另行作出规定,进入日起4个月内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你在国际阶段已经做过有关的受理了,所以要求还更宽松一些。

那么关于要求以国际阶段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定,很多代理机构不习惯在进入之后,正确的指定审查的基准,所以造成审查的延误,或文件选择的错误。什么意思呢,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经过国际检索会发生两种可能的修改,一个是依据条约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一个是依据条约34条对申请全文进行修改,特别是在国际初审阶段,经过条约34条的修改之后,你可能得到一个更为理想,对你更有利的一个可专利性的评价报告,专利性初步报告第二章,因此申请人大多希望用修改后的文件做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标准,而不是原始国际申请,这一点就必须要申请人自己指出来,如果你不指出来的话,国家局就会默认,以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作为审查基础。当然,如果你一旦要求你国际阶段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你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这个时间是多长时间,2个月,进入起2个月,所以这一点大家也要注意。我们很多代理机构,新所,刚做这个业务,光知道翻译这个原始国际申请,把他翻译成中文,忽略国际阶段的修改,这个过了时间之后,就不再接受了,有的时候会因此丧失主动修改的时机,R51规定的主动修改时机,也会因此丧失,所以大家要注意修改的确定和中文译文的提交。

那么如果涉及到遗传资源的来源,大家知道A26.5规定了一种新的制度,如果你的发明创造,涉及到遗传资源,那你就必须在请求书以外,单独填写一张表,原始来源和直接来源。那么pct申请也要求提交,但是这份披露是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且提交单独表格的,pct也同样需要满足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是申请文件中文译文错误的改正,这个跟我们大家习惯的巴黎公约来华申请是有极大区别的。我们知道,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中国提交一个申请,就以你提交的中文申请,作为未来审查的修改基础。A33所说的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就是指的在中国申请日提交的中文译文。如果说你的中文文本犯错了,优先权文件原文是正确的,也不允许依照优先权文件来重新修改这翻译。但是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如果你的中文译文有错误,在整个审查程序中,都可以以原文的国际申请为基准修改,A33在这种情况下指的就不是中文的译文本身,而是指的他的原始国际申请。所以通过pct途径进来的申请人就有很大的好处,就可以把翻译雕琢到最精确的程度。但是修改的时机不同,造成你提交的费用也不同。如果你是在国家局公布发明之前,你就提出这个修改,那么你就只需要交300块钱,如果你是等到国家局发出了通知之后,国家公布之后,要求你改变译文的,就需要交1200块钱,译文改正费有差异,但是允许改正的内容是一样的。允许对全部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一点大家要利用好。有的所可能习惯了照着原始的文件改,一旦出现错误的时候,措手不及、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实际可以按照原始的文件把他修改成正确的,专利局审查员也是接受的,你不要有错不改,等到最后授权以后,形成错误的保护范围或错误的发明,这就麻烦更大了。但是不允许采用规避的方式,因为能够修改译文,所以有的所在进入期限,已经到最后一个日子的时候,他就狸猫换太子,他就拿完全是一个别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全套交上来,最后他再利用改正译文的机会把全部文件再置换,他说我翻错了。这过去发生过,现在已经不允许了。我们指南中已经明确这个所谓的译文改正,仅限于国际申请的个别词句或段落译文的疏漏,如果你几页几页的置换,或整篇文件的置换,现在是不允许,仍然会以你违反A33超范围,给你驳回,这点大家要注意。5032aaaa那么改正译文错误,大家需要办理的手续,一个是要填写译文改正请求,你光是把申请文件替换页交上来是不行的,因为你要说明,你是改了哪段,前后说明,此外要交费,另外才是译文修改页,就是替换页,这个过程也可以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来完成。

那么在国家阶段,申请人也是有机会来做一些修改的,即使pct进入的时候,没有正确的指明以国际阶段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其他的修改想要做的时候,仍然可以依据R51来改,具体的说,R112就规定,对要求实用新型保护的专利来说,从进入日起,有2个月的主动修改时期,对发明来说,仍然遵循R51的规定,换言之,提实审的时候可以主动修改,第二个时候是接到实审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修改。什么意思呢?如果国际阶段的修改,你在进入的时候没有正确指出作为审查基础,一点都不影响,一点都不会坏事儿。你在R51规定的期限内,把他作为普通国家阶段的修改、普通修改,提交上来就可以了,不会影响大家审查的基本权利。此外,pct进入的时候,即使在进入的时候国际阶段不修改,你也可以在提实审之前抢先依据条约28条的修改和依据条约41条的修改。所谓28条的修改没有经过国际阶段的初审用28条,经过了国际阶段的初审,就用41条,本质都是一样,都是可以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所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pct申请,就相比于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多了一组机会,除了R51规定的提实审的时候和收到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的2个机会之外,还多了一个进入时,依据条约28和41条的修改,有3次主动修改机会。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我就不讲了。

分案申请,我要讲一下。如果学过pct国际阶段的知识都知道,在国际阶段,是不允许分案的。但是一旦出现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多组权利要求怎么办?一个是多交钱,交2份或3份国际检索费,国际单位审查员都给你把检索做了,或者只交一份检索费,只做权利要求书中的最早的一组权利要求,后面的就不对他进行检索了。但是这样的情况、这种缺陷,要保留到进入国家阶段以后,依然存在单一性的缺陷,怎么办?条约和细则就规定,允许你进入中国以后,按照R42的规定,就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或者虽然符合,但是自己愿意分案,pct都可以分案。但有一种情况下,是需要额外交一笔钱的,什么钱?就是R115规定的,在国际阶段你已经被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出来不具备单一性的,但是没有交附加的检索费,国际单位只做了一组权利要求的检索。那么你把原全套的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文件进入国家阶段以后,第一,你必须分案,第二,你要在分案的全部费用之外,再交一笔叫单一性恢复费,这是900块钱。如果这个不交,你这个分案是不被接受的。可能有些新所会有所疏忽,下去以后再参考《审查指南》再看一看,避免出现相关的失误。

那么下面我就讲一点比较新的东西,中国做出保留的2种情况。

第一种,相对于中国的国际申请日的重新确定。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一般情况下,pct申请进入中国以后,就是以他的受理局给他确定的国际申请日作为中国承认的中国申请日。但是有一种情况下,我们不接受。中国局做出保留了,我们会重新确定他的申请日。比如对于援引加入制度,什么叫援引加入制度?时间原因,我就说的简单一点。pct引入了这样一个制度,一个申请他在提pct之前有一个国家申请,换言之,就是优先权基础,他为了抢日子,他可以不用提交全套的pct申请文件,只需要提交一个国际申请的请求书就够了,然后里面就写上,整个申请的文件,全部来源于我的优先权文件。这就叫做援引加入,当然这说的是一种极端情况,更普通的是,少了一个权利要求书,或少了说明书的附图,或少了其中的某一页等等。那么这种情况呢,申请人自己是知道的,知道了,他就需要向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声明。这种声明在国际阶段所有的受理局是接受的,中国也是接受的,承认你的这个援引加入的要求,在给你确定国际申请日之日起2个月内,把遗漏的部分加入了,那么这个国际申请就正常的走国际阶段的程序。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这种情况下,没有提交完整的、满足最低条件下的申请文件,被确定为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是不承认他的效力的,中国也做出这样的保留。中国只认可他提交了完备的文件那一天,我们认为这个国际申请日我们才接受。这种情况下,一旦有外国的pct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就会对它进行一个特殊处理。这个特殊处理,在《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一章5.3里面做了一个非常大段的描述,首先我们解释了什么叫做援引加入,遗漏的项目和部分是什么形式,做了规定。然后规定了怎么处理,这样的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我们专利局将不予认可。不予认可怎么办?对于含有援引加入的部分,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时候,已经予以指明,就是这个孩子很老实、很诚实,就告诉在国际阶段有过援引加入的情形,并同意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那我们就允许你进入中国的申请文件保留所有加入的遗漏部分。这个很简单了,大家一听就明白了,你既然都改申请日了,那你加入的那些文件,就相当于在加入的时候已经提交了,所以这是很正常的一个手续。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的时候,刻意的隐瞒了这件事情,没有予以指明我这个有援引加入,或者指明了有援引加入,但是不同意修改对中国的申请日,也很简单,我们中国审查员就会告诉你把所有的援引加入的内容全部剔除,全部都筛掉。大家想,你就交了一份国际申请的请求书,让你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摘掉,那你还有啥意思?这就自寻死路了吗?所以有的时候,申请人会刻意隐瞒,但是你隐瞒不住的。因为援引加入这个信息,国际局会通过306表等信息,直接传送给我们。审查员都知道,所以你可以隐瞒是没有用的。有的时候由于国际局传送表格的迟缓,可能会在初审进入的时候没有发现,但是一旦到了实审阶段再发现,你就更惨。因为那个时候决不允许你再修改申请日而保留你援引加入的内容,只有一条路,就把你加入的内容全部删掉,同意你原来确定的最早的申请日。但是该有的都删掉了,还有什么用啊,自然也就不太容易被授权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处分,所以做pct进入的同志,一定要注意。每50件左右的pct申请,会有一件申请遗漏部分。这套制度,在美国或英国这几个国家,在本国都适用的,所以申请人习惯用这些方式来提交pct。因此进到中国的时候,如果他不刻意告知,你又不刻意了解,就会有配合的失误。所以建议同志们,一定要了解有没有援引加入的问题。详细的内容,可能来不及讲了,就不多说了。

讲讲第二种保留,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保留,我们都知道,巴黎公约规定,在后申请一定要在12个月内提出。pct申请也不例外,因为pct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因此过去提pct申请,必须在12个月届满之前提。但是这两年pct加入了一个制度,也是学美国,允许在超过12个月、早于14个月的时候提pct,并且同事要求优先权的恢复,条约也规定,所有的国际受理局,在国际阶段都得接受这个恢复的请求,只要他满足我们现行的规定,但是各个国家允许做出保留。咱们中国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对这个优先权恢复制度,就做出保留了。你这个国际申请是在12个月以后提出的,我们一概不承认你的优先权。因此就会带来一个问题,这样的申请到了中国以后,仅仅是优先权不承认还好办,但是由于这个优先权本身不成立,就会导致这个申请的可专利性发生问题,这一点产生的威胁比较大。首先,你这个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超过12个月是被承认的,你进入的时候,即使提出了优先权声明,我们也不予认可,我们会发出一个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但是你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却不会因此而宽限,仍然是从中国不承认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所以对申请人来说,是挺麻烦也挺苛刻的。那么这还不算是最倒霉的,由于专利局做出了保留,所以优先权不予承认。如果当这个援引加入和优先权的恢复搅乎到一块的时候,会出现一个很大的问题。申请人第一次提正式的国际申请的时候,他是在12个月内,但是他遗漏部分提交的时候,已经超过了12个月。这个时候,他到中国来,由于中国不承认他的遗漏部分的加入,会使得国际申请日落在了国际申请日落在了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之外,落在了12个月和14个月之间,而中国又不承认12个月到14个月的优先权,于是他这个优先权又不成立,就带来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这对申请人来说,打击就比较大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处理援引加入的问题,造成了优先权的丧失,是很多申请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一旦优先权没有,对于现有技术的检索,就推到国际申请日,造成新颖性创造性的丧失是一件可能性大增的事情。6459aaaa所以你要特别注意你的客户,还有中国申请人自己,你用这个制度的时候,要格外小心。还是那句话,没事别老往安全网上跳,这2个制度都是安全网,能走楼梯就走楼梯,在12个月内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是不产生威胁的最好的办法。我们说的这两个保留对于其他主要的国家,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也都同样是做保留的。中国提交pct申请的时候,一定不要盲目的使用援引加入,也不要盲目的使用12个月后的优先权恢复。这里不仅进入中国,也包括在中国国际阶段不要盲目的使用,就是这样的情况。

还有一个小的东西,时间原因,我就不再多说了,大家可以在讲义上再看一下。

PCT申请修改

根据《PCT条约》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在其国际阶段中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条约》第19条和26条所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国际申请中的权项。 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2)上述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所公开的范围。

延伸解读:申请人在收到了国际检索报告(ISR)后,在ISR寄出日的两个月内,仅对权利要求有权享有一次修改机会,该项修改内容通过国际局予以公布,因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规定该项修改与国际申请的原始译文一同作中文公布。如果申请人表明要以此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则实审部的审查员应考虑。然而,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明确表示不以条约19条的修改内容为审查基础,那么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也作过中文公布,实审员在实审时也不必理会该修改的内容。

另外PCT条约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指定局必须按照国内法对国家申请的相同或类似情况所规定的修正范围和程序,事先给予申请人以修正国际申请的机会,否则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各项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一份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的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按照PCT条约第34条第二款作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际初步审查当局的审查程序

(2)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定稿之前,申请人应有权用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国际申请中对发明公开范围之外。

延伸解读: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作出之前,申请人在初审单位的审查员规定的期限之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将采用此修改,并连同IPER同时传送给各指定局。如果申请人在PCT/CN/501表中第7栏上填写将该修改作为审查基础时,PCT处应提供带修改附件的IPER,并装订在案。

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修改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首先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除经申请人明白表示同意外,在该时间期限届满前,指定局不得批准一项专利,也不得拒绝批准一项专利。

(2)上述修改范围不应超出对原始的国际申请中的发明作的公开范围,除非指定国的国内法准许其超出上述范围。

(3)修改所涉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均应遵照指定国的国内法执行。

(4)如果指定局要求一份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上述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第四十一条向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每一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在上述时间期限满期前,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不得授予一项专利权,或拒绝批准一项专利权。

(2)除经选定国家准许,上述修改不得超出已经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之外。

(3)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上述修改均应遵守该选定国家的国内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其后根据选定国家的国内修改要求进行修改:

以中国为例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一是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二是在其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申请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当然,这些修改不能违反我国第《专利法》33条的规定,即只能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范围内进行修改。

另外,我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此,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还有6个月(最少4个月)的准备时间选择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所以显然,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也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疑是浪费了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思博论坛问答

  1. PCT可以要求两个不同日期国内申请的优先权合并成一个PCT申请吗?

可以的,但是权利要求只能享有原先所属的那个专利的优先权,
比如A专利技术方案是X,B专利技术方案是Y,你可以申请一个PCT同时要求A和B的优先权得到如下权利要求
权1:X,要求A的优先权
权2:Y,要求B的优先权

如果原来A和B的说明书中都没有X+Y这个技术方案,假如你写了
权3:X+Y
那么权3既不享有A的优先权也不享有B的优先权,A和B可以用于评价权3的创造性

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1、PCT不区分发明还是实用新型。
2、进入中国后可以选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只能选其一

  1. PCT合并申请的撰写能否直接叠加?

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最近考虑将同一机械专利的几个申请合并PCT,如果我只是将合并PCT的两个申请的A和B的申请文件叠加,是否可行?将来再找机会修改,现在的申请先把两个原申请文件一字不差的加在一起,两个独权分别带着自己的9个从权,说明书页是对应的有20个权利要求对应段落,看上去好像不太好,感觉对审查员有点无情,但是法律上讲是非可行?

简而言之就是单一性(钱)的问题。审查员会首先判断是否有单一性。
如果认为有的话就照常检索;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就会要求你多交钱。不多交的话就只检索文本顺序上的第一组。
进入国家阶段后如何处理看具体国家的国家法要求。

两组不同名称的权利要求,挑一个做发明名称无所谓的。审查员自己会判断单一性。
你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这不是两个申请的合案,而是一个PCT申请要求两个申请的优先权而已。

  1. PCT19条的修改时限

PCT根据19条修改时限为,优先权日16个月和发文日2个月,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但是,如果PCT没有要求优先权呢,是不是以国际申请日起计算16个月?

打通国知局的电话,已确认,没有优先权的,以国际申请日起计算16个月。

  1. PCT进入中国翻译时,权利要求中的多重引用需要修改吗?

PCT进入中国翻译时,原文权利要求中的多重引用需要修改吗?
中国专利局不认可多重引用,是原样翻译呢?还是想客户请示一下进行修改?

翻译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译文,原文如何就是如何,照着中国专利法修改那是别人的事,必须作主动修改或答OA的时候改。
可以进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通过28/41条进行修改,或者实审主动修改,最懒的做法是什么都不改,等出OA的时候再改。
必须原文提交申请,然后主动补正或者等OA的时候再改好了

  1. PCT申请的修改是以PCT申请文件为范围还是以原始申请文件为范围?

PCT申请的修改是以PCT申请文件为范围还是以原始申请文件为范围?,超出PCT申请文件但是没超出原始文件的修改算是超范围吗?

什么叫“原始申请文件”,对于PCT国际申请而言,国际申请日当天提交的申请文本就是原始申请文本。
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本只是用于判断优先权而已,并不属于“原始申请文本”。

原始申请文本说的是进中国国家阶段时候那个译文。

  1. PCT优先权问题

如果国内专利已经授权,可否通过无效该专利的方式解决PCT进入中国时因“国内专利已授权”而不能享受优先权的问题? 因为一旦无效掉之后,该专利权是“自始至终不存在的”,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不可以通过无效的方式解决。
因为无效,并不代表从未发生过授权行为。

1、只要不超出PCT申请文本的记载范围,当然是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中“主动修改”需要注意时限)。
2、只要在先的实用新型没有授权公告,就可以通过PCT进中国要求优先权,只要权利要求稍作修改使之有所区别即可(避免重复授权)。
3、通过PCT进中国,可以选择发明、实用新型任一。

5.2.6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
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本章第5.2.3.2节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
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 和(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P32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第三部分第一章5.2.6指出的是:
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 和(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也就是说,只要在提出国际申请时未授权,即使在先的实用新型在提出国际申请后、进入中国前授权,也不会因为这一句话而视为未要求。

国知局初审部,把“被授予专利权”定义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进入中国时是否能够要求优先权,只与国际申请日时在先申请的状态有关,而与进入中国时在先申请的状态无关。

那么有一个特别特殊的情况,现在很复杂,我给大家大家解释一下,国际申请是中国人提的,他同时在提国际申请的时候,依据了一个在中国提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家申请做优先权。我梳理一下,他先在中国提了一个国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后又在12个月内,提了一件pct申请,这个pct申请又回过头来,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3件申请,一般最多的情况下,最常发生的是最早的申请是一件实用新型,提了一件pct,然后想丑小鸭变成天鹅,于是他进入国家阶段,要求变成发明专利申请。

这种情况下优先权的判断,挺复杂。

首先呢,我们把这个优先权视为是本国优先权,但其实又不是,为什么呢?对在先申请的处理,根据情况不同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申请,pct进入中国要求要求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在审这个发明申请的时候,要求优先权,而且还是一个中国的实用新型,他就要判断这个实用新型属不属于R32.2规定的那3种情形,

第一种,是不是已经要求过外国和本国优先权;
第二、是不是已经授权;
第三、是不是分案申请。

一般第一种情况都很少见。主要是第二种情况,授权,就是实用新型,在提pct的时候实用新型已经授权了。提申请的时候肯定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不管在先申请是不是授权,只要在12个月内这个优先权都是成立的。但到了审发明专利申请的时候,发现实用新型在提pct之前就已经授权了,那么就立刻给你发一个通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那实际上相当于你这件发明专利申请根本不可能授权了,自己就成为了自己的现有技术了,大家明白了吧?所以你就不要再多此一举,再进入了。

如果提出国际申请的时候,你那在先申请,不属于R32.2规定的3种情形,比如说没有授权,也不是分案。这个时候在后申请优先权是成立的,而审查员也不对你的在先申请做视为撤回的处理。什么意思呢?即使是已经授权了,审查员也是照样对在后的发明授权,等着别人去通过无效程序去解决。是这样的,对于在先申请不做处理,而是由审查员按照相应的规定去做。如果发现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了,对在先申请不做任何处理,而是按照A9.1的第一句话——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处理。但是处理的时候,是比较宽松的,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审查员才会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提出反驳意见,如果权利要求不一样,比如你加了一两个特征进去,这里是不同的发明,就不会做这个处理,所以还是比较宽松的。所以实际上即使原来是一样的,审查员给你发来意见通知书,你只要把权利要求改得稍微的有些不同,加了一些特征进去,当然保护范围就变化了,就可以克服这个缺陷,就能够享受、享有优先权。这就是pct进入的一个复杂的情况。

一个整机A,包括发明点a、b、c, 于2017年1月同日提交申请A1(整机发明)+A2(整机新型)+C(部件c的新型), 2017年3月要求A1优先权的方式申请PCT-1,2018年1月C通知授权,随后要求C的优先权申请PCT-2,2018年3月办理登记。

授权通知—PCT申请—办理登记—待公告,待进入中国

问题:
1,可否通过PCT-1的途径要求整机A1(发明未授权)的方式单独申请部件c的保护主题?
2,可否通过PCT-2的途径要求C的优先权规范相应的权利要求?是以“进入中国的申请日”还是“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来与国内在先申请的授权日进行对比?

1、PCT-1在提交时A1尚未授权,且要求A1优先权。这时,优先权是成立的。PCT-1在进入中国时,是否能够申请部件c,就看这个部件c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记载于PCT-1中,如果有,那可以尝试进入时主动修改加入部件c的权利要求。
2、PCT-2在提交时C尚未授权,且要求C优先权。这时,优先权是成立的。PCT-2在进入中国时,优先权依然成立,不会被视为未提出。
不过PCT-2的国际申请日是否在c的申请日的12个月内?如果超过了,这个优先权就没有了(至少中国是不承认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恢复的)。

对了,部件c必须完整记载于A1和PCT-1中。
记载于A1才能使部件c的权利要求享有优先权,记载于PCT-1才能进行修改。

  1. PCT国际段进行补正,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声明书的填写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中,国际阶段阶段有修改的话相应勾选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想请教各位,分别什么样的情况下勾选以下选项呢?
A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B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C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A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以国际阶段进行的19条修改的译文(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B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以国际阶段进行的34条修改(初审报告前,可修改说明书,权要,附图)的译文作为审查基础
C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进入国家阶段时进行的28/41条修改(可修改说明书,权要,附图)的译文作为审查基础

我们的案子国际段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国际段修改了权利要求,而当时提供的国际段声明书中勾选了“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书中盖有“条约第34条”。我现在无法确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勾选“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还是勾选“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呢?

也就是说以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作为国际初审的基础,在19条的基础上还做了34条修改?

具体勾画哪个要看您的客户想以哪个版本作为审查基础。如果以19条作为审查基础,那么19条修改会公开,如果以34条修改为审查基础,则修改文本不会被公开

  1. 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问题

最近在看pct的内容,有个问题想请教下大家。pct国际申请有两个月的优先权恢复期,也就是自优先权日起12-14月期间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在此条件下,如果一个国内申请错过了优先权期限,那么通过pct途径在12-14月时提出国际申请,后续再进入中国,从而挽救优先权期限,这种操作方式可行吗?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5.2 要求优先权
5.2.1 要求优先权声明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 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1. PCT案子可以更换事务所吗?

我司2017年8月份的时候,委托一家事务所申请了几件发明专利,打包价格,包括了后期的答复OA的费用。现在想申请PCT,想问一下能不能国知局的审查意见还由原来的事务所答复,而PCT委托别的事务所做?

通俗的说,在先国内申请和在后PCT申请是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申请,除了注意是否不符合优先权要求以外,你可以将这两个当作完全不同的申请来看待啊。

所以,严格地说,这里就不存在“变更”代理机构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代理机构。

可不可以理解成,在后的香港专利申请也是可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吗?

当然可以。其实国内的代理机构本身一般是不会直接提交香港申请的,他们也是要通过香港当地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所以即使你找的原来的国内代理机构,实际上他们也是将你的委托转给他们的合作事务所,最后实际的代理机构并不是你找的那家国内代理机构。

所以,根据自己意愿找就好。不过要注意保留在先的国内申请的所有文件,不然到申请时才找原来的代理机构要,有可能会耽误。

  1. 国内电子提交PCT国际申请

国内电子提交PCT国际申请,主要有3个方法:

1、PCT-SAFE,国际局的软件,需要电子证书,但国知局的电子证书是否可以还没试过。
2、CEPCT,国知局的软件,可以使用国知局的电子证书。
3、CEPCT,网页版,感觉没有软件好用。

  1. pct国际段变更申请人之后进入中国国家段的问题

PCT国际段的申请人是美国公司,国际段已经进行申请人变更,就是将美国公司变更为日本公司。本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以日本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但是审查员发来了补正,说国际段的申请人变更是只是记录,所以进入国家段时要提交证明文件。请问这个证明文件是不是申请人让与证明文件呢?还是其他文件呢?

见审查指南第三章第一部分5.10.1.2,一般是交转让合同/证明。

  1. PCT中国局提交未收到检索报告可以直接进入美国吗?

因为没有更早的优先权日,所以收到检索报告的时间按后到日算得申请日起加九个月。还是觉得有些长。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统计过按正常申请日算,一般什么时候能收到中国局发出的PCT检索报告书面意见?
大部分都是等到收到检索报告+PCT公开才进入中国,不知道进入美国也是这样吗?
在没有检索报告书面意见条件下提前进入美国除了不能使用PPH,还有其他弊端吗?

你是说没有在先优先权,在中国局直接提交PCT申请的情况吧
我的一个直接PCT的案子,2015年6月26日提交PCT,2016年3月11日收到ISR,基本也是9个月的时间,普遍都这个情况吧
提前进入国家阶段可以啊,只是没有ISR可以用来前期评估
为了快点,也可以PCT+CA的方式进入美国啊,这种方式的审查也好像比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要快
还可以提其他加快审查请求

在到期日前随时可进,那个报告作用一,评估授权风险,甚至可以借此提前修改文件,避开掉很多进入后的麻烦节省费用时间,报告作用二,有报告可以抵70美金官费(小实体)

如果报告指出有创造性,还可以选择PPH途径加快美国审查呢,授权概率也会增加呢!
PPH协议里,好像共17个成员,包括国际局,所以国际局的报告正面的话也是可以引用办理PPH的

我们还是决定等到检索报告出来再进入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A是一种酸,优选地,A是盐酸 硫酸…

  1. 关于PCT申请策略

1、某专利国内申请
2、该专利申请PCT
3、公布国际申请、检索报告及意见
4、根据国际检索情况,评估是否继续进入国家阶段。

单位内部,为了完成上级要求,仅考虑申请PCT,不考虑实质进入某国;目前,该专利已经收到一通,估计授权问题不大;同时看了下第3条的结果,感觉国际检索的对比文件不足为惧,正在鼓动单位花钱继续第4条。

关于具体策略上,是否应该在大致确保国内授权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检索评估意见,再考虑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你说的很合理呀。

  1. 国内申请通过PCT再进入国内时,可以提交同日申请吗?

提交两份PCT申请,一份走发明,另一份走实用新型,反正权利要求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了。

  1. PCT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概要花多少钱?

PCT分前后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
只有提交申请、下发检索报告、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这些程序,没有授权程序,中国提交的话,企业官费1万左右,个人官费3000左右,代理费另计。

国家阶段:
想在哪个国家保护就进入哪个国家的国家阶段。对于中欧美日等主要国家,进入国家后,实质审查,通过后授权。
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国家而定,包括官费、代理费、翻译费等等,欧美日的国家阶段一般整个流程下来3到4万左右,如果审查意见收到比较多,那根据难度的话还会更多费用。

  1. 基于PCT申请号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还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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